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監院主動調查蔡水添之反思

蔡佳吟

日前,監察院就八十三年間高雄市桂利企業負責人蔡水添中被訴走私四百二十公斤海洛因,無罪定讞一案,主動進行調查後,函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此與該院過去多側重人權救援,就有誤判冤獄之虞的案件,始介入司法審判的作法,大相逕庭,不免引人注目。
監察委員除對該案審理過程指出諸多缺失外,亦對檢察官的疏忽或怠惰提出質疑,認為該案二審檢察官非原緝毒案件偵辦檢察官,竟未傳訊緝毒人員瞭解經過,亦均未聲請傳喚緝毒人員到庭證述蔡水添所涉案情;更三審承辦檢察官對於辯護律師的答辯,沒有積極舉證辯論,以致更三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未提起上訴,而全案定讞等。
在無罪推定基本原則,及我國刑事訴訟法新制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對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須由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然而,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至今將屆一年,高檢署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情形仍未盡理想,在未落實全程蒞庭,或雖有蒞庭但未充分準備、未提出證據清單、聲請調查證據書或論告書以善盡舉證責任,而只簡單陳述:「如上訴書所載」等情形下,使二審檢察官形同虛設,其是否能確實掌握案情,而在法庭上為有效的舉證攻擊,充分發揮追訴犯罪之功能,均令人質疑。
其次,以本案蔡水添案為例,涉及重大毒品運輸,檢察官於偵查之時,必是詳於蒐證,指證歷歷,才予起訴。而在二審檢察官拙於舉證攻擊,未予上訴的情況下,致該案因舉證不足,無罪定讞。二審檢察官的疏忽、怠惰,已使檢察一體協力追訴犯罪功能出現漏洞,是否在重大案件的偵辦、實施公訴,檢察內部應有一套監督機制,以貫徹偵查訴追的執行,且更加激勵檢察官認真扮演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角色。
此外,此次監察院在主動調查後,將函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但既認二審檢察官於審理程序中有若干缺失,是否亦應對於檢察機關進行糾正,以進一步改正目前檢察體制之實施。(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