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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多少員額才算合理? —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超額配置」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超額配置」

楊雲驊

到底要多少員額才算合理?
從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超額配置」
談我國最高法院「不足額配置」的問題
◎楊雲驊 _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一、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簡介與各庭「超額配置」情形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主要職掌「法律審上訴」,以刑事案件計算,每年上訴至德國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約4千件左右。長久以來,德國刑事訴訟法律審上訴法院的決定方式並非「判決」,而是依據第349條所為之「不經法庭審理而駁回」之裁定。只有不到7%的上訴案件(約300件),是由法律審法院在開完審理程序(言詞辯論)後,以判決方式決定之。以每年約3百件需開庭言詞辯論計算,平均每庭要開庭審理60件左右。由被告所提之法律審上訴,有理由的比率僅約為15%,由檢察官提起者,則約為50%。撤銷理由大部分是實體理由,以程序違法而撤銷原判決之比例低於10%。
各刑事庭的決定是5位法官合議,但是與我國最高法院刑事庭不同的是,德國是「庭少人多」,也就是每庭配置的法官事實上是多於「5人」編制。根據其官方網站的記載,最高法院刑事庭總共有5個庭,目前配置法官是刑一庭8位,刑二庭8位,刑三庭8位,刑四庭8位,刑五庭7位。另外,民事庭共有12庭,平均每庭法官人數約7至9人,均是超額配置。此外,這些法官絕大多數都是固定配置,在網頁上可以清楚看到哪一庭的組成員有哪些,亦即哪位法官屬於哪一庭是規定的清清楚楚,除少數例外(但也是明定)有跨庭的情況(例如基於專業的考量,年度事務分配某庭審判長居然要分配其一半工作量至他庭當庭員)。由此可見,各庭配置法官不僅超額,而且超
額甚多。長久以來,此種實務上法庭法官配置超額(Uberbesetzung)的現象,被認為是允許的,也符合聯邦憲法法院的看法。
何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每一庭均配置超額法官,形成「庭少人多」的現象?文獻上對此主要認為:
1. 基於財政負擔考量:如果將超額的法官從原庭分開另外設置新庭安置,顯然的,將造成較大的花費(人力、物力)。
2. 另外,超額配置的結果,較可能讓具有某專業領域豐富知識組成審判法庭,例如某庭8位成員中,有數位具有財經法專業知識,遇到有相關案件上訴時,即可由這些專業法官組成審判庭審判,除了避免同類案件判決的不一致,以致讓人民對判決產生無可預見之突襲感,降低對司法可信度外,也促成所有該審判庭成員擁有對涉及法律問題廣泛討論的空間。
3. 避免對他庭的工作量分配與人力配置產生干擾。
二、我國最高法院「不足額配置」的問題
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但如林臻嫺法官文內所載,現況是最高
法院各庭中,不符合前揭規定的非在少數。譬如,刑一庭,除庭長外,僅置辰股、合股法官2人(其他,如刑六、民一、民二、民四、民五、民六等庭,亦皆然,除庭長外,均僅配置法官2或3人),這種少人的配置,均明顯違反前揭1庭內,共應設置1名庭長、4名法官之法律規定。
除違法疑慮外,對比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向來是「庭少人多」的配置,我國最高法院多庭但「不足額」的現況,當然就是財政上須為更高的支出,也不能充分營造一個本身擁有足夠專業領域之庭員以審理案件的環境。在個案判決上,最高法院對於分配在不足額庭之案件,如何能夠依照法律規定,湊足「5人」來行合議審議?也是常發生的問題。理所當然,不足額庭必須長期向其他庭的法官「借將」,誠如前文林臻嫺法官所質疑:「但最高法院卻將此一例外之『代理制度』操作成『一般性之原則』,則試問這些『常業代理』之法官,要如何有時間、有能力去長期、分身與別庭共同行『實質合議行為』,故想當然只能『矇眼』作成,則此種判決之正當性究竟何在?最高法院這種帶頭在組織、制度上,無視法律、並操弄原則與例外之作法,這種帶頭未落實實質評議之審判,要如何能杜悠悠之口?」
本文認為,除是否有落實實質評議的疑問外,更嚴重的問題在於,這樣的借將方式有無違反憲法「法定法官」原則的疑慮?誠如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內所言:「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姑且先不論長期向他庭「借將」的實務,又要真正做到實質評議的話,是否會影響他庭的「正常運作」?按此《憲法》要求,「借將」有別於「拉伕」在於,「借人」是先有明確、預定的規則,而且此一規則足以符合「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之要求,而「拉伕」則是個案決定,「抓人湊數」,
這是「庭多人少」,常需要其他庭支援人力時,最要注意的問題。
我們希望,最高法院除須依其處務規程儘快調整,讓法院組織得以合法,甚至可以考慮如德國最高法院各庭般「超額配置」,儘量減少長期向他庭借人審判。此外,也要將現行實務上,審判庭遇有員額不足以致需向他庭借將的實際運作方式,向外公開說明,以釋群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