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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程序比非常程序重要

蔡墩銘、羅秉成

蔡墩銘教授
剛才詹文凱律師提到說我也對於蘇炳坤案曾參與救援工作,讓我回憶十幾年以前對遇冤獄問題很重視,也想盡一份微薄的力量,但是始終沒有辦法讓我達到我的目的,我在過去刑事訴訟法兩次的修改都有參與過,對於非常救濟地制度也作了若干的修改。
但是我認為呢,不要把這個非常救濟制度那麼地重視,認為以後的冤錯案都要靠非常救濟程序,我們應該重視通常程序而不是非常程序。如果我們第一審能夠發揮所謂公平裁判的效力,當然不會到判決確定以後再來謀求非常救濟,所以重點應該放在通常程序而不是非常程序。
事實上我國的非常上訴制度並不是每個國家都有,很多國家只有再審。我國的再審包括有利、不利,有些國家是只針對被告不利的部分,換句話說,我國再審制度也是比外國擴大。所以從制度面來看,我們應該是沒有問題,外國有的我們都有了。問題如剛剛主席所講的,是實務運作的問題,牽扯到證據的裁量和採用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承認四種證據:物證、人證、自白和筆錄(書證)。這四個證據中最有問題的是「自白」和「筆錄」。我們如果把自白或筆錄排斥,就是去證據化,我看今天所報告的四個案件都不會出現。又牽扯到共犯的自白,互相補強,更是造成冤案的一個主因。
羅秉成律師
謝謝蔡教授提出革命性的見解,我們都還不敢講說自白不能作為證據,沒有這麼前瞻喔!那老幹講過了,我們請新枝來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