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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濫訴 也不可傷到受害人

林峯正

防止濫訴 也不可傷到受害人
◎林峯正 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民間司改會第四次召開記者會,公布3個自最高法院無罪判決中過濾篩選出的檢察官濫權、疏誤個案。
其中包含,檢察官在偵辦賄選案件時,以威逼恐嚇方式訊問證人,待案件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時,證人翻供,檢察官二話不說,立刻以偽證罪起訴證人。經法院當庭勘驗檢察官的偵訊光碟,認定檢察官取供違法,證人得到無罪判決。法官甚至在判決書中明確出,「類似辦案手法,應非偶一或臨時疏察所致,自難見容於人權法治之文明社會」。
另有一案則是,前年立法院通過「速審法」,規定檢察官起訴的案件經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若要上訴最高法院,須指出法院的判決有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的情形。但檢察官卻似乎完全不清楚這個最新通過的法律條文,竟提出不符前述上訴條件的上訴書,全案立即遭最高法院駁回。
這兩個案子的承辦檢察官,或違法辦案,或幾近不知法律規定,全都船過水無痕,完全沒有被追究責任,檢察官辦案辦成這個樣子,好像沒人管的野孩子,法務部究竟安的什麼心?
第三個案子也是與上訴有關。最高法院說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應予駁回。記者會後,立即接到高檢署承辦檢察官的電話,並傳真其在該案所撰寫的上訴理由書,藉以澄清並無最高法院稱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
據了解,最高法院對於檢察官經被害人請求上訴的個案,採取了不同於檢方認定的標準。似乎認為,若檢察官只是完全或大幅引用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理由狀中所敘述的理由,或將該請求上訴書引為附件,最高法院即傾向認定檢察官上訴未具理由,以上訴不合法將全案駁回。
兩強相爭 人民犧牲
最高法院的這個作法,的確有值得檢討的空間,也許,最高法院是想藉此匡正偶有高檢署的檢察官並未自行撰寫上訴理由,只引用被害人的書狀,有偷懶的情形,乃痛下重手,直接認定上訴程序就不合法。然而,檢察官是被害人的代表,最高法院固然可以藉此懲罰偷懶的檢察官,但檢察體系根本不痛不癢,遽予駁回上訴的結果,卻是直接犧牲了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令人遺憾的是,去年12月初,民間司改會公布的個案中,即有類似檢察官引用被害人書狀上訴,而遭最高法院逕行駁回上訴的情形。當時,便曾指出最高法院應針對此一情形向社會說明。半年以後,同樣的情形仍然存在,可以想見,不知有多少犯罪被害人,只因法院與檢察署不同調,卻變成兩強相爭的真正受害者,誠如台灣俚語所言,「仙拚仙,拼死猴齊天。」
不久前,有檢察官為了抗議最高法院的決議內容,選擇前往最高法院大門口靜坐抗議,還有上千名檢察官連署聲援。不知以上的爭議是否也能博取檢察官們的青睞,再度為了被害人的權益到最高法院靜坐抗議。或者,若有檢察官為了法務部無視於極少數檢察官濫權疏誤的行為,嚴重侵害民眾的訴訟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客觀的形象,一心護短,憤而選擇到法務部大門口靜坐抗議,也行!
(本文收錄自2012年6月21日蘋果日報A17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