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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 —另一種人性化的新選項

林瓏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仍偏重在懲罰犯罪者,忽視被害人的感受及需求,縱使加害人受到刑罰,也無法填補被害人的損害與傷痛,或使被害人感受到社會正義。同樣地,加害人的家庭也面臨失去家庭經濟支柱、親子關係隔絕疏離的衝擊。因此,處理犯罪不應只關注如何懲罰,而是如何在犯罪發生後,尊重被害人公平發聲的權利,讓被害人有機會表達其內心感受,並透過與加害人之對話程序,療癒創傷,恢復平衡。
基於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省思,法務部自2008年5月起開始研議如何推動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註一),鑒於我國過去雖有相關研究,但尚無實務操作經驗,如貿然實施,恐衝擊過大,故決議先於部分地檢署試辦,俟確立其可行性後再予推廣。經邀集學者專家研商推動策略,並邀請地檢署檢察官模擬試行時可能面臨之困難及需求後,擬定「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下稱試行方案),於2010年6月函頒實施,由士林等8個地檢署自同年9月開始試辦。
實施原則
依據「聯合國於刑事案件中使用修復式正義方案之基本原則」,修復式司法方案係指採用修復式程序,或旨在實現修復式結果的任何方案。所以修復式司法沒有絕對的實施形態,只要能反映修復的價值,並達成修復的程序、結果及目標,就是修復式司法。本試行方案明定基本原則如下:
*適用於刑事司法程序的各階段:無論案件處於偵查、審判、執行、保護管束、更生保護等階段,只要加害人及被害人有意願,皆可適用本方案。
*不限制案件類型:依罪名、犯罪結果及當事人特性,排定適合參與本方案當事人之優先順序,以微罪、少年犯罪案件等優先。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暫不列入。
*當事人及案件性質:加害人必須先有認錯及承擔責任之意。另為應對話之需要,當事人必須具備溝通表達能力,所以罹患精神疾病及因藥物濫用致影響對話進行之虞者無法參加。此外,未成年之被害人或加害人,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另無被害人之犯罪及兒虐案件,暫不列入。
*尊重當事人之自主意願:如當事人任何一方無參與意願,不可強制其參與。在程序中,只要有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隨時可以中止。其次是不得有意或無意強制加害人道歉或促使被害人接受道歉。絕對不能也不會要求被害人一定要原諒加害人,也不會要求加害人一定要道歉,更不容許因此對被害人造成二度或三度傷害。但如果雙方自願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後,因為瞭解犯罪事件對雙方的影響,道歉或原諒往往是自然形成的結果。
推動策略
修復式司法是抽象的理念,實務上應如何推動,方能轉化為具體的運作模式,特明定下列基本策略。
*採取被害人與加害人調解(Vi c t im Of fender Mediation)模式:由於我國目前尚缺乏實務經驗,故先採取最常見,也是運用最為廣泛的基礎模式,爾後再行調整。實施流程依序為申請或轉介、開案、評估、對話前準備、對話、後續追蹤及轉向措施、結案。
*擇定地檢署試辦:一方面是參採紐西蘭以法院為試行核心的模式;另一方面,由地檢署推動,將可結合檢察、觀護、矯正人員與從事法律、心理諮商、社會工作、犯罪預防、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及社區服務等社區資源,而使此制更易落實。
*初期以不修法為前提:當事人參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時,其原繫屬案件之偵審程序仍繼續進行,不因之暫時中止。當事人共同協議結果,如金額之賠償、向被害人道歉、參與社區服務或公益活動等,則可依實際情狀,適時轉向導入民事和解、試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協商判決等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或供為緩起訴、協商內容之參考。
*成效評估著重於案件品質而非案件數量:執行試行方案目標在探究如何建構符合我國文化、價值及當事人需求的修復式司法制度,故案件數量或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並非試行方案關心的重點,重要的是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發現、資料建立及經驗累積。
修復的核心價值
正如今年奧斯卡最佳外語電影《分居風暴》中,所有的當事人,因為內心的恐懼,因為家庭生計窘迫,因為隨之而來的刑責,在法庭上都沒有說出真相,但真相是什麼?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都各有隱情,而這些隱情在法庭上卻難以呈現。到最後加害人的老父依然無人照料,加害人的女兒無奈出庭作證之後潸然淚下,被害人的先生也對她不諒解,似乎所有人都成了被害人。如果能透過一個機制,讓所有的與事件相關的人願意說出心中的顧慮,願意說出當時發生了什麼事,事件會如何演變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促進雙方對事實真相的瞭解,並體會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而瞭解及對話正是處理事件的基礎。
這也印證了修復式司法鼓勵「參與」及「究責」的價值。受到犯行影響的人,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及其社區成員,才是程序中最主要的發言人及決策者。當某人受到侵犯,施暴者有義務為其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加害人表現悔意、修復損失或尋求被害人的原諒,都是接受責任的表現,也有助於被害人與加害人雙方在此有個小結,踏出新的一步。
未來展望
試行方案推動迄今已近2年,各地檢署固然均遭遇普遍性的人力不足、經費拮据等問題,然整體而言,已累積相當案件類型及案件數量,透過個案實際操作,逐步建立運作模式,並開始嘗試複雜度或難度較高之案件類型。工作人員也因在過程中聽見了被害人的傷痛,看見了加害人的恐懼,而體認到修復的價值及精神,進而轉化為專業成長的動力。
近來,修復式司法的議題在學術界、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引發廣泛討論,包括《天下》雜誌〈年度公民教育專刊〉報導「修復式正義、弭平校園衝突」議題,更專訪陳泰華老師,談「另一種管教的可能」。尤其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界聯合舉辦的「正義女神新天平──修復式正義、人權與和平教育2012國際研討會」(註二),邀請美國、紐西蘭、日本等國家之學者專家來台與我國學術界、宗教界人士進行對談,創造公開討論的氛圍和場域,更有助於促進修復式司法在我國的深耕茁壯。與會人士對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提出許多建言,例如政策的穩定
度、促進者的專業度、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等,這些建議也是法務部一直以來所關注的課題。未來法務部會繼續與相關的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及學術機構加強合作,致力於建立指導綱領及倫理準則、建立評估指標與機制、編製操作手冊、辦理人員教育訓練、觀念倡導、促進民間參與等。修復式司法雖然不是處理犯罪事件的萬靈丹,也無法取代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但深切期盼能為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被害人、加害人,還有大社會中的你和我,提供一個較為人性化的新選項。

1. "Restorative Justice" 一詞,國內多譯為「修復式正義」。法務部所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因係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運用,故定名為「修復式司法」。
2. 主協辦單位眾多,未能逐一列舉,請參http://rjtaiwan.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