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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驗票拼真相

劉靜怡

台灣司法史上首次將全國選民投入票箱後的所有選票一一取出重新檢驗其有效性的所謂「司法大驗票」(更精準的說法,或許應該是由司法權介入,發動重新計票的程序)戲碼,以證據勘驗之名,成為媒體的報導焦點之一,選舉人名冊的查驗工作,將出現何等結果,法官未來是否將進一步傳喚選監人員甚至選民作證,以及未來兩造如何針對當選無效和選舉無效兩個訴訟成立所要求的構成要件進行攻防,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和檢驗的重點,然而,這次司法驗票和隨之而來的選舉訴訟,的確是將民主制度的運作交給司法機關的既有能量和整個社會的法治素養來補強的一次高度試煉,除了可預期此案成為我國選舉訴訟史上的里程碑外,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也似乎可從一周來的驗票新聞中看出一些趣味。
「拼真相」還是「拼選舉」?
首先,選舉訴訟具有相當高的公益性質,是否適合將絕大部分的訴訟相關事項以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還是應該在選舉罷免相關法規中做更為精緻化且合乎選舉訴訟本質的制度設計,未來似乎不見得沒有檢討的空間。其次,透過這一連串的選舉訴訟程序,在選後至今的爭議中最常聽到的「拼真相」訴求,是否能夠在此次選舉訴訟落幕後充分滿足,似乎是許多人關切的核心所在:由於選舉本身即具有高度政治意涵,加上不同立場者對於「真相」的定義和詮釋,目前看來可能摻雜極高的主觀和極大的歧異,難以預測,因此,要求司法權給個「大家都滿意的真相」,恐怕是陳義過高。
再者,熟悉法律制度運作的人多少都該承認的是,律師在訴訟程序中互相競爭的重點,不止於追逐真相而已,如何在既定的遊戲規則下透過訴訟技巧的運用,求取己方的勝利,可能是更重要的任務。因此,即使認為律師只以「拼輸贏」為己任,是言過其實的說法,相信透過律師的攻防本事為大家帶來真相,恐怕也是過於偏執或天真的想法。只要我們回頭想想,有多少位兩造當事人律師自驗票以來主動或被動的發言,顯現出其念茲在茲的重點,很可能是如何儘量累積「爭議票數」,然後在這些數字的詮釋上各顯神通;很可能是如何從選舉人名冊中儘量找出大大小小的瑕疵,做為選務機關辦理選務出現疏失的證據,我們多少便可感受到,對於雙方來說,訴訟的輸贏應該遠比真相來得重要,看看近來律師加上兩方政黨陣營的口中出現了多少非關法律主張的「政治喊話」,或許也該有類似感受。
然而,自許民主法治社會的我們還是寧願相信司法,寧願相信司法即使無法帶來人人滿意的真相,起碼可以幫我們達成「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定紛止爭目的。但是,沒有喧鬧的民意基礎支撐的司法程序,卻很需要大家給個相對清靜的理性判斷空間。此時此刻我們亟須期待和互勉的,應該是兩造當事人和律師們能夠儘量向以追求正義和衡平的「司法性」認同和靠攏,別將法院當做政治公關的表演舞台,或者利用過多似通非通的訴訟主張和技巧,繼續挾支持者的聲音以非理性的態度綁架不得不對目前的兩造耐心以對的法院,讓選舉訴訟以外的其他訴訟當事人在空蕩的法院大廈中苦等下去。
因選務疏失,有效變無效, 選民權益何在?
以選舉票袋中出現公投票和袋中選舉票短少這類問題為例,真正原因為何,理論上應該有多種組合,每個個案也可能有差異,現在姑且不追究當初若能堅持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所規定的無效票認定依法應屬「絕對列舉事由」的看法,是否就比較能夠「就票論票」地進行司法驗票,避免本體上原屬有效的選票,因出自選舉票袋或公投票袋而導致有效無效的效力不同此一荒謬爭議產生,基於票票等值的憲法平等權保護原理,以及儘量尊重選民投票意向的立場來說,誰願意自己原先投下的有效選票,因為選務人員事後疏失這類不明不白的理由,反被認定成無效票?因此,在拼真相和拼輸贏的同時,兩造當事人千萬別忘了人民選舉權行使結果所生的效力,不該被如此輕率地對待,除了兩造律師盡力說理攻防之外,多少應該讓法院有適時發動其程序職權,進一步澄清爭議選票效力的空間和必要。所以,即使不用功到極點的媒體日前荒誕下了「高院定出處理準則,總統選票混放公投票袋無效」這種無知標題,兩造當事人和律師除了澄清之外,大可不必見縫插針地在旁鼓動社會情緒,卻不知反省既然選前不斷指控「公投綁大選」-平心靜氣而論,如果兩者之間並未具有強制性的連帶關係,是否可稱之為「綁」,實在不無深入辯論的空間-可能導致選務混亂,那麼,何以投票結果公佈後向法院要求查扣票袋時,不連同公投票袋一併要求查扣呢?難道,「選務混亂」導致選票錯置不是很容易想像得到的結果之一嗎?當初未要求法院查扣公投票袋,究竟是疏失,還是準備操弄司法程序的故意之舉呢?如今主張公投票袋中的選票很可能已被動了手腳而不該計為有效票,莫非獨厚自己而獨薄選民?
選舉爭議帶來選務改革的可能性
就筆者個人粗淺的觀察心得而言,終究,選前選後各種爭議延燒至今所出現的種種現象,還是展現了不少積極面。例如,由於可以想見媒體透過各種方式報導和預測選情的模式,未來將愈趨頻繁而複雜,因此,現行選舉罷免相關法規中針對諸如出口民調和開票過程報導之類媒體運作實務上極為常見的現象,如何規範其進行方式、統計基礎的透明度和發布時間等等,才能在選舉程序的健全化、新聞採訪報導自由甚或研究自由數者之間取得平衡,不無進一步加以精緻化的空間。再如我們除了應該期待此次訴訟成為日後選舉訴訟的範例外,或許更該問問:過去未曾經歷如此大規模司法驗票的台灣,的確沒有充分的實證資料,可以說明或解釋此次總統大選的選務工作,和過去幾十年來的選務工作比較之下,是否真的「問題特別多」;不過,此次因為驗票而終能浮現的大小選務疏失,無論因何而起,無論在未來選舉訴訟中如何被解釋和認定效力,到底能否真正累積成為各級選務機關甚至公投事務辦理機關的寶貴知識庫,為日後的選務和公投事務辦理工作改善,提供有用的實證基礎,都是大家可以反覆思考的基本議題。(作者為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專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