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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並非無所不能

高涌誠

回應「獨立而無用的司法?」

從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的設計以觀,行政權因為直接掌握國家公器,立法權則享有立法與預算審核權,相對上來講,司法權是屬於比較弱勢的,司法權只有依賴人民的肯定,它才有力量;然而,也因為司法權具有定紛止爭與最後裁決的效力,其出鞘之後的影響也是極為驚人的,因此在憲法設計上的司法權,必須採「獨立」但「不告不理」的原則。
另外,在國家作用中,行政、立法、司法既然是三權分立而互相制衡的,那必然有某些事項是不能彼此干涉的,因此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8、387、419、499號解釋就明示某些關於「統治行為」與「重大政治問題」之事項,並非司法所能裁決的;當然,也有某些不同意見對這些解釋採反對看法,但司法權必須堅守被動自制之原則,則應該是毫無疑問的。
從而,我們固然期待司法具有獨立而受人民信賴的力量,可以實現正義與公理,甚至可以更積極一點,展現新作為建立更精緻的司法文化,但我們也不認為司法應該可以解決一切問題。
以前文中所舉的公投問題為例,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總統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所提出之公投時,等於已經以「行政解釋」闡述其適法性的疑義,若立法院認為不能接受這個行政見解時,其本身應該透過修法途徑或是議決的方式,以立法權予以確認或否認,要到最後確定立法與行政僵持不下時,才由司法介入(介入不代表一定可以解決)。因此,大法官絕對不是解決公投爭議的第一線與唯一方法,而應該由支持與反對公投的雙方,各憑其政治實力解決這個政治問題才是。
因此,前文以公投爭議導出司法獨立而無用,略嫌跳躍,公投爭議本身有太多複雜問題(例如台北市長馬英九或台北市選委會應該不能提出釋憲),恐怕也不是司法所能解決的。誠然,我們期待司法應該更獨立,更有擔當,也更有積極的新作為,但期待它成為無所不能的超人,可能也不太實際而危險,或許如王金壽所說的,我們應該追求司法獨立與司法監督之平衡吧!(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