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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無罪推定原則呢?

林夏陞

說好的無罪推定原則呢?
◎林夏陞 _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學生
今年的四、五月期間,我旁聽了大部份徐自強案的開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審判長對此案件的態度,審判中我可以感受到審判長的急迫心態,似乎很想快點把這案子給了結。結果更八審在短短的1.5個月結案。
辯護律師多次向法庭提出聲請調查證據,審判長皆以「無必要」為理由駁回。判決書中說明法院不調查證據的理由是,辯護律師聲請調查之證據無證據能力,或者本院已推定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等[請參照101年度上重更(八)字第8號]。令我疑惑的是,為什麼連一個簡單的文書都不願意去調查一下?為什麼攸關人命的重大案件不願意做現場履勘?難道法院真的能以推定有利於被告做認定嗎?
審判長急於在速審法實施前將本案件審理完結,這實在是令我匪夷所思,多數媒體宣稱徐自強是速審法的受惠者,然而我認為他是速審法的受害者,受害是因為法官在社會輿論壓力下,草率了結此案的審理態度。
說好的無罪推定原則呢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受有罪確定前應推定被告為無罪。然而,我看到的法院審理並非如此。
判決書中,我看到法官採用大部分的共同被告的自白,既使自白中有部分的陳述是屬於警方刑求或是串供得出來的。將違法取得或是串供部分的自白挖除後,法院仍採信其他得認定被告有罪的部分自白。法院拼湊出這樣的理由實在令人難以信服,一個說謊的證人或是有問題的證詞應該是全部不能採信才對,怎麼能剔除有問題的部分之後,再採信其他部分呢?我們如何確認其他
部分的證詞沒有問題?
一個說謊的人,他的話就不應該採信,這不是小學生都知道的道理嗎?若要被告一個一個舉反證推翻對於自己不利的證詞,這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期盼更多人能夠關心這個案件
參加徐自強案實習生一個月多有,此期間我儘量邀請朋友們參加活動,也在學校內散發傳單,我期待有更多熱血的人關心此案,即使只是旁聽開庭也很好,或是在臉書上按讚也好,期待更多人注意到這個案件。我更期待法律系的同學能夠注意到我國司法制度的缺陷,他們是未來的法官和檢察官。
這個月的觀察讓我看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制度雖好,但是執行成果並無法達到當初預期的成效。民間司改會為了我國的司法及冤案奔波,讓我倍受感動。司法改革的路還漫長,我不希望看到周邊的朋友或是自己成為下一個徐自強,真心期盼有一天能夠迎接一個完善司法制度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