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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向問卷,提升民視審判效能

編輯部

雙向問卷,
提昇民事審判效能
—民事集中審理實施狀況調查結果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與台北地方法院,共同於民國93年2月23日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首次民事集中審理實施狀況問卷調查結果」。
本次問卷調查,從去(92)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為止,為期半年。在這段期間中,主辦單位共回收多達381筆問卷資料,應可反應出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即律師)對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辦理民事集中審理制度的實際評價。
綜合統計結果顯示,台北地院50位受評的民庭法官中,有70%的法官平均分數達90分以上(詳表一)。其中,進一步分析其與實施民事集中審理的關係,可知進行集中審理的法官,其平均分數在90分以上者佔76/5%(詳表二);反之,未實施集中審理的法官,其平均分數在90分以上者僅佔41%(詳表三),兩者差距超過三成五。足見,實施集中審理的法官比未實施集中審理的法官,更容易獲得律師的好評。
其次,從個別評分項目來看,分別有高達27%與24%的台北地院民庭法官,係因『未能適時分配舉證責任』及『未能適時為爭點整理』而遭律師扣分(詳表四)。由此亦見,民事庭法官於指揮訴訟時,尤須加強『爭點整理』與『分配舉證責任』二項工作,否則將不利於審判之進行。
除了公布以上總體分數外,民間司改會還將以密件方式,通知各受評法官其分數、受評結果;最後,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與台北地院也宣佈繼續辦理第二階段民事集中審理雙向問卷調查活動。至於實施期間、實施方式及未來是否公布受評法官或律師的姓名……等,均將另行開會決議。

【表一】
個別法官平均分數組距 法官人數 比例
70分以上,不到80分 3 6%
80分以上,不到90分 12 24%
90分以上,不到100分 30 60%
100分 5 10%
總計 50 100%

【表二】
法官進行民事集中審理之平均分數組距 法官人數 比例
59分以下 0 0%
60分以上不到70分 0 0%
70分以上不到80分 1 2%
80分以上不到90分 9 21/5%
90分以上不到100分 23 55%
100分 9 21/5%
總計 42 100%

【表三】
法官未行集中審理之平均分數組距 法官人數 比例
59分以下 2 6%
60分以上不到70分 2 6%
70分以上不到80分 6 18%
80分以上不到90分 10 29%
90分以上不到100分 10 29%
100分 4 12%
總計 34 100%

【表四】
評分項目 個數 比例
未適時指揮書狀之交換 64 15%
未適時為爭點整理 102 24%
未適時分配舉證責任 113 27%
未於判決理由中論斷所整理之爭點 87 20%
其他(詳附錄) 61 14%
總計 427 100%

附錄:律師特別註記法官遭扣分之理由
一造辯論,程序處理出錯,兩次再開辯論。
對於民法第252條職權酌減部分,未讓兩造有陳述機會。
本案辯論終結後,惟又因法官寫不出判決,而再開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才為爭點整理。
原告未適時提出書狀,法官未命改善,每調查一次證據,即命兩造重新整理「爭點書狀」及言詞辯論狀。
沒有準備程序,一次審結,有被突襲的感覺。
準備程序僅一次庭期,且只訊問證人。
第一次開庭前,整理爭點時間過早,未涵蓋雙方所有之攻擊防禦。
僅開庭一次即予判決,之前兩造皆未出庭,全以書狀交換及進行爭點整理。
未行準備程序。
未注意減縮聲明。
不適時行使闡述權,以致曲解事實。
對事實之推定不盡正確。
認定事實與卷內資料不符,及違背經驗法則。
判決部分理由不恰當。
案件調查很多不必要查證之證據。
命當事人提出與案件勝敗關連性不當之證據。
法院並未諭知,以致兩造未作爭點整理。
未對所有爭點為論斷。
未掌握時效。
結案稍慢。
案件進行稍嫌遲延。
未徹底施行集中審理,對造書狀當庭呈出。
於類似案件(對造不同)曾經參與審判,於本案未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