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從保證人權的觀點來做邏輯推演

廖健男、羅秉成

廖健男監察委員

方才提到的幾個案件,例如:蘇炳坤案、張方田案……,基本上都牽涉到兩個問題,一個是自白的任意性,一個是自白的補強問題。
就自白的任意性而言,在張方田案中,遭指控刑求的員警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如果員警確有刑求情事,但被告並未在檢察官偵訊時翻供或主張有刑求,是否就可以認為在檢察官面前所為的陳述具有任意性,而可以採為證據?像這類的問題,林教授的文章中也有討論到,我們也一直向法院提出質疑,但是法院也不怎麼理睬。
在刑事案件中,員警通常是職司比較執行面的工作,而檢察官、法官應該是在證據取捨上作判斷,在蘇炳坤案中,蘇炳坤自始至終都沒有承認犯案,而且蘇炳坤也主張遭到刑求,不過十幾年的時間過去了,證據也都找不到了,同案的共同被告郭中雄也都被嚇得不知去向,不願出來和員警對質。但是法院竟然認為,蘇炳坤如果有遭受刑求,為何沒有承認,所以認為沒有刑求這回事,法院對有無刑求的查證是傳喚員警來訊問,以及發文該管警察局,答案當然都是沒有刑求,當然這還算有查,有些法官甚至不查。
所以監察院過去在調查報告裡,也指出檢察官、法官至少要讓主張遭受刑求的當事人陳述,刑求的過程為何,必據以查證,不過最近是有要求有無刑求應優先查證。
蘇炳坤案比較特殊,該案提起了四次非常上訴,監察院也受理了四次,最後一次是由江鵬堅委員受理,之後和我共同來處理,在調查的過程中,江委員已經生病了,調查報告作成後,經過一兩個月,我一直不敢提出來,因為第一次找到一些理由提起了,結果被駁回,第二次這些理由就不能用了,所以三次下來,能用的理由都用光了,幸好最後是獲得總統特赦,不知是幸或不幸,如果提起非常上訴,就進入司法程序了,就不知道是否有特赦了。當夜我和協辦本案的調查官就連夜將調查報告整理完成,在特赦前一個禮拜,將調查報告行文出去,在報告中我們也主張,如果要特赦就應該是罪刑齊免,最後在那次的特赦中,蘇炳坤案也是唯一罪刑齊免的案件。不過雖然獲得特赦,蘇炳坤其實也已經坐了十四年的活監獄,而且因為是特赦,所以連帶影響到後續可否聲請冤獄賠償的問題,這方面我們也請法務部和相關單位研擬修法。
根據上述案件的觀察,我認為法院在審判上好像有一種難以突破的文化,如果通常程序做得好,就不需動用到非常程序,在通常程序中,法律規範有無缺失,還是在適用法律上出現問題。事實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手的法官很多,其中有些法官我也認識,而且印象也不差,但他們仍跳脫不出這套邏輯,所以我懷疑在邏輯推演上,法院是否自成一套文化,而這種文化不破除的話,上述的冤案還可能不斷發生,但是我也想過,如果我進入法院從事審判工作,在同樣的文化薰染下,是不是今天我也會作出一樣的判決?
我也曾到過司法官訓練所參觀,當時曾有田大法官還在那裡擔任所長,當時他也提到,正在增加有關人權、憲法的課程,從人權保障的角度,重新檢視以往的判例。
不過最近有一個陳情的案子,陳情人質疑檢察官為何未讓證人具結,法院引用民國二十八年的一個判例,該判例是援用舊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偵查中證人可以不用具結,該條規定已經在民國五十六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刪除了,而該判例一直到民國九十二年四月才被廢止,若援用的法條已經修正了,判例還能繼續有效嗎?還能繼續引用嗎?法已修改,判例未配合是人權保障的怠惰。
我們還是希望,所有的檢察官、法官能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觀點來做邏輯推演,並檢視所有的法條、判例,否則上述的冤獄仍會不斷發生,就算進入「再審」、「非常上訴」,法院還是用同一套邏輯打泥巴仗,成功的案件不是沒有,不過比例真的不高。
羅秉成律師
謝謝廖委員,我們都知道通往非常上訴,監察院是一條捷徑,監察院如過願意出調查報告,成功機率就大增了。剛才廖委員也提到法院文化的問題,也有人質疑,法官之間是否有另一種意義的官官相護,如果提起非常上訴,對大家都麻煩。在簡易判決的案件中,上訴到同一個受訴法院,上訴的維持率似乎就較高,因此,法官間的親疏遠近,似乎對判決有種不可言喻的影響,但是如果法院真的有所謂的文化的話,是否要透過引進陪審團或其他的方法來改變,這可能還有研究的空間。接下來我們請最高法院的張法官給我們一些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