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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向不歸路?-徐自強

陳建宏

民國84年黃春樹撕票案,最高法院根據嫌犯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詞判處徐自強等三人死刑。後在徐自強辯護律師四次向檢察總長要求提起非常上訴遭拒之後,最高檢察署終於在民國90年提起非常上訴。至今已提出四次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日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已獲受理。
陳建宏律師

這個案子是發生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的擄人勒贖案件,先將被害人撕票再向家屬勒贖,犯案情節十分殘酷,因此,除了其中一個嫌犯跑到泰國後死亡以外,另外三個被告自一審以來都判決死刑。
但就徐自強部分是比較特別,以法院為有罪判決書來看,在擄人之時徐自強並不在現場,這部分歷審判決都如此確認,因徐自強有確實之不在場證明。第二點,徐自強也沒有打過任何一通勒贖電話,因為歹徒勒贖電話警方都有錄音,其中並沒有他的電話紀錄。也就是說徐自強既沒有參與擄人也沒有為勒贖,為何法院仍然判決死刑?最主要的理由是認定徐「參與謀議」,而以共同正犯來判。問題是認定徐自強為共謀共同正犯的證據是什麼?這是本案在證據上最爭議之處,即是另外二個到案的被告之自白,供稱徐有參與謀議,使歷審法院都依此認定徐自強參與本案犯行。但徐自強除確實之不在場證明外,更是在法院判決其他二名被告死刑之後,主動去投案,因為他看到蘇建和案件,因其中有一個被告先被槍決,使蘇案三人陷入死無對證之困境,深恐再不出來投案說明,恐怕再也說不清楚,所以才勇於投案,可惜法院仍然判決他死刑。
而關於同案被告之自白,其實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即這二個共犯都說徐自強有參與本案的謀議,但除了這二個共犯的自白以外,是否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徐自強確有參與呢?在本案中其實是完全沒有這部分的補強證據,不管是在如何參與謀議的過程、如何參與取贖的過程、如何分配贓款的過程,都沒有任何補強證據。而這個問題其實最高法院也有發現,所以在第一次發回更審時,即已指明上述共同被告自白缺乏補強證據,第一、二審僅憑這二個被告之自白就認定徐自強參與本案,確有違背法令而發回。
除此之外,這二個共犯的自白,前後也有不一致之瑕疵,自白的內容與卷內的證據也不太符合,尤其他們所描述徐自強涉案部分,更有按照徐自強到案程度及所提出之不在場證據而作變更,甚至亦有同案被告陳稱有遭刑求而自白之情形。
但很遺憾的是,當時警方人員在偵辦本案時,因二個先到案之被告已先後自白犯案,所以警方認為已經破案,以致於宣佈破案後沒有再積極蒐證或調查相關補強證據,因此很多證據都無法再於法院審理期間重新調查,故最高法院雖然五次發回更審,但更審法院都無法釐清最高法所發回要求釐清之補強證據,但最後最高法院也不再堅持發回而使判決確定。但我們質疑的是:這和第一次發回時有何不同?難道說這些疑點已自然隨時間而解決了?
在確定之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前後三次提出非常上訴,但是全遭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駁回之理由大致有幾點:一、就我們所質疑單憑同案被告之自白就可以證明被告犯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個被告間之自白就可以互相補強。二、關於這二個被告自白是否有補強證據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有下列補強證據,如:驗屍報告、被害人屍體、勒贖電話之錄音、譯文等,都可以補強同案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但這裡有個問題,最高法院所講的補強證據,根本是補強其他共犯自己犯案之證據,但是其中並沒有任何一個證據可以補強到徐自強是否參與本案犯罪之證明。三、如前所述,既然是以其他被告之自白罪為認定徐是否犯罪之唯一證據,且二個被告之自白又可以互相補強,則這個自白本身當然非常重要,但就我們所指出自白與事實及卷存證據資料有諸多矛盾及瑕疵之處,最高法院確認這是屬於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之範圍,與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無關。四、甚至連我們主張所聲請調查之證人,因法院弄錯待證事實,而認為與本案犯罪是否成立不具因果關係而錯誤不予調查之部分,最高法院也認為此和調查事實有關,並非判決違背法令等理由,一再駁回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非常上訴,所以非常上訴之救濟管道幾乎已被阻絕,沒有任何希望。
於是,我們再聲請證據,以其中確定判決所從未審酌之卷存新證據,即被害人家屬就案發過程及被害人車輛之狀況之陳述,與共同被告所描述及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經過不相符合,已足以推翻原有最認定依據之共犯自白之真實性,而此向被害人家屬之供述,應足以符合再審事由之形式要件之新規性和確實性之新證據,但高等法院仍認為不符合再審事由新證據之要件而與以駁回。
故從目前再審及非常上訴之嚴格限制,幾乎毫無救濟之途徑,目前僅有先以這個案子中所顯示之共犯之自白是否得以最為認定犯罪之依據,以及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之方式等問題,聲請大法官釋憲,以求就問題之本源,作一最根本之解決及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