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應解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林孟皇
最高法院應解決
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林孟皇 _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2012(民101)年4月25日召開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01年第2次會議,共有17個議案,從上午9時30分開始,開了將近5個小時,重點放在第一案(近2個小時)。這議案除了涉及擬派任的最高法院庭長人選是否適任外,也涉及該院各庭間是否該整併的問題。在會議過程中,由法官選出的人審委員多數主張最高法院法院組織不合法(官派人審委員一如往例,都沒有發言),剛上任不久的楊鼎章院長則舌戰群「雄」,表示窒礙難行。對此,筆者深不以為然,多次發言希望最高法院能夠改弦更張,無奈司法院賴浩敏院長、最高法院楊院長都未能承諾「依法行政」。
怎麼說呢?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應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而《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也規定:「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則依照《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第3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的規定,最高法院必須在年度事務分配時,即決定各庭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否則即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所揭示「法定法官原則」的問題。
但是,依照「最高法院法官民事庭、刑事庭辦案情形表」所示,刑一庭,除庭長外,僅置辰股、合股法官2人(其他如刑六、民一、民二、民四、民五、民六等庭,亦皆然,也就是除庭長外,均僅配置法官2或3人),這明顯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其中尤以民事庭問題最為嚴重。原因為何?台南地方法院林臻嫺法官就為文質疑:「即怕有些庭長的職位不保!」或「將擋住某些人去當庭長的升官圖!」(編按:林文〈保密分案廢止後,最高法院你該瘦身了》接續於文後刊出)
對此,楊院長的解釋是民一庭、刑一庭兼任許多職務,事務繁重,如果還要配置4位法官,工作過於繁重。然而,會中多數的票選人審委員都表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兼職必須由民一庭、刑一庭庭長兼任,可以讓各庭庭長輪流擔任,也可以多派法官助理、行政人員協助民一庭、刑一庭庭長,或讓民一庭、刑一庭庭長帶減分案件的法官(如年齡達一定程度或病號者)等等,都足以解決勞逸不均的問題。是以,以兼任許多職務、事務繁重為由,而帶頭在組織、制度上
違法,是站不住腳的。
其實,相較於2011(民100)年11月最高法院的全部員額(86位),如果這次司法院提名的人選全部通過,扣除即將優遇、退休的人數,預估在2012(民101)年9月6日時,最高法院將有89位法官,也就是刑事庭、民事庭分別將有59位、30位法官。其中刑事庭59位法官維持現行的12庭還稱合理,民事庭30位法官則有什麼理由組成7庭?是要多讓一個人有機會當審判長,滿足某些人「當官」的渴慾?還是有什麼不為人知的秘密?何況除了民一庭外,現行的民二、民四、民五、民六等各庭,也都未能滿編,由5位法官依法合議審判,這與楊院長所稱「民一庭庭長事務繁
重」的理由何千?
關於最高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是繼保密分案制度取消後,下級審法官及社會各界開始關心的議題,還請最高法院儘速解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不然的話,屆時恐怕不再只是「茶壺內的風暴」而已,而是違法失職所引發的監察院糾舉、彈劾問題。
後記
筆者於2012(民101)年4月25日在法官內部網路論壇發表上文後,最高法院翌日即在該論壇上回應如下,還請各位讀者評評理:
一、本院民、刑事各庭的評議時間,係分散於星期三、四、五等三日,故林法官於前開文章中引用之資料記載「據悉
最高法院各庭評議時間幾乎同日」乙節,與本院目前的實際情況未符,應係不瞭解本院目前各庭評議時間所造成的誤會,謹先提出說明。
二、本院為因應部分庭長兼任行政職務,以及應司法院與外界強烈之期盼,參與各項法制研修、經驗之傳承(司法
官訓練所與司法人員研習所)等,故未配置法官四人,惟均事先排定由其他庭評議時間不同之法官代理順序表,再依序由代理法官參與該庭評議,故林法官所稱本院合議庭組織不合法乙節,亦有誤解;況且,本院既於年度事務分配時,即決定各庭配置之法官,就不足四人部分,排定代理法官順序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係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從而,本院既已事先排定法官代理順序表,且依上開合議庭之運轉情形,並無操控案件由特定法官承辦之情事,故林法官指稱本院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乙節,亦係誤解。
最高法院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