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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時期的痛處不能成為改革的阻力

林錦樑、羅秉成

李錦樑法官
本人在高院工作幾年的期間發現再審案件是非常的多,有些案件聲請個幾十次,每個案件都要法官來處理,查到最後就是把法官的時間占用掉,長期的煎熬下很多案子沒看清楚的情形是存在的,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聲請是否在制度本身上有問題?非常救濟制度本身就不是常態,應該在通常程序中作改革,事實上這幾年我們在訴訟制度上也作了很多改革,應該也有成效,例如:自白或證據能力都有做變革,慢慢的效應會出來。
刑事廳因為新制的實施,長期到各法院去觀察,發現大家的觀念都有在改,比如說整個審判流程設計例稿,所有證據如何調查和提出都有很詳細的例稿有一個引導作用,法官審理的時候可以比較快銜接新制,這效應可能要過一段時間才會出來。本人擔任法官十幾年,證據和程序的規定前後的確有很大的變動,產生正面效應,效應經過我們認真觀察認為是值得期待的。
我們今天看的個案都是證據能力、被告自白和共犯自白採取所產生的問題,這在刑事訴訟法上已經作了很大的變革,相信這種個案爭議會減少,不要因為幾個個案爭議就對非常救濟制度的變革加以過大的質疑,這些爭議可能在我們通常程序制度的改良下慢慢就會不見。這些是過渡上的痛處,我們不希望這些過程中所產生個案問題造成整個制度改革的阻力。
羅秉成律師
現在一審自白調查的情形怎麼樣?以我最近辦的個案來說,我認為就有彰顯到新制的效果。在自白證據能力上,關於刑求抗辯的調查、方法、辯論,然後在中間下一個裁示將這個證據能力給予排除,這大概是我執業十幾年來第一件刑求抗辯為法院所採納的,照以前的調查證據方法這種可能性是不高的。降低或是不要過度去依賴自白這是大家的共識。新法修正後,這樣的設計或許有它的前瞻性滿足未來的需求,但是我們也非常擔心事實上高院和最高法院已經判決確定下的老案是非常多的,它就沒有機會適用這套新制了。已經確定的案子,在日後可不可能基於公平的考量讓他們有一次的機會,按照新的規制讓他們尋求一個救濟?被告仍然有這樣的冤錯案等待救濟,當然,如果毫無理由的再審,是不是可透過強制律師為再審和非常上訴辯護人的方式來避免;律師如果胡亂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可能構成懲戒事由,有另外一個控管。這些都是大家思考非常救濟制度所可以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