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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就在那裡!

程曉桂

【科學鑑識篇】

在缺乏有力科學證據下,不但檢察官起訴困難,就連法官裁判也僅能靠著殘缺、
片斷的蒐證結果,拼湊事實真相,最後就真的只能「自由心證」了。


從威權體制到民主時代,「科學辦案」一直是執政者掛在嘴邊的口號。沒有人會懷疑「科學辦案」在犯罪訴追過程中的重要性,但是經驗告訴我們,掌握權力的人,口頭上形式的重視遠甚於實質資源的投入。在國家資源未能大量挹注下,刑事鑑識的發展,就只能靠著少部分人執著不懈的努力,踽踽向前。
筆者自警大畢業投入科學鑑識工作已二十二年,其間未曾一日間斷,深切體會在缺乏有力科學證據下,不但檢察官起訴困難,就連法官裁判也僅能靠著殘缺、片斷的蒐證結果,拼湊事實真相,最後就真的只能「自由心證」了,「蘇建和三死囚案」正是最佳寫照。當年警察辦案過於重視「口供」,輕忽犯罪現場鑑識採證,缺乏現場重建的觀念,導致日後審理困難,陷入真實難辨的困境。因此,司法改革在強調公平法院及保障人權的同時,更不可忽略高品質的科學鑑識才是追求司法正義的基石。
鑑識資源的有限
以下數點淺見,或是實務面臨的問題,或是未來的願景,在此提供司改菁英們參考:
一、各縣市警察局應速建立「專業鑑識團隊」,精緻刑案現場處理與重建。這一部分在警政高層重視下,已啟動修改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之機制,預定在九十三年六月底前完成設立「鑑識課」之組織修編工作。一旦建立完善的第一線現場處理機制與團隊,將可大幅減少法院審判時「認定事實」的障礙,節省司法資源。
二、鑑定案件成長快速,應增加鑑識人力,避免鑑定案件積延,影響司法偵審品質。在政府精簡組織、縮編員額之人事政策下,鑑定機關人力被嚴格控管,無法適時擴編,現有人力已無法應付急速成長的鑑定需求。此部分就如同刑訴新制實施後,院、檢面臨人力不足之困境一樣,亟待為政者投入國家資源因應。
三、鑑定資源極為有限、珍貴,應妥善運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應深入評估個案中,物證鑑定所獲得的「證據價值」與有限的「鑑定資源」間,是否符合比例或有顯失均衡的情形。舉例言之,僅為財產損害的車禍案件,如以肇事車輛上油漆片為鑑定標的,雖可釐清兩車是否碰撞之事實,但是油漆片鑑定程序繁複,所耗時間、勞力、費用成本甚高,即非適當的選擇;此外,得以成本較低之鑑定方式解決者,應避免再以高成本之鑑定補強,例如,現場指紋已明確,足以確認歹徒身分,則DNA鑑定即可省略。這裏必須補充說明,個案中之爭點尚未明朗時,第一線的採證工作仍應周延為之,只是在決定是否將所採證物送鑑定前,應詳加考慮前揭所提鑑定之必要性及證據價值比例性之問題。
四、目前法院及檢察署傳喚實驗室鑑識人員出庭作證,絕大多數均以「證人」身分傳喚。據稱,以此「身分」傳喚,較能達到「實際出庭」的效果。事實上,鑑識人員均極為樂意出庭作證,因為鑑識的公信力必定是在法庭交互詰問的過程中,逐步建立。故期盼司法實務能回歸刑事訴訟區分「證人」與「鑑定人」之意旨,按事件之性質,以正確之身分傳喚鑑識人員。
遠程目標
五、遠程目標應建立國家級「科學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我國發生舉世矚目的「總統、副總統遭槍擊事件」,引起國內社會極大震盪。筆者服務的刑事警察局鑑識科負責全案主要鑑定工作,同仁們雖秉持專業、不眠不休鑑定各項證物,所求者無非植基科學之事實真相,但卻依然無法完全澄清外界疑慮。科學事實極其單純,鑑定能力亦不成問題,複雜的是科學事實以外的其他聯想。是以,長遠目標應建立國家級科學鑑識中心,在組織層級上提升位階,投入更大量資源促進科學鑑識的發展,建立公信。(作者為刑事警察局鑑識科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