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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權的絕對腐化

盧世祥

【媒體篇】
第四權的絕對腐化
台灣自一九八八年開放報禁以來,新聞媒體的自由化導致惡性競爭,業界為商業利益是圖,不顧媒體原屬社會公器之本質。以新聞報導而言,為求閱讀或收視率,媒體一昧求快、聳動、激情,以致不實、失衡甚至侵害他人權益的新聞幾乎每天出現。整體而言,十六年來媒體自由了,新聞熱鬧了,事實真相卻往往不明白。如此新聞界,乃屢次於民意調查中,被指為社會亂源之一。
對於這種甚不理想的現狀,新聞戒絕少反躬自省,在惡質的競爭環境當中,寄望業界自律乃有如緣木求魚,台灣報業到了去年五月,方出現第一家每天固定刊登更正欄的報紙「蘋果日報」,即其一例。尤有甚者,在新聞自由已經大致不成問題的今天,還有業界進一步要求比照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對新聞界免除誹謗等責任。
許多新聞從業員,常以身屬「第四權」自詡,為在權力分力的政府組織架構、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彼此分力而制衡,假若新聞界是「第四權」,誰來制衡它?「絕對權力,絕對腐化」,不受節制的重大權力,必貽社會大患。今天我們的新聞界,彷彿如此。還有不少業界人士,常把新聞自由無限上綱,將法律與新聞自由予以對立。行政院新聞局前年有益訂定「大眾傳播法」,業界即出現「二度戒嚴」之類情緒性字眼,而不問法律原係新聞他律的一部份。以美國為例,雖有憲法第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訂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實務上自上一世紀美國即先後出現「無線電法」等傳播法律十多種,不僅法治完備,亦顯示新聞媒體須於法治的軌道運作發展,方能實現新聞自由的真諦。
媒體猶如脫疆野馬
台灣十六年來在「第四權」不斷膨脹的過程,同時解除出版法等規範,使得新聞界猶如脫韁野馬。其平日處理新聞,侵犯他人隱私,毀壞別人名譽,侮辱當事者人格,乃至於未審先判,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律規定的情事,幾乎隨處可見。從而,媒體改革,特別是從法治層面加以規範,自為今後台灣社會改革所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具體言之,現有傳播法規,應得散見於各種法令規章及釋憲條文中的精神重新修訂整合,以求其完備;報導應尊重傳播基本法,以彌補平面媒體無法可管的漏洞,且適合傳播科技之演變。其次,考察先進國家新聞法規,諸如採訪規範、平衡報導原則之落實、媒體近用請求權、更正請求權、禁制令等積極請求權,也都可供參酌擇行並落實,有助以法律促成的媒體自律。另外,現行周邊法律民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藥品化妝品食品廣告法規等,在執行時主管機關常因畏懼「第四權」而未能確實,實宜一併改進,不能讓媒體超乎法律之上。(作者為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