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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福助跑了 司法丟人了

高榮志

羅福助跑了 司法丟人了
◎高榮志 _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
羅福助跑了,司法問題留在原地。人民厭惡罪犯,恨透權貴犯罪;而對於司法的軟弱無力,更是痛心疾首。判決定讞卻抓不到人,是很大的司法問題,更莫名其妙的是各司法機關的反應:負責執行的地檢署似乎很冤,法務部只有無奈,而(司)法院又是一副不千我事的樣子。接二連三地「丟人」,再有誰敢說司法還有「威信」,未免貽笑大方。
羅福助跑了,有人說要修法,我們不反對。但是,請注意比例原則,手段要有效,且侵害最小。並且,也請要有創造力與想像力,不要只是濫用「民氣」,來為司法不當擴權。有人說,押人應提早到一審或二審有罪判決。若說要避免犯人落跑,這有效;但是,對人身自由之侵害,則太大。尤其,會增加法院無罪判決的壓力,日後還有刑事賠償的問題。何況,現行制度下,重大案件要羈押被告不難,若再一味放寬條件,不啻是走回威權時代、隨意侵害人權的老路。判決確定前後的監控與限制,可以作為替代羈押的手段,不管是常常聽到的「電子監控」,或定讞後應立即執行的修法等,在符合比例原則的限度內,都是可能且可行的方法。時至今日,有本事、有能力的權貴,跑的跑、逃的逃,究竟法務部或司法院應該修什麼法律,該怎麼修,何不一次清楚完整地給人民個交代?
龍頭老大 責推立法
再則,雖然不反對修法,但我們也質疑,司法機關的龍頭老大,不斷把責任推給立法,彷彿影射落跑之人不乏立委,甚至院長,是以法律不修,司法便動彈不得?但是,倘若現行法律並非殘破,會不會是執法者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開宗明義,如有「難以執行」且「逃亡」之虞者,得羈押之。第101-2條也規定,就算有羈押的條件,但是沒有「必要性」時,也可以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較輕微之方式替代。再根據第117-1條第1項準用第116-2條的規定,還可以命被告遵守「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或「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太過官僚 軟弱無能
以上都是我們常聽到的措施,現行法已經賦予司法機關不小的裁量權,人犯逃匿事件層出不窮,恐怕
是囿於僵化的官僚思考與因循的執行方法。首先,保全被告的程序,本來就有「顯難進行執行」之要件。檢察官與法官均可以隨時(聲請)羈押,或採取替代措施,防患未然強過亡羊補牢。其次,就算最高法院自我設限,不願碰觸保全被告的「事實審理」問題,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最高檢察署或執行檢察官,似乎不應拒斥「協同」積極防堵的想法。對於社會矚目、眾人質疑逃亡可能性甚高的案件,若仍抱持著「照章行事」的心態,把「審判」與「執行」徹底切割,則所謂「判決後、執行前」之空窗期的說法,未免太過官僚而難以被人接受。
司法基石建立在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度上。位高權重者犯法使人民憤怒,司法的軟弱無能,更在傷口上撒鹽。所謂「修法」,應要有效且符合比例原則;無論法律有無修正,其因循的態度與僵化的執行,才是司法改革最大敵人。
(本文收錄自2012年4月28日蘋果日報A30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