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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政治的司法魔鏡

邱太三

【政治篇】
反射政治的司法魔鏡
當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司法的時候,會透過政治運作去修正法律而達成目的;
但是政治運作到最後也必須要司法來當一個仲裁者或是裁判者///

司法改革與政治運作其實是相當微妙的,社會大眾一般時候並不會有太多人注意司法是如何改革的,只有在重大司法案件發生時司法改革才會受到社會關注,近年來如:高雄市議長賄選案、蘇建和案以及劉泰英案……等,當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司法的時候,才會透過政治運作去修正法律而達成目的。但是政治運作到最後也必須要司法來當一個仲裁者或是裁判者,其中尤以這次總統大選最可以證明,不管是選舉期間的一些家產案、黨產案、毀謗案,或是選後的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等案件,目前都由法院審理中,希望藉由司法程序能解決政治上的爭議。不管最後司法是否真的能解決這些爭議,不過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司法是透過這些社會關注的案件樹立起司法的威信以及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感。
緩起訴制度的爭議
回顧我國近年來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回想從本人民國八十八年擔任立委以來,五年內刑訴已經修正了九次,但是一套訴訟制度如果沒有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並從中發現問題所在,貿然又進行修法,對於司法人員、律師以及當事人而言,會產生相當多的問題。從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及第一六三條配套緩起訴制度的修正;到最近刑事訴訟法增加量刑協商制度就可以看出,好像修法所有的理由就只有為了減輕法官的負擔、擴張法官的權限,不過這些修法的後遺症已經慢慢顯現。
當初修正刑事訴訴法第一六一、一六三條時,司法院和法務部為了各取所需所以臨時增訂了緩起訴制度,但緩起訴到底其效力是起訴亦或是不起訴並未做深入探討,到了九十一年底高雄市議長朱安雄賄選案爆發後,檢方試圖用緩起訴和涉案議員作為談判籌碼,不但引起社會各界的撻伐,最後涉案議員遭起訴後也引起相當不滿,這時候大家才發現緩起訴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而最近刑事訴訟法又增訂了量刑協商制度,試想如果當初的高雄市議長賄選案、中興銀行負責人掏空案、持槍搶奪……等案都能量刑協商,整個社會能接受嗎?這又符合一般民眾的法律感情以及對於司法的期待嗎?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社會的反射,但毫無疑問的,今日我們台灣的司法,是否能夠去對應及回應社會這樣的需求呢?雖然我國的法制,大多是移植自西方的文字及法制,但是西方的文字及法制,基本上有其一套所謂法律的邏輯及哲學思維。
水土不服的法律制度
我們台灣在這五十年來,雖然號稱是法治國家,但我們從來沒有正確去理解,到底外國這一套的法律文字及法律機制和法律運作為何?對於外國的法制,我國從來沒有去從法理學或法制史等方面去做研究,並且能告訴我們外國的制度,基本上與宗教、歷史及文化背景之關係如何。目前國內這一套司法改革制度,並無做如此的研究,台灣民眾對於司法的概念,深受數千年來漢文化的影響,不但很難理解西方的文化,也一直無法建立本土化的法制。
我個人認為,司法改革應該是在於回應人民對於司法的期待與要求,換言之,我們相信全國民眾並不在意到底司法院要不要審判機關化,我們到底要不要三合一,民眾所期待的是我們的司法體系,能告訴他們何者是對的,何者是錯的,更重要的是他們的法律情感能符合一致。因此司法改革不只是有法院、訴訟制度或者是訴訟法等等,我們應該瞭解的問題是,人民到底需要什麼?社會脈動的發展狀況如何?我看不出司法改革對這些問題有做更深入的瞭解。
許人民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
其實人民所在乎的是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希望司法能給人民一個公道、一個補償,以及給對方一個制裁。但對於今天的司法改革,人民能夠接受嗎?我想人民是很難接受的,因為現今司法改革好像只成為司法上位者、從政者的改革;也好像成為沒有全盤配套、只有各取所需、只有司法機關本位主義的改革,所以以我本身曾經從事檢察官、律師以及立法委員的經驗來看,我由衷的期望能有更多的法律學者、法律實務者本身投入政治、積極參與司法改革,不然司法改革也只是會淪為另一種政治運作下的產物而已。(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