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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需要多一點自信 —後藤昭教授「日本檢察官與辯護律師職務倫理探討」演講會後有感

謝良駿

2009年初訪日本大阪,那是一個晴朗的午後。大阪市為僅次於東京都的日本第二大城市,更是世界前十大的都會區,擁有密集的大眾運輸交通網絡與繁榮的工商活動。由豐成秀吉所建造的大阪城,則位於大阪市中央區,與名古屋城、熊本城共同並列為日本歷史上的三大名城。登上大阪城頂後,可眺望大阪市全景,感受大阪的寧靜與祥和。然而,但當年的大阪卻一點也不平靜,司法界因「前田檢事件」所引起的風波與效應,才正要悄悄地展開。
法律繼受與「法律殖民」?
猶記得初讀法律系時,法學教科書在專有名詞後標記外文的習慣,令我格外印象深刻。我總搞不懂那串不像英文的字母是什麼意思(註一)?還有為什麼要在教科書中援引大量的外國文獻來解釋我國的法律?後來,我才知道那看不懂的外文字是德文。由於我國法律繼受自德國法,因此德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對於我國法律的解釋均有參考援用的價值,老師們好像是這麼說的(註二)。透過大量的外國文獻來解釋我國法律,對於法學研究與發展較為落後的我國則屬理所當然。因而,在碩士論文中援引英、日、德、法等文獻,不僅是時尚的表現,彷彿更是評判論文品質的唯一標準。然而,或許是花費了太多時間與精力在外文學習與研讀上,我們卻總是忘記思考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我國法律的解釋不是著眼於我國發生的問題、思考適合我國的解釋方式,而是不斷的參考外國立法與文獻而將外國法制移植我國?在習慣依賴以外國立法例與文獻解釋我國法律的同時,是否某些程度上也反應了一個問題:我們「自己的」法律究竟在哪裡?我們對於這個問題的陌生,就如同我們不知道(臺灣)自己的歷史一樣不易回答。這個問題的出現,究竟是我們歷經外人殖民太久而失去自我?還是我們習慣「自我殖民」太久而始終自卑?儘管問題不易答覆,但幸運的是,我國近來的法律發展,似乎給予我們重新拾回信心與自我的一絲希望。除了《民事訴訟法》在新世紀以程序利益保護原則為理念的全面修正、正式脫離法律繼受母國(德、日)而走向自己的道路者外(註三),或許,法律倫理學的近期發展,也可能會是另一個希望的曙光。
「前田檢事件」的倫理意義
大阪地方檢察廳特搜部於2009年針對當時厚生勞動省局長村木厚子涉犯偽造公文書罪嫌而提起公訴。主任檢察官前田恒彥為證明村木厚子濫開殘障團體證明,竟竄改磁碟日期而作為犯罪證據。經村木在法庭否認犯罪而要求提示原始證據,因而發現該證據之日期業經特搜部變造。2010年9月,法院判決村木無罪復職,同時竄改證據資料的大阪特搜部主任檢察官前田,以及涉嫌包庇前田犯行的大阪地方檢察廳前特搜部部長大坪弘道、前特搜部副部長佐賀元明全遭法務
大臣免職並立即逮捕起訴。
對於定罪率高達99%、以菊花象徵烈日秋霜、不畏強權惡勢且甘於寂寞、高度自負的日本檢察官們,「前田檢事件」可謂極為嚴重的強烈打擊。法務大臣為回復國民對司法的信任,便由法務大臣、法官、檢察官、律師與學者共15位委員於2010年11月召開「檢察之理想狀態檢討會議」,最後經最高檢察廳於2011年9月28日制定「檢察理念」共10項。然而依照後藤昭教授於今(2012)年5月5日訪台演講時指出,「檢察理念」仍未仍能針對檢察官專業行為規範為具體指示。
相較之下,雖然我國《法官法》的研擬與制定歷經近23年(自1989年起)且幾經波折,但終究在各方壓力與期盼下,於2011(民100)年6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完成立法(註四),並在《法官法》第13條第2項、第89條第6項之要求下,司法院、法務部終於分別在2012(民101)年1月5日、同年1月4日訂定《法官倫理規範》與《檢察官倫理規範》。其中《檢察官倫理規範》全文共30條,分別針對檢察官職務上與職務外之行為準則均有較為具體之規範。反觀日本最高檢察廳所制定「檢察理念」,則被後藤昭教授批評內容過於空泛且抽象。如果以「規範具體程度」作為評判法制發展程度之標準,也難怪後藤昭教授在看到我國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後,也只能自嘆弗如(註五)。從此角度看來,至少在法律倫理的發展,我國似乎有「超越」母國日本(?)之態勢(註六)。
因為沒有道德,所以才有倫理
如果倫理規範的具體程度反映出法律人的自我覺醒,面對日本,我們似乎值得驕傲。儘管如此,在我們重新尋回自信的路途上,也不應遺忘其歷史的經過與所付出的代價。事實上,法律倫理在我國總不受重視。國家考試制度被人詬病其嚴重影響法學教育與扭曲人格,但矛盾與諷刺的是,「考試領導教學」的陋習竟成為興起法律倫理學研究發展之轉機。喝花酒、關說、收賄、態度言行不佳等頻傳風紀問題之少數司法人員,更是孕育《法官法》誕生的幕後功臣。也許是歷史上的偶然與巧合,美國法律倫理的發展也是在1970年代水門事件(註七)以後始受到法界之重視。正因社會大眾對法律人已然失去信心,更突顯出社會對法律倫理需求的迫切性。如果法律倫理的發展基礎是由左至右:顏華歆律師、黃瑞明律師、後藤昭教授、李茂生教授、前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林裕順教授
建立在法律人的「缺德」之上,那麼我國相較於日本的「進步」,是否還值得我們驕傲?
無論如何,法律倫理的興起究竟是喜訊或警訊,總是一個我們尋求自我與重建信心的契機。也許有朝一日,我們的法律能作為外國學習參考的對象與指標;而我們的法律人,也能夠擁有成為所有人的模範與榜樣的那一天。對於這樣的夢想,我想我們需要多一點自信。

1. 在屬於我的那個年代,我的第一本法學教科書是黃常仁教授的《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論證》(增修合訂版,2000年8月),一本讓我愛不釋手、反覆閱讀不下數十遍的經典教科書。對於一位剛離開高中校園的大學新鮮人,教科書內的大量德文單字,實在是一件非常新鮮的事。遙想當年大一,黃老師上課的風采,不僅開啟我對《刑法》與法律世界的喜好、也間接引發我對德文的興趣迄今。
2. 我國法學研究深受德國法學的影響,其實只是近十幾年來的事。早期的法學文獻,則是深受日本學說與文獻的影響。我國法律研受到德國或日本的影響,究竟是法律繼受的必然?抑或是學者留學背景的偶然?有待吾人研究觀察。
3. 邱聯恭,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程序法學—著重於確認修法之理論背景並指明今後應有之研究取向,程序利益保護論,民事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四),台大法學叢書150,2005年4月初版,第139-141頁。
4. 法官協會,法官法草案歷年事紀摘要,法官協會雜誌第10卷,2008年11月,第2-4頁。
5. 直至今日,日本尚無「檢察官倫理規範」之具體規定,參見水谷規男,李純如譯,檢察官之專業責任,法曹倫理,新學林,2011年11月一版一刷,第337頁。又日本檢察官於偵訊期間不僅得拒絕律師在場、偵訊過程更未全程錄音錄影各節,屢經日本學者與律師提出批評與檢討,而對於我國《刑事訴訟法》於此方面的發展頗為讚揚。
6. 儘管如此,日本卻已針對檢察官濫用公權力之情節,允許被害人就該違法行為透過國家賠償法予以救濟。日本實務上目前承認之案例包含:檢察官妨礙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與通信、檢察官不當起訴等,詳見水谷規男,李純如譯,檢察官之專業責任,法曹倫理,新學林,2011年11月一版一刷,第337-341頁。儘管在欠缺「檢察官倫理規範」的情形下,日本司法實務仍承認被害人得向濫權的檢察官請求國家賠償的發展,實在值得我國深思與檢討。
7.「自尼克森以下,水門事件的主犯幾乎都是律師,說起這件醜聞,讓我們想到事後每一所法學院的學位授與當局都要求設立法律倫理的必修課。有人相信以後律師的道德就提升了嗎?這不是進一步證明了討論道德不會讓一個人道德提升嗎?倫理課程真正的目的和唯一的效果,只是讓幾個外行人高估了律師的道德感而已。」引自Richard A. Posner(理察‧波斯納),法律與文學,商周,2002年2月初版,第4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