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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檢的樣貌(四) 「追緝惡檢」 —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之個案檢舉

「追緝惡檢」專案小組

壹、前言

本會於2011年11月29日、12月8日、及2012年3月29日,陸續召開3次「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總計公布了9個疑似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的個案。法務部雖均在當日發表新聞稿初步回應,並保證將會深入瞭解受公布的諸多個案,也承諾如發現確有疏失,將視情節議處。然而,在立法委員的不斷質詢下,才勉強答應將於4月底公布調查結果。卻又食言,遲至5月底才在外界不斷的壓力下,心不甘、情不願地有所回應。

然而,相關之說明與處理情形,避重就輕,大玩文字遊戲。法務部回覆的內容,更像是為了應付外界強大的壓力;至於強化精緻辦案的控管機制或檢討措施,似乎並非其所在乎之重點。

本會於2012年6月11日再次召開系列記者會,除針對法務部前開9個案之調查報告,與立法委員共同公開回應之外,並嚴正表達譴責之意。延續前3次,亦另再公布了3件疑似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的個案。於此,本文將此第四波之3個個案,以簡略介紹案情後,再進行若干討論與後記。

貳、個案簡述

個案一、逼供曝光臉上無光,起訴偽證扳回一城 !?

案由 起訴案號 終審案號 判決結果 案情摘要
《偽證》 彰化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560號 最高法院,100台上2250號 無罪! 檢察官違法恐嚇、逼供,證人翻供就立即起訴偽證罪!


(一)起訴偽證「合乎邏輯」?或只為了「扳回一城」?

檢察官查察賄選甚力,值得予以高度肯定。然而,倘若僅求績效,而完全不把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放在眼裡,似乎也不太需要虛設檢察官之角色職位。本案案發於2005年11月與12月之間,檢察官訊問涉嫌抄名單、收錢、代為送錢之工友,也訊問了涉嫌要求工友收集名單之經理(即本案偽證罪被告),欲釐清兩人是否有涉及賄選。

檢察官認為,在偵查中兩人都有承認,但是,經理後來在審判中居然翻供,於2006年11月2日,以證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作證,否認工友曾經「交名單」給他,也否認曾經把買票的錢交給這位工友,檢察官認為經理前、後的供述不同,偵訊時說有,審判時說沒有,顯然一定有說謊,於是就在起訴這位經理偽證罪。

一次說「有」,一次說「沒有」,兩次都是以「證人」的身份,也都有「具結」,那麼,邏輯上來說,一定有一次是說假話,起訴偽證罪,似乎非常「合乎邏輯」。

(二)逼供曝光,臉上無光?

然而,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作為中,問題重重。非但連拘提、逮捕都不合法,訊問的過程也多所威逼、恐嚇。於是,偵訊的筆錄全被法院宣告為違法而不能作為證據。經法官勘驗偵訊光碟,內容駭人,摘錄如下:

  • 「嚴重性我剛才跟你講過了,你繼續這種態度到晚上,我會向院方聲請羈押,你今天晚上就回不去了」
  • 「……你好好配合,檢察官甚至可以保證說你,要起訴、不起訴,說不定可以再商量,你要是這種態度一直下去,我沒辦法,我要先將你押起來,啊,你要是願意跟我配合,就做一做,律師有沒有來都沒差,但是你要是要繼續這樣,你要請律師,不願意跟檢察官配合,你要律師來,要嗎?」
  • 「你態度這樣真的很糟,人家員工都說拿給你了,你還說沒有沒有,上班去了嘛,好,等一下到他家搜索喔,不要再講了」、「你好好講,檢的可以讓你今天回家」
  • 「是否需委任律師到場?你願意就是據實陳述之後來換得撤銷羈押跟緩起訴,……」、「被告問:『是今天就出去嗎?』,檢察官:『今天就出去,好不好,所以你律師我就來不及通知他囉。』」、「被告問:『可是,不是都要他到場?』,檢察官:『如果到場,今天上班時間可能就來不及,看你怎麼樣?因為你如果都願意講,當然他來不來是都沒有差啦,……,那如果你還是要他到場,那今天我可能就來不及放你出去。』」、「因為你如果老實講,……,他來與不來有什麼差別,你知道我意思嗎?……,還是說你要再等幾天要等到我通知律師來,你才要做,看你怎樣啊。」

(三)類此辦案手法 自難見容於人權法治之文明社會

甚至,在訊問時,亦有未通知辯護人到場、訊問時未解開被告之手銬及腳鐐等等的違法情形,著實令人嘆為觀止。法官甚至說出重話:「類此辦案手法,應非偶一或臨時疏察所致,自難見容於人權法治之文明社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選上訴字第1992號刑事判決參照)。由此,可知檢察官辦案之老大心態,每當證人翻供時,未先檢討與反省一己之偵查作為,即率而起訴偽證罪,追殺人民到「天涯海角」,這,難道就是我們想要的檢察官?

個案二、高檢檢察官爽爽當之一理由不用寫,也上訴到底!?

案由 上訴檢察官 終審案號 判決結果 案情摘要
《偽造文書》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最高法院,100台上3206 程序駁回上訴! 最高法院指責:上訴完全不寫理由,程序駁回!


(一)上訴要寫理由,是基本的程序門檻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395條規定,若已逾上述之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檢察官擺爛不寫上訴理由,誰來究責!?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檢察官不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二審判決,經原審判決諭知無罪部分,於2011(民100)年4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判決日期:同年6月15日)

個案三、高檢檢察官爽爽當之二—修法不用鳥,隨便抄抄就上訴 !?

案由 上訴檢察官 終審案號 判決結果 案情摘要
《偽造有價證券等》
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最高法院,100台上5309 程序駁回上訴! 檢察官疑不知法律已修正,上訴不合法,程序駁回!


(一)修法不清楚?上訴之法定要件變更不知道?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是檢察官對於上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該等事項之違法情形,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不知道修法便罷,還僅用附件就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本件被告○○○、XXX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復經第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對於原判決究竟有何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等情事,未置一詞指摘,僅漫稱原判決顯有重要事實及證據未予調查,暨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等語,並檢附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書狀,以代上訴理由之敘述,難謂符合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參考資料:《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參、後記

本文之3個個案公布後,法務部一如往常地迅速作出回應,新聞稿4點之大意是:(一)關於3個案部分,已請各檢察署先行瞭解,並為初步調查。(二)如發現檢察官確有疏失,將依相關規定議處。亦會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檢討,避免類此情事再發生。(三)另9件個案,其中2件檢察官確有違失,另有3件尚由監察院調查中,已由所屬檢察署視情節議處。(四)法務部已於2012(民101)年5月25日由部長召集一、二審檢察長會議,要求督促所屬檢察官應審慎起訴、上訴。並就如何建立對無罪判決之通盤分析、檢討機制進行充分討論,此部分正積極研議中。

觀法務部四次以來的回應,實可以「回覆迅速是前提、措辭善意為基調、實問虛答避爭議、不動如山奈我何」來形容。本會歷次召開記者會時均不斷強調:揭發個案,並無意針對承辦檢察官偶發之小疏失,人民所關心者,毋寧係針對草率起訴、浮濫上訴之情形,作為決策單位的法務部,究竟有何預防、檢討與究責機制。關於無罪判決之通盤分析、檢討機制進行充分討論,自本會上次於3月29日召開記者會,法務部即已聲稱已在研議,迄今,仍僅得到「正積極研議」之說法,實不知具體之進度與時程究竟為何?

而就此次3個案實質內容之回覆而言,關於個案一,彰化地檢署長篇大論的回應,僅在強辯兩件事:「證人具結後翻供,當然就該起訴」與「檢察官沒有『逼供』,而且也有法官認同」。我們的質疑很簡單:第一,本會於記者會中業已強調,證人作證,也有「具結」,一次說「有」,一次說「沒有」,邏輯上來說,一定有一次是說「假話」,起訴偽證罪,「似乎」非常「合乎邏輯」?然而,這種說法不過是「法匠思維」!倘若檢察官逼供在先,法院查的一清二楚,還宣告偵查中的證詞違法、不能採用,彰化地檢署沒有先追究檢察官的濫行追訴已有失職,竟還反過頭、力挺以偽證罪壓迫人民不准翻供之違法檢察官?再者,否認「逼供」、拉法官來背書,不知道彰化地檢署又該如何回覆法官在判決裡所說出之重話:「類此辦案手法,應非偶一或臨時疏察所致,自難見容於人權法治之文明社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選上訴字第1992號刑事判決)?而最後不得不提的是,就政策面而言,檢察官常常當庭以「證人」、「被告」身分相互轉換之手法,誤導人民或規避《刑事訴訟法》之要求,法務部對游走法律邊緣的辦案手法,是否也是「力挺到底」?又,對檢察官命被告轉證人需「具結」,是否有違「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政策性意見如何?至此,早已無涉個案,而係整體通案性之問題。

關於個案二,本會理解上訴二罪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並未指責就此二罪「一併上訴」有任何缺失。然而,高檢署認為自己確實有寫上訴理由書,於是在6月11日當天即發出聲明,批評最高法院「判決品質粗糙」,但最高法院兩日後(6月13日)透過新聞稿指出:高檢署檢察官似乎並未表明「一併上訴」之意,而且,也僅就「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敘述理由,完全未就「偽造文書」部分(可以上訴第三審)述任何理由,所以最高法院才會以「檢察官未提上訴理由」駁回上訴。不知高檢署與法務部對最高院之回應與指責,是否同意?

至於個案三,法務部與高檢署均未作出任何回應。倘若相較於個案二之積極回覆,並且不客氣地重砲批評最高法院「判決品質粗糙」相較,不知法務部與高檢署是否已默認此案確有疏失?但卻仍然不願意鬆口?

無論如何,身為民間的我們,似乎也僅能繼續透過各式各樣的方式,呈現現行實務運作上,檢察官容易疏忽之處,希冀法務部與各檢察機關能勇於任事,積極建置預防檢察官草率起訴、浮濫上訴之事前防止與事後檢討機制,如此,相信非但可以提高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亦可以全面性地提昇偵查、取證、起訴與上訴的品質,為我國之司法革新,邁出新的里程碑。

編按: 關於「追緝惡檢- 檢座, 您累了嗎?」第一、二、三場記者會之詳細個案說明,請見本刊第87、88、89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