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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青天的司改獨白-專訪法務部長陳定南

採訪/整理:高涌誠/林靜萍/林禹青

林靜萍執行長(以下簡稱林):
請問部長,對這幾年來政府推動的司法改
革,有何看法?

陳定南部長(以下簡稱陳):過去司法院並沒有法律案的提案權,這是經過大法官的解釋才讓司法院有法律案提案權的。事實上,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審判機關有法律案的提案權,尤其司法院將來會由現在的司法行政機關變為單純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還能有這樣的法律提案權,並不合理。
其次,這幾年司法院為了達成他們設定的司法改革的目標,並未充分考慮其他政府機關是否能配合,譬如說像檢察官全程蒞庭、實施交互詰問,當時法務部希望能晚一、二年實施,人力才不至於這麼吃緊,結果在行政、司法二院會商時,司法院堅持不肯,直到立法院審議時,才勉強達成協商,後來又被立委打折,導致新法匆匆上路,致使我國檢察官的人力比起美國大部分的州,明顯不足,推動公訴蒞庭千辛萬苦。如果司法改革不能考慮到政府其他機關是否能配合,及有無條件可以執行,就貿然推行,這樣的本位主義,造成新制實施困難,實在令人遺憾。

林: 部長對現行司法人員的素質、養成與淘汰,有何看法?另,您對目前法官法草案中明訂檢察官專章的看法又如何?

陳:要提高司法官的素質,首先要把法學教育從大學部改制到研究所。目前法學教育教出的司法官和律師都是菜鳥,與美國及加拿大的法官養成年限差太多。我主張,未來大學部不要設法律系,學生在大學時能接受其他不同領域的教育,要考司法官及律師的則要繼續念大學法律研究所,以培養多元的司法人才。現在司法院也支持這樣的改革方向,重點在考試院是否能改變司法官和律師的考試,配合大學法律系的改制,在考試的資格上設限,未來必須要法研所畢業的人才可參加三合一考試,如此一來,大學的法學教育改革才有可能成功。
其次,司法官的養成教育也要改革,現在職前訓練已經從一年半延長為兩年,多這半年是要到政府機關或民營企業中最容易出弊端的行業,如:建築管理、股票交易所、工程公司等地方實習。我敢說大部分的檢察官和法官都抓不到官商勾結的竅門,所以深入瞭解最可能發生弊端的部門與行業,對將來辦案會有很大的助益。
加強檢察官淘汰制度
再來就是加強檢察官的淘汰制度。根據憲法及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只有監察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彈劾、懲戒司法官的權力,行政機關則無,所以法務部現在正在研究除原有的彈劾及懲戒機制外,有無可能訂定特別法,透過評鑑制度等法定程序,讓不適任的檢察官轉任其他公務人員或律師,而不要繼續擔任檢察官。
目前在司法院的法官法草案,雖然不是法務部的原始版本,但是基層法官和檢察官都有參與,且是法務部和司法院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不過我認為司法院版或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中的評鑑制度也不管用,它只能作為懲戒建議的依據,且程序繁冗,看起來像是對司法官的保障而不是懲處,希望將來的評鑑制度至少能做到可直接對司法官減俸、降級。現在其實有一些不適任的司法官,能力不好,積案情況嚴重,品德操守也有瑕疵,但還達不到刑事犯罪或懲戒的標準,未來如果能透過評鑑制度,把不適合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司法官,讓他轉任其他公務人員,如果年資已經到達律師法的規定,就可以讓他轉任律師,或許是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一個方法。總之,這樣的評鑑制度若能實踐,一些司法界的害群之馬,或是老弱殘兵,才可以被淘汰掉。

林: 請問部長過去四年任內,推動司法改革最滿意及最不滿意的部分各為何?

陳:以掃除黑金來說,我認為成果是可圈可點,另外獄政方面也做了很多革新。要說「最」不滿意的,我現在大體上還想不出來。說實在話,我上任第一年對總務司和保護司很不滿意,因為這兩個單位的領導人能力令人不滿意,所幸後來換了單位主管,整體表現就完全不一樣了。

林: 長期以來,我國的監所教化功能及獄政管理問題,屢受外界質疑。請問部長任內的改革實績為何?未來又有何施政理念及策略?

陳:我在獄政方面作了很多改革,例如技能訓練。過去的技能訓練其實都無濟於事,寫毛筆字、繪畫、捏陶,這些只能用來陶冶性情,怎能算是技能呢?但這三年多來我們改了,要讓技能訓練訓練出真正能去找工作、學得一手功夫的人,所以在監所裡,我們訓練水電工、木匠、配線、板金、噴漆,整個技能訓練完全突破過去的窠臼。
此外,我們過去四年的囚情,也是幾十年來最穩定的,這樣的成果不是理所當然,而是許多人的努力。我連續三年都到監所和管理人員過年圍爐,還親自選了「家庭健康指南」乙書送給監所的七千多名人員,所以為什麼囚情能夠穩定,我想法務部對監所員工的心意,他們感受到了。

林: 陳部長曾對外宣佈希望在您第一任期內廢除死刑,但現在這個政策顯然跳票,對此部長有何看法?未來,對於此一議題有無更積極的作為?如:在全面廢除死刑之前,先停止死刑的執行?

陳:廢除死刑不可能一蹴可及。現在有關把唯一死刑改成相對死刑的修法工作,我們已經在做,另外為了配合未來逐漸廢除死刑,法務部也已經修正刑法,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上限從十五年提高到二十年,重大罪犯假釋的門檻也要提高,這些都是和廢除死刑相關的配套措施。至於妳所提到「在全面廢除死刑之前,先停止死刑的執行」,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法務部恐怕沒辦法這麼做。

林: 法務部頒佈的「死刑執行審核要點」中,雖有明訂正在再審或非常上訴進行中的死刑案件,應停止執行死刑,但為何未規定大法官受理釋憲的死刑案件,也能暫停死刑的執行?這點部長的看法如何?

陳:這個問題,我今天沒有辦法答覆妳,我們必須要再加以研究。其實死刑執行審核要點只是法務部內部的行政規則而已,並不是法律,不能規定停止執行的事由,再說大法官受理釋憲一次要等多久?這些我們都要再加以考量。

林: 近來基層檢察官要求檢察體系外部獨立的聲浪一直很高,前段日子尚且透過立法委員提出「法院組織法」的相關修法版本,對此,部長有何看法?


陳:台灣現在有的不是檢察官不獨立的問題,而是檢察官濫權的問題,有些檢察官甚至拒絕接受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的監督、指揮,主張自己要比照法官「獨立辦案」,這是不對的。
事實上,自民進黨執政以來,就沒有來自行政或黨務系統的干預,但檢察官們卻仍希望比照法官對內獨立,這是錯的,因為檢察官對內無所謂獨立,而是檢察一體,現在檢察官最大的問題,就是把檢察官法官化。
有一些立法委員曾批評:「檢察官簡直像紅衛兵。」,我必須承認,某些檢察官的行事作風,確實容易被認為像紅衛兵,但是現在檢察長卻不敢加以約束。
檢察體系要配合國家政策
目前基層檢察官在推動的「法院組織法」修法版本,檢察總長要經國會同意、有任期保障,且法務部長的人事權跟檢察行政監督權通通要交給檢察總長,這樣的修法,問題會很大。因為檢察系統不是審判系統,審判系統絕對要獨立,但檢察系統對外行使職權獨立,對內則絕對要接受檢察一體的指揮監督。再加上檢察官的工作是要打擊犯罪,伸張國家法益,所以他必須要配合國家的刑事政策。譬如說,現在電話詐財犯罪的情況氾濫,這時檢察體系就一定要配合政策來打擊這類犯罪。目前法務部長雖不能指揮檢察官的個案,但刑事政策仍可以透過檢察行政之監督來要求各檢察署執行,但今天如果檢察總長的任命須經國會同意且有任期保障,而法務部長既沒有檢察行政監督權,也沒有檢察人事任命權,則年底立委選舉時,假如我要求總長全力查賄,但總長不願配合,他一旦拒絕,法務部長事實上也沒辦法,屆時究竟誰要負政治責任?如果要我這個無權而有責的人去對國會負責,去為不能貫徹行政院的查賄政策負責,這樣權責不相符、公平嗎?
除此之外,讓檢察總長有任期保障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一旦如此,必須考慮權力的制衡,屆時檢察總長的權力不但不能擴大,反而還要約束。例如,檢察總長只有在行政事務上有裁量權,其他重大事項通通要採合議制(像大法官會議、公平交易委員會一樣),不能獨自裁量。你可以想像,如果檢察總長有獨自裁量權,轄下還有九百位檢察官,偵查權又是主動的,在這部分,檢察官比法官有更強大的權力,那他將會變成全台灣最有權勢的人,卻不須要對任何人負責,有權無責,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林: 最後,請部長談談您對民間司改會的看法及期許。

陳:民間司改會要關心的應該是司法制度面的改革,我認為民間司改會常常為特定死刑犯奔走,有一點捨本逐末。另外,像二審檢察署蒞庭的事情,民間司改會不去瞭解實際狀況,就一面倒地接受部分律師的說法,批評我們檢察官不認真蒞庭,我們現在只有九百多位檢察官,要一、二審都全程蒞庭,人力怎麼足夠?這樣對我們的檢察官很不公平。我認為應該去深入瞭解事實真相,找出問題所在,提出具體建議,不要一面倒地作不公平的批評,這樣才更有建設性。其實,一審的蒞庭,我們做得很努力,律師表現則並不理想,但有關一審我們做得好的地方,民間司改會也沒為我們講什麼好話,律師該改進的地方,卻沒有加以檢討,這點有失平衡,也不是促使司法進步應該有的做法,希望未來能有再改善的空間,大家互相監督、互相勉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