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獨立而無用的司法?

王金壽

司法體系的逃避心態,不僅無法解決政治糾紛,相反的卻有可能讓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在戒嚴時期,司法的政治功能大概有下列幾項。一、合法化國民黨的威權統治。其次,用來壓制反對人士或是用來修理自己黨內不服從份子。雖然它有這些政治功能,但它其實在政治上扮演的角色相當微薄,最多只能當作是粉刷國民黨威權統治合法化的工具。大部分的政治糾紛,根本不需靠司法來解決。國民黨在政治上就可以處理掉,只需司法來作後半部的美化處理。而對於反對人士來說,司法是國民黨用來打壓他們的工具。以法律做為抗爭的手段最不被這些反對人士重視,這理由相當簡單,如果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為何還要去一個穩輸的戰場打仗,街頭和選舉才是反對人士推動民主化最主要的戰場。簡而言之,司法對於政治來說,它是「不獨立而且無用」,衝突雙方根本不會訴之司法來解決政治紛爭。
但是在民主化之後,這情勢逐漸轉變。一來,在制度方面,自1993年台中地方法院的改革派法官發起「法官自治運動」之後,司法逐漸取得獨立的地位。另一方面,新一代的法官和檢察官有較強的司法獨立意識,讓政治人物欲控制司法越來困難。但是更重要的因素,是來自政治和社會環境的變化。隨著民主化的開展,在政治上的衝突也越來越多,司法體系也就被要求介入政治的紛爭。
逃避或討好?
但是這些司法介入政治的紛爭,大部分還僅停留於刑事層次,例如賄選案件和黑金案件。對於更高也更重要層次的三權分立問題,司法院則是採取逃避或是兩面討好的策略。最明顯莫過於台北市里長延選案,司法院做出一個不清不楚的釋憲案。雖然,司法體系已經逐漸脫離政黨的控制,他們還是不願意負擔更大的責任。
司法院採取逃避或是兩面討好的策略,只能部分解釋司法在政治上功能不彰的現象。造成司法在政治上功能不彰的另一個理由是,政治人物寧可選擇其他方式解決紛爭,也不願意訴之於司法來解決政治紛爭。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剛舉辦過的公投。台北市長馬英九即使認為這次公投是違法,並且指責舉辦公投的人是現行犯。但他或是北市選委會並沒有嘗試要提出釋憲案,相反的,在總統選舉考量下,他們當了「共犯」。其他法界人士,也沒有多少人嘗試要司法院來解決這紛爭。自退休大法官以降到律師、教授,分成兩邊連署,似乎連署人數較多一方就可決定真理。或許我們可以作一暫時性的觀察,現在的司法是「獨立而無用」。
司法不可能自外於政治紛爭
可是,台灣民主政治已經走到,司法不可能獨立於政治紛爭之外的地步。一來,台灣政治幾乎已走入死胡同,不管是行政或是立法部門,不僅不再是社會進步的泉源,相反的浪費許多社會資源。司法是最有可能成為台灣下一波社會改革的動力之一。其次,不可能所有的政治糾紛都能靠政治協商、選舉或是連署來解決。最後的政治紛爭,還是可能必須回到司法才能解決。
2004總統大選的紛爭,就是一例。只是原先接到此案的高院民九庭法官卻是照樣選擇逃避的方式來回應社會的要求。司法體系的逃避心態,不僅無法解決政治糾紛,相反的卻有可能讓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不管如何,台灣社會要求司法體系,在台灣社會和政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是不可反轉的趨勢。但是我們的司法體系似乎尚未認知到趨勢,也未做好這準備。司法體系要準備回應社會的要求時,有幾個深刻的問題必須回答:為何少數法官(例如,這次總統大選高院三名法官)就能決定重大的政治事件?法官該具有何種素質才能擔負這樣的重任?法官要具備何種的民意基礎才能承擔這責任?(台灣現有司法體系,除了大法官,沒有法官有任何民意基礎)當賦予法官更大的權力時,我們如何設計一套制度在司法獨立和司法監督取得平衡?這些問題都是台灣司改刻不容緩的議題。(作者為美國北卡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研究興趣為政治社會學、社會運動研究和司法政治,wangc@email/ unc/d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