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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罵人,無法可管?還是沒有人要管?

田蒙潔

法官罵人,無法可管?
還是沒有人要管?
◎田蒙潔 _美國密蘇里州律師
台灣社會民智已開,已經無法容忍法官亂罵當事人,高雄地院法官柯盛益就因為罵人而被彈劾,並送公懲會。柯法官罵人的功力十分了得,號稱開庭1小時,可以罵上40分鐘,2011年6月到8月間,開庭51天有數十案件都開罵。柯法官的開罵名言是審理家暴案件時,指摘當事人不會做老婆,才讓丈夫想往外跑,還對當事人說:「如果是我,就不會跟妳結婚。」審理八八風災小林村遺族遺產及聲請開立死亡證明案時,對遺族說:「又沒有多少遺產,為什麼要一直爭取?」,甚至會在審理案件時,罵律師「垃圾」、「雞雞歪歪」。
法官道德訓誡 如同私設殿堂
對於當庭罵人的法官,2011年10月13日《蘋果日報》的「蘋論」考證宋朝的《名公書判清明集》,指罵人的法官可能是被古代縣太爺附身,因為宋朝縣太爺的判決書都不引用《宋刑統》或法條,也不寫明案情脈絡、所犯法條和證據,反而90%都是引用四書五經,訓誡被告「讀聖賢書所為何事?」高雄地院自律委員會則認為法官不聽當事人說話,貶損當事人的人格,對性別平權及人的尊重都有接受教育的必要,聽起來雖然比較現代和科學,但還是不脫讀聖賢書和道德規範,和蘋論一樣搔不到癢處,未能依法論法指出法官罵人的問題所在。
2007年7月18日,一位從事法務工作的鍾法先生投書《自由時報》,從法律的觀點指出法官罵人的問題所在。該篇文章起因於承辦力霸掏空案的審判長當庭發飆,大罵金管會和金檢局算是什麼主管機關。鍾先生認為金管會官員真有怠忽職守之實,自當有法律制裁,質疑法官在開庭中痛罵當事人,難道不是濫用公權力?如果罵了無辜者,又該如何賠償?
法官開庭時痛罵當事人是濫用公權力,把「a court of law」變成「a court of private opinion」,等於是私設刑堂進行道德審,到底有沒有法律可以制止?答案是當然有!而且不但有,還是源自於《憲法》的保障,規定得頗為完善,只是被打入冷宮,處於冬眠狀態!
防範政府濫權 早就有法
法官審理案件是「政府」的行為,世界上最早防範政府「濫權」侵害人民權益的法律,是1215年的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第39條是「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規定,於1791年成為美國《憲法》增修第5條的部分條文,要求政府在剝奪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前,必須提供聽審或辯解的機會,英文是「hearing」、「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或當事人「one day in court」的權利。為了確保當事人享有聽審權,正當法律程序的另一個規定是必須在事前「通知」(notice)當事人,第三個元素則是公正的法官(impartial judge)。
受到美國《憲法》的影響,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透過解釋,將「正當法律程序」納為《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574號解釋),是人民司法上之受益權,包含聽審、公正程序、公開審判請求權及程序上之平等權等(482號解釋),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並由憲法第80條所規定之法官斟酌事證而為公平之裁判,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418號解釋)」。
《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若停留在大法官解釋內,對於防範法官濫權侵害人民的權益,沒有任何的實益,因此人民行使訴訟權時,政府必須提供的救濟審級、要件以及必須遵循的訴訟程序,由立法院衡量各種因素後制定成法律(574號解釋),最重要的便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是為規範法院和法官最重要的法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言行舉止都受到訴訟法嚴格的規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訴訟指揮權在法院,由法官主宰程序的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98條列舉訴訟指揮權的內容,包括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宣示法院的裁判、禁止不從其命者發言,訂定下一次言詞辯論的期日等。法官罵當事人的行為不在列舉的範圍內,自屬逾越訴訟指揮權的濫行為。在《民事訴訟法》的制度設計下,民庭法官和籃球比賽的裁判一樣,最重要和最大量的工作是做出裁判,像籃球裁判吹哨子一樣,讓訴訟程序和籃球比賽一樣,能夠公正、迅速、順暢地進行。有誰看過籃球比賽的裁判任意中斷比賽,然後把球員痛罵一頓?
放棄責任權 等同「同意被罵」
法官依法律指揮訴訟,再適任的法官也會有違背訴訟程序規定的時候,就像多優秀的籃球裁判也會有誤吹哨子的時候。為使當事人能夠「監視」和「糾正」法官審理時違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授予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以確保訴訟程序公平適切的進行和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學理上稱之為當事人的責問權。所以,當法官逾越訴訟指揮權限罵人時,律師或沒有律師的當事人要立即行使責問權,提出異議,制止法官。
但是,當法院違背訴訟程序的規定,當事人明白表示沒有異議或是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時,除了特殊規定外,等於拋棄了當事人的責問權,法官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便自動補正。所以法官在審理時罵人,律師或沒有律師的當事人不行使責問權,表示同意被罵,本來違法的罵人行為就會自動變成合法,只能回家怪自己。
在司法院網站上,用關鍵字「責問權」或「民事訴訟法第197條」查詢,律師或當事人行使責問權的情形少之又少。所以法官審理案件時違法或亂罵人,不是無法制止,而是律師和當事人都選擇放棄責問權,沒有人要管,就《民事訴訟法》而言是同意被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