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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一線間-張方田

林永頌、羅秉成

因民國81年李姓女童命案,原本被判處死刑的張方田,在證明刑警確有刑求情事且經過義務律師的辯護,在更審數次後高等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目前已經在服刑。曾聲請非常上訴及再審但遭最高檢察署及最高法院駁回。
林永頌律師
會有這場座談會我應該是創議人,因為這幾年在民間司改會接受的冤案發現很多問題,漸漸發展出模式,包括監察院的廖健男委員也常是我們麻煩的對象,監察委員可能查個一年發現問題,當然我們自己也會先過濾,就請檢察總長考慮要不要聲請非常上訴。當然檢察總長大部分的情況都會提啦,然後全部的情況,最高法院都是駁回死刑或曾經被判過死刑的案件。
張方田這個案子本來是死刑,我接手之後改成無期徒刑,後來判決就確定了。
這個案子有什麼證據判他死刑?在張方田進看守所之後,他的生殖器官有零點五公分焦掉,那個刑求的警察因此被判刑七個月確定,我覺得很奇怪,警察都被判罪了,其自白還有證據力嗎?那就分成兩面說,我現在先依據監察院的報告,簡單講就是說「這樣的自白有問題」,法官也接受張方田在警察局的自白有問題不能作為證據,但是認為在檢察官面前所為的自白可以採用。張方田說他第一次見檢察官要講刑求的事檢察官不讓他講,在第二次才有機會講他被刑求的情況。而就靠那第一次的自白判張方田死刑之後又改判無期徒刑,有沒有其他證據呢?監察院查過也認為沒有。
院對於整個證據法則和自白任意性都沒有檢討,只有自白一個證據,而自白的證據和物證又是相悖的,自白本身的任意性又有問題,這樣非常上訴居然會被駁回。我講白一點,最高法院其實就是認為「我不會錯啦,如果有錯都是你們錯」。我只看到最高法院在此不肯認錯。
非常上訴不成,那我們就再審,我們學蘇友辰律師,蘇律師有前例,那我們就抱以希望,想說一個皮包可以再審,那我們可多了。高等法院還是駁回,我們只好抗告。法院駁回的理由是:「檢察官沒績效的問題,檢察官第二次有寫到被刑求的事」。法院根本是矇著眼睛說話,因為檢察官第二次筆錄會改變是因為律師寫了狀紙,律師寫了狀紙之後檢察官去調卷,看守所的資料來了,檢察官不問不行,因為看守所的資料已有被毆打的驗傷報告,不能不處理這問題。而法院在此只說檢察官沒有績效問題,反正人又沒死只判無期徒刑對不對?!
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的處理都是把確定判決再抄一遍,檢察總長如果要駁回也是這樣子。最高法院對有冤屈的案子幾乎不開非常上訴的機會,當然,修法要怎麼修需要好好討論;但是我也要提醒,不管怎麼修法法院都很厲害,要讓案子「門都沒有」自有其道,所以在台灣現在刑事品質還不好的時候,這些被告真的是沒有辦法。
羅秉成律師
火氣一個比一個大,司法會焦掉。這些個案有些還在程序中,尚無定論,我們只是希望把問題面呈現出來,讓大家再好好激盪一下,看能不能有一些衝擊的火花。接下來我們請詹文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