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喚不回的青春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羅秉成、蘇友辰

我們今天邀請很多實務界和學界的專家學者,來一起討論刑事非常救濟制度是否能真的發揮其功能。之所以會有今天這場座談會,是因為民間司改會參與許多個案救援的工作,尤其是一些重大刑案,其中的甘苦,不足為外人道也;尤其利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司法院和法務部向立法院提案,而第二階段的修正方向是針對第二審以後的制度-包括非常上訴和再審制度。鑑往知來,以往的重大刑事案件大多有提起非常救濟,當然結果有成功也有失敗;非常救濟對律師來講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希望藉由這個座談來集思廣益,尤其對新法的修正提出有效的建議。

喚不回的青春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民國80年的汐止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由於共同被告王文孝、王文忠兄弟多所矛盾的「自白」,讓當時年僅十八、九歲的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遭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各被判處兩個死刑。後檢察總長曾三次提出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國際與民間人權團體多方為此案奔走。民國89年高等法院開始再審蘇建和案,92年1月13日最高法院宣判無罪開釋,但因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消原判決發回更審,現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蘇友辰律師

蘇建和案從八十四年二月九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到七月之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涵提起三次非常上訴,結果都是失敗。最主要的原因,最高法院考慮的或許是僅重視法律邏輯的演繹,還有法秩序的維護,其結果就是司法公信與被告為免於誤判追求平反不能兼顧,兩者之一必須有所犧牲。
事實上,被告三次非常上訴之所以能得到檢察總長的同意,最主要是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46號1和第181號2兩個解釋交互運用,大家如果看我所整理之資料﹝參附件﹞便知道我根據此兩號解釋聲請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三、四十項理由:第一種,是根據釋字第146號解釋就是認定的事實與使用證據不相符合,一般稱之為做是「判決理由矛盾」;另一種,則是依據釋字第181號解釋「依法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此種情形影響到判決事實之認定。這個案子是存在這兩項法定可以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可以說俯拾即是,而顯然易見。但是很不幸的,判決駁回三次非常上訴的理由一再否定這兩個解釋的核心價值令人失望。今天回過頭來檢視這個三件聲請及判決理由,或許可以提我們學術界與實務界,大家好好探討。
限於時間我無法一一的來回顧。非常上訴失敗之後,我們嘗試提起再審,再審的提出也有三、四次之多,最後一次總算讓高等法院有道德勇氣及司法良知的法官能夠接納我們,可以說是“一個小皮包”立了大功,打開再審之門。
關於再審的聲請及被裁定准許的理由,我今天提出的書面已經有完整的敘述。這裡頭值得一提的是: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最主要是突破舊有再審要件所謂「新證據」的一個解釋。「新證據」一般在實務上或學說上,它必須有所謂「確實性」及「嶄新性」,配合這兩個條件,如果以過去的思維模式,似不符合這個要件。然而這次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有一個新的見解,後來這種見解,因為檢察官抗告到最高法院,承審的庭就這個所謂「新證據」更賦予新的解釋,讓「新證據」有一個比較寬廣的運用空間;也就是這個新證據雖是一個小皮包,存在於兩個在判決前未審酌的公文書之內,但是這兩項公文書實際上如果可以單獨形式來觀察的話,以自由證明的程序即可認定其為一個新證據,至於其是否可為動搖整個裁判認定事實的基礎,那是裁定准予再審以後,再綜合其他證據相關加以判斷的問題。也就是說,聲請再審,只要這個證據符合了這個條件,單獨的形式加以觀察能獲得如此心證即能進入再審程序。不過,究竟這項新證據將來進入審判程序之後,能否確實是可以影響這個裁判,必須要經過:(一)嚴格的證明程序,(二)要跟其他證據資料來互相綜合判斷。如果綜合判斷的結果足以使整個裁判基礎發生動搖,使得被告能獲得比較有利的裁判,則法院便可以認為構成新證據的條件而准予重新進行審判。
這次刑事訴訟後續修正草案,司法院已經把此項新見解納入第四二○條第一 項第六款的規定裡頭。第六款是這麼規定的:「因發現確實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即可據以准予再審。對照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抗告之裁定書的內容,我想它是已經具體化為條文,將來如果說要聲請再審,其困難度是可以相對減低了。
我想一個判決就好像建築一棟房子,要使這個房子能夠毫無瑕疵而且堅固牢靠的話,判決裡頭應該是函括了主體證據、相關的供述證據和非供述證據,如果把它當成建築裡頭的結構體部份,我把它畫成一張圖解,其對照內容是:屋頂是自白,四周牆面也是自白,不過這些自白如要立於堅實基礎之上,必須出於自由陳述即任意性的問題,還要有相關的補強證據用來充當樑柱支持自白的真實性。否則如同蘇案欠缺結構體的支柱,相關物證根本是栽贓偽造,張冠李戴,或根本不存在,此項根據不實自白充當門面,虛有其表的建築,即是不堪一擊,而且會誤殺良善的。
現行刑事非常救濟制度讓過來人走得非常辛苦,但畢竟有了突破,希望司法人繼續研討,讓它更符合現代刑事思潮及人權保障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