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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罪人-蘇炳坤

詹文凱、羅秉成

民國76年蘇炳坤因金瑞珍銀樓搶案,遭最高法院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蘇即開始逃亡生涯,一邊聲請非常上訴和再審尋求翻案,一邊四處陳情申冤。其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共為蘇炳坤提起四次非常上訴,但均遭最高法院駁回。後蘇炳坤遭逮捕歸案,直至民國89年國際人權日,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蘇炳坤平反成功,重獲自由。

詹文凱律師
因為我和其他三位律師不一樣,我不是辯護律師,對當事人的感受也許不像其他三位。蘇先生在民間司改會草創時期便至此申訴,認為他受到很大的冤屈,那我們也認為這案子有很多值得探討的餘地,所以當時由在座的蔡燉銘老師和當時政大的劉秉鈞老師還有我,我們對這個案子所有的相關卷證來作一個評鑑的報告。這個案子在司法上的結果是「沒有獲得任何救濟」,反而是總統對蘇炳坤罪和刑都予以特赦,這是比較特殊的,因為他也不是功勳子弟,也非對社會顯有貢獻,純粹是因為他確實是非常冤枉。當然這樣對蘇炳坤而言是獲得了某種程度的平反,但是也造成了某些困擾,譬如說逃亡了十幾年也被關了一段時間,但這段期間的冤屈卻沒有辦法得到賠償。
此案子的疑點在幾次的非常上訴和再審中有三個:第一個、判決書說行為人是從隔壁四樓的翻越到五樓的窗戶進入,然而隔壁並沒有四樓的房子,而只有三樓的房子。但是這一點,再審的理由寫的很奇怪,說「也許他的身手很好」,還說「我們又沒有現場去勘驗,怎麼知道那裡是只有三樓還是四樓的房子,所以這不構成證據」。
第二個、被害人曾到警察局報案,聲稱歹徒有兩人,身高差不多,一六七至一六八公分左右,一胖一瘦。事實上,兩個嫌犯一個高達一百七十多公分,一個一百五十幾公分,一個胖一個瘦沒有錯,但身高是一高一矮。判決理由就說:一胖一瘦符合,但因當時是夜間,被害人可能看不清楚,記憶也可能出錯。
更重要的是第三點、當時檢察官有查到郭中雄去當舖裡典當的贓物,就持此物問金瑞珍銀樓的夫婦是否為被搶的那批金飾,剛開始這對夫妻說是,後來說不是,之前承認的原因是警察叫他們收回去。這件事情在審判的過程曾經被提起,可是法院都不採,只說典當的確實是這些東西而郭中雄也承認這些是他拿去典當的。甚至為了進行再審和非常上訴的途徑,蘇還必須以告發這對夫妻詐欺罪的方式聲請非常救濟程序,但是蘇炳坤的再審聲請仍不被最高法院接受。
直到被害人被依詐欺罪判決確定,據以作為新事實、新證據提出抗告,最高法院才第一次發回更審。不過法官卻以詐欺罪的判決是在蘇炳坤案確定判決後多年所為的判決,並非蘇案確定判決當時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的,與「發現」新證據的要件不符等理由,認再審難謂有據而又以裁定駁回。被害人,連檢察官都出來說這個人沒有錯,只有法院認為有罪。
當然我們的非常救濟制度是否設計得很嚴格,是不是它原則上就應該非常的嚴格,但是是否有一些和我們的經驗法則有所違背,是我們認為應該要提出來檢討的地方。
羅秉成律師
蘇炳坤的情形算是「特赦解套」,不過其他三個案例都還懸在那邊,接下來這個案例是唯一在聲請釋憲中的,其非常上訴和再審等的途徑幾乎已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