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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以未結案件數考評績效

何克昌

從未聽聞任何公務部門或企業部門以「未結」案件數作為考評績效依據,尤以司法案件,
關係民眾權益至鉅,更應慎重,否則形成檢察體系反淘汰,並且造成殘害人權之後果。
【案例一】
張三係公務員,涉嫌侵占公款,經上級人員查悉,為恐案情暴發,乃協商做帳彌補,經調查單位獲悉,以上級人員事後涉嫌包庇貪瀆,移送偵辦;檢察官以上級人員事先不知張三侵占公款,予以不起訴處分。
【案例二】
李四想要偷竊他人果園內水果,當他走到田埂時,被人發現可疑,立即報警;李四知道被人發現,趕快逃跑,檢察官以李四涉嫌竊盜未遂,聲請簡易處刑判決。
【案例三】
王五擔任船員,因船長走私大量毒品,經海巡員警查獲。王五否認參與走私毒品,但船長在警訊筆錄中指稱:事成之後,要分配酬金給王五等語。嗣檢察官偵訊時,船長卻否認警訊中說過要分配酬金給王五的事。檢察官以王五否認未參與走私云云,不可採信;而船長事後否認在警訊中講過要分配酬金給王五等情,亦屬迴護王五之詞,不可採信。因此,仍以王五涉嫌參與走私,請求法院判處王五無期徒刑。經提起公訴之後,發現警訊筆錄雖記載船長指稱事成之後,要分配酬金給王五等語,但船長部分之警訊錄音帶卻未錄音。
以未結案件數考評司法官的績效

筆者服務公職二十餘年,而從事偵查實務,亦已屆滿十年,看到最離奇的一件事,就是以未結案件數考評司法官的績效,經多次反應,迄無改善跡象。造成檢察官無案不結,有幾件結幾件,至於結案是否正確,則棄而不論。
筆者不知道司法行政部門,究竟還要玩弄社會多久,也不知道民眾是否還要繼續忍受司法部門如此玩弄;司法行政部門對外的解釋是擔心「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認為案件久懸不決,侵害人權,殊不知案件久懸不決的原由,在於案件的「證據」基礎不穩固,如果每一案件均要求證據明確,自然不會產生司法案件久懸不決。
利用司法結案數字美化政治績效
這種情形,經實施交互詰問制度之後,果然副作用一一浮現;筆者以上述親身經歷之案件作說明,目的在檢討要求結案,不重品質的結果,只會造成民眾、社會受害,而不在苛責承辦檢察官,因為承辦檢察官也是制度下的受害者(詳下述),真正的受益者,只有司法行政部門,利用司法結案數字美化政治績效而已,讓民眾誤以為任何刑事案件,都能快速結案,至於案件誤辦、錯辦的責任,與司法行政部門無關,完全歸咎於承辦的司法人員,真是貽誤蒼生,莫此為甚!
以第一件個案為例,調查單位移送的意旨,係指上級人員「知悉」張三侵占公款「之後」,不思依法辦理,卻反而協助掩飾案情,所以構成包庇罪嫌,然而承辦檢察官誤以上級人員「事先」「不知」張三侵占公款,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真是指鹿為馬,打擊錯誤,本來一件涉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責的上級主管,就此逃過一劫,調查人員也只好徒呼負負。
以第二件個案為例,李四縱然走到田埂,但既未進入果園搜尋財物,在法律上來講,尚未達到「著手」的程度,因此,顯然不構成竊盜未遂罪責,然而檢察官誤認構成竊盜未遂罪嫌,更嚴重的是,檢察官將本案聲請「簡易處刑」判決,亦即要求法院毋庸經審判程序,逕以被告罪證明確,直接判刑,如果不慎因此誤判,被告將受「二年六月以下,或拘役、罰金」的刑責,還好虛驚一場。
以第三件個案為例,王五參與走私的唯一證據,就是船長在警訊筆錄中指稱事成之後,要分配酬金給王五,既然船長否認警訊中有如此指訴,即應查證警訊筆錄中有無如此陳述,然檢察官卻未及查證,逕以船長事後翻供,純屬迴護王五之詞,不予採信,而提起公訴;倘法院勘驗警訊錄音帶,發現船長之警訊錄音帶未錄音,自然不會輕易採信船長警訊筆錄中之記載,而據以判決王五刑責;如此一來,如檢察官又不服,再上訴二審、三審,則被告在「無期徒刑」與「無罪」之間,懸而不決,又造成一件羅生門案件了。
前已說明,為何承辦檢察官也是受害者,因為上述各案,如承辦檢察官未依限結案,則年度考績必受負面之評價,但因為檢察官均如期結案,所以考績必受正面肯定,試想在這種制度之下,有那一位檢察官願意指揮員警搜集證據?至於案件是否誤辦或是錯辦,概與績效考評無涉,形同鼓勵檢察官以「結案」為優先,而非以「查案」為要務,影響所及,民眾涉案之後,是否有罪或無罪,只能自求多福了。
司法案件,如同醫療案件,沒有當事人(病患)會同意允許一定比例的錯誤率,每一人上門,莫不希望案件(病情)能查明清楚,我想檢察官也不會因為醫師的誤診,係在合理的錯誤率之下,而認定醫師的醫療疏失不構成犯罪,同理,檢察體系又何以能容忍這種錯誤率,而亳無自省?
檢察官承辦案件錯誤 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實務上,檢察官「起訴」或「處分(不起訴)」任何案件,都經過「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核閱作內部控管,然而在現行體制之下,如果檢察官承辦案件錯誤,不僅檢察官不用負擔任何責任,連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亦不用負擔任何責任(所以在現行體制之下,要談「檢察一體」,只是一種行政控制司法的手段而已),反而檢察官案件未結,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應負連帶責任。在這種行政手段操控之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自然要求檢察官儘速結案,至於結案是否正確,則置之腦後了;而且,只有結案快速的檢察官才有「升官」的機會,才有工作輕鬆(減分案件)的機會,自然大家競相以「結案」為目的,誰還會想到案件本身的「司法正義」、「司法人權」呢?
件數越多,表示檢察官偵查能力越強?
其實,司法行政部門如擔心檢察官案件擱置不結,則考評檢察官已結案件,及其結案品質,自然可以瞭解檢察官之偵查能力,且就事理而言,結案品質優異之件數越多,表示該檢察官之偵查能力越強。筆者從未聽聞任何公務部門或企業部門以「未結」案件數作為考評績效依據,尤以司法案件,關係民眾權益至鉅,更應慎重,否則形成檢察體系反淘汰,並且造成殘害人權之後果。
時序已邁入二十一世紀,二十世紀已造成的錯誤,已然過去,但展望未來,實不希望錯誤繼續上演,期盼社會大眾認清自己權益,共同鞭策司法行政部門,以免禍害臨身,悔之晚矣!(作者為屏東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