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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毒品分級制談勒戒處境困境

郝沃佛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新修正條文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由總統公布,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施行。新修訂條文最主要的是該法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三條之內容。該法規定,除就觀察、勒戒期間延長二月之外,有關施用毒品者處遇程序應予簡化,僅區分初犯、五年內再犯、與五年後再犯。舊法中初犯勒戒時間為一個月;若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可聲請裁定強制勒戒一年。新法觀察、勒戒其間改為不得超過二月;若有繼續施用傾向者,檢察官亦可聲請裁定強制勒戒六個月以上,最常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刪除強制戒治保護管束及延長強制戒治規定。
在新法施行後,初犯觀察勒戒的時間延長至對多為二月,比起以往一月的時間來的較長,也不會發生類似蘇永康、與小龍女極短暫勒戒的情形。另外,新修正的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二犯則必須遭受起訴,且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可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知識的缺乏導致政策的失敗
這次的修法表面上看來是將第一次使用違禁藥品者視為病人,藉由觀察勒戒的方式助其脫離毒品的裁害。但若對台灣對毒品政策法令長期的制訂方向深入探究,便可以發現台灣政府對於這些被列管藥品知識上的缺乏,而這樣知識的缺乏導致政府在這類藥品政策上的失敗。政府的反毒政策,其實反應了台灣政府對於不同種類藥物特性不熟習,以及長年以來只知道圍堵、取締來防止脫軌行為出現的模式。由管制藥品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中的藥品分級從三級變成四級,種類也隨著藥物使用種類的增加而越列越多,便足見台灣政府其實對於何種藥品該歸類至不同的位置,或者什麼樣的藥品可以適度地開放根本毫無頭緒,只知道一昧地增列管制項目。
管制藥品/毒品?!
舉個簡單的例子,台灣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也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仔細觀察兩法中的藥品項目,會發現絕大多數的藥品都是重複的。這裡要指出的是,目前台灣並無法有效區分或解釋為何同一種藥品既是管制藥品,也同時被列為毒品。政府在如何定義毒品與管制藥品之間的區別上有著一塊模糊地帶。以現行法來說,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主要是針對醫療、或研究人員使用上的規範。在這樣的規範底下只有特定的人員可以拿到被視為毒品的管制藥品。但是在兩法有太多重複藥物分類的狀態底下,將產生一個弔詭的現象。若民眾到醫院合法拿到醫生開立處方的管制藥品,如含可待因的感冒糖漿,長期的使用,並且已經達到成癮的程度,那這究竟算不算是一種毒品的藥物濫用?
再回到目前台灣這一波掃毒政策上,這波要掃蕩的藥品不外乎是搖頭丸、大麻、LDS、K他命等。台灣對於處遇這類藥物使用者的方式與其他煙毒犯並無差別,也就是通通送進勒戒所進行所謂的觀察勒戒,直到他們沒有再次施用傾向為止。然而,這類的藥物使用者並不會出現像施打海洛因、食用古柯鹼那樣的戒斷現象,也不具有安非他命可能引發的暴力傾向。將這些人放在一處進行勒戒其實並不無太大意義。
國外對於毒品,有軟性藥物(soft-drug)與硬性藥物(hardcore)之分。最大的區別是以該藥物對人體生理反應、效果、與耐受度作為劃分。軟性藥物與硬性藥物最大不同點在於人體的耐受度,也就是成癮性的不同。大多數的人在使用軟性藥物上並無生理成癮的問題,亦無成癮後的生理戒斷現象。在毒品大範圍綜稱的底下仍然有著不同的分類,而不同的分類當然有其不同的特性,不同的分類法絕對有其產生的意義;當我們忽略不同種類的化分,並且忽略其差異,對國家來說便是浪費社會成本。
不同的症狀有不同的處遇方式。對軟性藥物使用者來說,他們並沒有生理的成癮問題,進行所謂的隔離對他們來說並沒有多大用處,他們真正需要的的是透過輔導機制解決心理成癮上的問題。而不管哪類毒品使用者,若無危害他人行為的狀態下,都應屬於無受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是指個人自願從事不侵害他人權益之違法行為活動,譬如:吸毒、娼妓、賭博色情等行為(周愫嫻,民88)。若更進一步積極主張,解決無受害者犯罪最好的方式應該是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讓其回歸社會面,根據其不同的特性與社會尋求整合點。例如吸毒,應視其為病人,以醫療方式解決其心理對各類物質的依賴。
無法掌控人民的恐懼
但是台灣反毒政策背後其實隱含了國家機器對於人民使用藥物後無法掌控的恐懼;害怕人民不受控制,擔心年輕人終日不事生產,動搖國本。若深入台灣不同時期反毒的公共政策,可更清楚地看見台灣政府在反毒上的思考脈絡。安非他命的吸食在台灣過去一直存在,但是因為多是下層青少年或工人吸食,所以未引起社會關注,但是自1980年代中期開始,中產階級的青少年也因為打工或讀書的負荷而開始吸食,故而開始變成官方、學校與中產家長重視的社會議題(卡維波,1996)。而這一波的軟性藥物的興起更是打破以往的階級限制,進入社會各個階層,從青少年到中產階級,從台客、流氓到上班族、記者、教授;青少年在藥物中享受身體的愉悅抵抗社會的規訓,而社會菁英投身藥物使用的迷亂更造成社會對生產力可能下降的擔憂。這是國家對於庶民開發身體娛樂可能面臨失控的惶恐,而這樣迷亂的享樂竟然網羅了社會的各個階層,當然會引起國家高度的惶恐進而傾全力打壓。
台灣目前對於這類軟性藥物的使用爭議性仍然十分龐大,短期內台灣政府首先必須做的就是重新檢視目前毒品/藥品的分類,若再繼續用對各種藥物一知半解的方式做劃分,對於現況並不會有太大幫助。政府應該先釐清各類藥品,並且告訴人民關於這些藥物正確的知識。然後依照不同的種類安排勒戒處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未來更應朝向除罪化的方向進行改革,並且有限度地對某些軟性藥物進行分級開放。歷史證明,許多事物如果一昧地防堵,根本無法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高度的打壓只會讓人民更背道而馳,也將使政府投入過多的社會成本在軟性藥物使用者的勒戒處遇卻無法獲得成效。(作者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