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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終於開庭了!

李艾倫

最高法院終於開庭了!
◎李艾倫 _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律師
我國最高法院不但是終審法院,更是法律審,透過對爭議法律問題以判決表示法律意見,而達到統一解釋法令的目的。然而,在訴訟程序中擔負如此重要功能的最高法院,卻幾乎不開庭。《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進行辯論,但是據統計顯示,數十年來,最高法院開庭辯論的案件卻只有3件,所謂「必要時得命辯論」的規定,幾乎成為具文。而也因人民既無法由開庭了解最高法院審理過程,也因保密分案而無法知悉案件承辦法官,因而使得最高法院一直以來充滿了神祕色彩。
今年4月25日,最高法院非常罕見地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當天一早最高法院門口即出現排隊旁聽的人潮,法學教授、法律系學生、實務工作者、記者,對於這過去難得一見的情況,莫不盼望看到精采的法庭攻防,希望透過檢辯雙方互抒法律意見,而使爭議的法律問題得以釐清。然而,不知是否因各方事前有太多期待,這次辯論庭似乎有不少落差!
法院提問 檢辯卻未能聚焦
首先,辯論前媒體報導最高法院對外表示本次辯論重點在於「共同被告拒絕證言權」之法律爭議,然而,整場辯論法院擇取之爭點卻在檢察官是否「即時訊問」與未即時訊問是否屬「證據排除」範圍。不知是否因現場辯論爭點與事前所知不同,對於法院的提問,檢察官與辯護人的回答卻似乎無法聚焦。對此,未免讓人納悶,雖然因為法律審的性質,而或許沒有聲請證據調查相關程序的準用,但為何不準用準備程序相關規定,事先整理法律爭點,使檢辯雙方就爭點事先準備,言詞辯論時再將精力集中於爭點進行攻防。
況且,就第三審的審理範圍,除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外,法院尚得調查判決是否有當然違背法令、援用法令不當等情形,更遑論職權上訴案件被告可能連上訴理由都無法或不知提出,於此情況下,若非事先以爭點整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事先知曉,否則當場拋出雙方書狀未提及之法律爭點,甚至如同此次辯論當場才提供國外法院判決,要雙方立即表示意見,豈不是讓檢辯好似參加即問即答之百萬大挑戰般嗎?
第二個疑問,則是何不如同大法官解釋程序,邀請對爭議法律問題有研究的學者專家,到院表示法律意見?如此不但可使法庭活動不再限於檢、辯雙方各說各話,更有直接促使法學進步之功能。再者,雖然因第三審是法律審,所以主要陳述者為檢察官、辯護人,然而被告既然身為案件的當事人,為何這次辯論庭卻不見被告蹤影?
第三審為法律審 更應採強制辯護
此外,由此次辯論,更可看出在法律審階段保障被告辯護權的重要性,在以法律專業高來高去的第三審,顯然不可期待無法律專業知識的被告可以獨自勝任。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卻排除強制辯護規定的適用,使得被告於特別需要法律專業協助的第三審程序中,反無法獲得國家接近律師權、辯護權的保障。這樣的結果將使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知識水準較低之被告,因無資力、不知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而無法使被告在上訴程序中受到實質有效的辯護。論者或謂第三審辯論在《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行之,然而,立法理由既然在於法律審著重在法律意見的表達,所以適合由「通曉法學之人」來進行,則何以開庭時「口頭表達」就需要「通曉法學之人」,不開庭時「書面表達」就不需「通曉法學之人」?
無論如何,最高法院回應各界從善如流開庭辯論,縱使有許多可調整之處,但總是邁出改革的一小步。期待將來,能以規則或慣例建立起第三審辯論程序審理規範,使程序具有可預測性,引入學者專家鑑定法律意見,使辯論內容更加豐富,並同時照顧到弱勢被告法律協助的需求,讓雙方當事人透過對爭議法律問題的現場辯論,使真理越辯越明,進而達到促進法律演進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