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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分案廢止後,最高法院你該瘦身了

林臻嫺

保密分案廢止後,
最高法院你該瘦身了
◎林臻嫺 _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在新任的楊鼎章院長上任後,最高法院馬上做出幾項改變,包括在2012(民101)年3月13日召開101年度第1次的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一、設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刑事判例研修初審小組,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檢討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於認判例有不合時宜時,即分別提案送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援用。二、另本院業已函請一、二審法院於法官審理案件時,如認有本院判例不合時宜,或前後判決見解有歧異之處,請提供本院檢討改進。三、本院受理之民、刑事案件,儘量挑選具有法之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案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會後,本院刑事庭就受理之99年度上字第5038號柯居財等偽證案件,定於101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辯論」(註一)。
緊接著,最高法院民、刑事庭長、法官會議在3月20日作成決議,從4月16日起,取消保密分案制度,讓案件的告訴人、被害人、律師、代理人等訴訟關係人,以後都可直接以書面向最高法院聲請查詢承審法官(註二)。這些,都是很值得大家為它鼓勵、喝采,我們其實很期待,最高在破除保密分案這道高牆之後,能藉此時機,檢討自我體質,把過去隱藏在保密分案背後,或與保密分案共生的不合時宜的制度,都徹底一併改革掉,以趕上時代與國際的潮流,並符合輿論與民情之期待。
此外,這樣改革的步驟,似乎也預告了一個更透明、更公開、更保障人民訴訟權益,更能統一法律見解的最高法院的即將誕生。再配合上楊前院長在卸任致詞上,說到,最高法院的積案,已從6千多件大幅降低到1千多件,復加上速審法等的實施之下,以往數十年來,最高法院最被長期詬病的濫行發回、導致當事人法庭流浪的怪象,應能大幅減少,且案件不用一再更審,可期待案件數量也會相對減輕,這時,不正是最高法院可以積極進行「瘦身」的時機嗎?
大幅提名人事遷調 邏輯何在?
但是,最高法院先在2012(民101)年3月14日之時,以新任楊院長需有信任之官長為由,特別期中調動了時任臺灣高等法院的邱瑞祥法官至最高法院辦事後,隨即在4月25日即將召開的人事審議會前,司法院人事處卻不尋常地大幅提名了包括「4位最高法院庭長,2位補實最高法院法官,及8位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的最高法院人事遷調案,這樣不算少數的最高庭長、法官的遷調案,跟多數人所追求主張的「逐步建立一個更小而美、更精實的最高法院」的理想,給了一記悶棍,究竟其背後的理性與邏輯何在?
說實在,我國的最高法院應該有多少庭數、多少員額,是可以拿來各說各話的抬槓議題。但是,最根本的,它不僅涉及到資源(包含權位)的合理分配,也涉及到司法給付(案件處理)效率的最適性,司法院應該、也必須要有一套堅強的理性作業標準,始能服人。最高法院的案件既然大幅減少,《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實施及廢除公開分案,理論上應會加速案件的審理,避免(或減少)因枝節事實或無謂問題而濫行發回,如此,倘不能作為減少員額的理由,亦更不可能作為增加員額的理由才是。
此道理就跟最近很夯的議題,即「台電虧損,是否一定要漲價」的討論一樣。台電在未先檢討自己的人謀不臧、浪費浮濫、無效率,在尚未精實改造自己的體質及效率之前,就率爾要向用戶伸手、大幅漲價,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縱使確實最高法院的庭長、法官有退休優遇等情形,但在這個不景氣、講求經濟效率的年代,在司法圈內,過去那種公務員似的論資排輩的排隊邏輯,那種「遇缺一定要補,好人一定得占缺」的升遷思維,應已不能再當然地適用。
應先檢討組織是否精實檢約
當然,為了要活絡最高法院的人事,當然不是一定不能增加庭長與法官的員額,但筆者認為,應先行檢討現行最高法院的組織、體制,是否已經符合法律、符合精實、儉約、效率等原則,亦即先討論檢視現任庭長的功能性與適任性,及法官員額是否真的不足,或僅是「假性不足」,再來談應補多少員額的問題。
就現行最高法院的體制,仍存在一些組織不合法、人員無效率的問題,我僅舉以下兩點為例:一、現行庭員配置是否合法,又不足庭員數之庭長是否能有效發揮功能?
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但現況是,最高法院現行的庭,不符合前揭規定的非在少數。譬如,刑一庭,除庭長外,僅置辰股、合股法官2人(其他,如刑六、民一、民二、民四、民五、民六等庭,亦皆然,除庭長外,均僅配置法官2或3人)(註三),這種少人的配置,均明顯違反前揭1庭內,共應設置1名庭長、4名法官之法律規定。這種執司最高司法權責之機關,竟然在組織配置上,知法犯法,帶頭違法,豈非滑天下之大稽嗎?
尤其是,譬如在配置2名法官的刑一庭,該庭之案件,要如何能夠依照前揭法律規定,湊足「5人」來行合議審議?想當然爾,自需長期由其他庭的法官「常業代理」,但是,「代理制度」本來只是在法官因休假等問題無法實際參與案件評議時,所不得不然之例外作法,但最高法院卻將此一例外之「代理制度」操作成「一般性之原則」,則試問這些「常業代理」之法官,要如何有時間、有能力去長期、分身與別庭共同行「實質合議行為」,故想當然只能「矇眼」作成,則此種判決之正當性究竟何在?最高法院這種帶頭在組織、制度上,無視法律、並操弄原則與例外之作法,這種帶頭未落實實質評議之審判,要如何能杜悠悠之口?
因此,早先我們在討論保密分案應否廢除的過程中,即已提出:最高反對的理由,恐怕沒有如此單純,亦即傳言指倘保密分案公開後,各庭前揭不合法律程式的配置,勢必也將會被提出檢討,因現有的最高法院法官倘均「依法整併」為「5人」一庭後,根本不需要那麼多的庭數存在,又既然沒有那麼多庭,則「當然」就沒有設置那麼多庭長、審判長的必要性。故,追根究底起來,當初某些人力主反對廢除公開分案的背後,恐怕還有一個不能說的秘密存在:「即怕有些庭長的職位不保!」、或「將擋住某些人去當庭長的升官圖!」
當然,也有另外一種說法,是這些最高法院的資深庭長們,以要處理行政事務等等為由,「拒絕」將該庭的人數補到法定的5人,再加上過去主事者長期縱容,其他法官鄉愿因循的共生之下,造成今日的最高法院有幾十庭之名,卻沒有幾十庭之實。此外,就經濟分析而言,這些資深優秀的庭長們,法律見解及辦案經驗均俱豐,該庭卻只帶領(配置)2或3名法官,是否有效率,如果依照前揭法律先整併每庭的人數,還需要增補這麼多的庭長法官嗎?我不明白。
其實,當初我們在3月5日與最高法院新任之楊院長座談時,即已大聲疾呼過這個違法問題的嚴重性,但是,因為我們知道,這個問題需要時間、需要等待
好的時機去做改變,所以,我們在「等」。然而,在司法院2012(民101)年3月14日所進行的人事遷調後,最高法院內之洪文章庭長轉任臺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法官兼院長時,理論上,不正是可以將其庭內之其他法官配置到其他法定員額不足的庭內,亦即依法整併最高法院庭數的大好時機嗎?
然而,就我所知,很遺憾,並「沒有」看到任何整併的改變,仍然因此「再新派任了一位審判長」,此不是更令人難過之處嗎?這表示,最終最終,最高
在面對人事改革的這一塊上,還是制肘甚深,沒有辦法自我完成改革,最高法院在明知自己組織不合法的情況下,卻遲遲不見自我整併,使之合法,並可藉此
促進最高法院庭長傳承案件審理經驗及法律知能之效率,卻反過頭來伸手要增補庭長及法官,豈能說有理由?且要在人事審議委員會上,用強勢多數決,來強
度關山,亦無異於要陷負責把關、審議此波人事案的人審委員於歷史罪人,亦即倘人審委員,輕率通過這次的最高法院人事遷調案,是不是都會成為「助長最
高法院繼續在『組織、制度違法』的幫助犯」!
二、專庭可以增加同類案件的見解統一,為何不作?
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只有9人,英國新成立之最高法院法官為12人,同屬亞洲的日本最高裁判所法官為15人,韓國為14人,我國卻需要配置至89人,
何以如此。論者有主張,我國既為大陸法系國家,繼受法國、德國之法制系統,該二國之最高法院人數亦屬眾多,為我國目前員額眾多、比起臃腫肥胖的最高
法院找出法制之出口。
然而,姑且不論法國、德國之土地面積、人口總數,均與我國實際上相差懸殊,且就許政賢教授在2012(民101)年2月10日在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發言參考資料」內所記載,就法官與人口比例之結構嚴格計算,我國每十萬人口之刑庭法官數,約為德國5.48倍,約法國的3.82倍。相對而言,我國終審即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比例,就世界法制先進之各國而言,仍屬顯然偏高,而且民刑庭之配置比例,亦明顯失衡。
所以,從「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的角度,要為我國如此龐大的終審法官員額數, 找到一個的「經濟理性( e conomi c rationale)」的基礎,或去將目前的人數定位成已屬功能效率最適(Optimal),其實,真的還蠻困難的,但我能想到的,只有「專庭」跟「聯合大法庭」,是可能作為支撐這個經濟理性的關鍵。
因為,存在這麼多庭同時去做相同的司法事務,而這些司法事務又不是純以「電腦」計算,而是以「人腦」判斷,再加上知識份子,各個頭角崢嶸、在法律見解上,互不相讓、百家爭鳴齊放之結果,這麼多的「人腦」注定只能「生產」出多方歧異的法律見解,對「司法給付貴要在『定爭止紛』」的效果上,必然是「經濟無效率」的。紛歧的法律見解,不僅讓下級審無所適從,也讓當事人、辯護人等為了查詢法律見解必須地毯式的搜尋,對於訴訟結果更只能以碰運氣來形容。
如果硬要為我國現行最高法院確實「必須」存在這麼多庭,找出一個經濟理性,我認為只能以:「因為目前社會分工細密,法律發展越來越專業瑣碎,故各庭間,因有不同的專業性及功能性,需要各司其職、以分工合作」這套說法,才有可能服人。
而德國目前的聯邦最高法院,亦確實是採取設置「專庭」的方式來運作,據官網所載,2010年以後,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專業分庭為:民一為智慧
財產權、工業財產權等,民二為公司法、市場財經等專法,民三為州責任法等、民四則為保險契約法,民五為不動產專庭,民六為侵權及醫療過失責任,民七
是建築契約等,民八是銷售租賃法規,民九是清償債務等,民十是專利法,民十一是銀行法,民十二是家事法等。刑事部分,則主要是依照區域,不同地區的
上訴案件會到不同的專庭審理,除此之外,也要依照事務類型,如刑一是軍事及國家法益案件,刑四是交通案件等。(註四)
另外,法國的最高法院,也是分成6個專庭,即第一民事庭(負責民事契約糾紛、民事涉外糾紛)、第二民事庭(負責侵權、民事程序有關之紛爭)、第
三民事庭(負責物權、工程紛爭)、第四商事及金融庭、第五社會法庭(勞工、社會保險紛爭)、第六刑事庭而已。
所以,我國之最高法院,如能就刑事部分,成立出「智慧財產權」、「性侵害」、「毒品」、「重大經濟」,就民事部分,成立出「醫療」、「工程」、
「家事」、「勞工」等等之專庭,才是真正能夠為現在這麼多庭,找出「各自都能存在」的合理正當性,以及堅強不可替代的經濟理性,藉此方式,去減少我
國最高法院生產出「統一的法律見解」的無端資源耗費,提出「精良的司法給付」的效率,下級審及當事人等也「順便」可免去苦命搜尋各庭判決的時間耗
費,就理論而言,不是一舉數得的改革嗎?
而且,要在最高法院建置出各個專庭,成本也不高,既不需要動用到可能引發國會朝野混戰的修法程序,這種性質上屬內部事務分配的事務,其實只要最
高法院同意在年度事務分配時,修改內部的分案規則,在事務分配會議上進行即可。為什麼不願意、不能夠改變?
遷調案竟照案通過 顯無自省能力
最高法院如果連上面二點最簡單、最基本,立刻可讓全國人民都能「有感」,即能具體感受到促進效率、增進自我體質的改革承諾,都無法明確作出的話,卻反過來大舉增補員額,豈為事理之平,故第一審之人審委員代表林孟皇法官及其他關注此事之法官等,均於該次人審會議開會前,即在法官內部論壇貼文疾呼,希望在未取得最高法院具體再改革之承諾前,應先「罷審」該次最高法院的人事遷調案件(註五)。但是,該人事案在4月25日之會議中,雖經過激烈之討論,然無論是司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均沒有就此組織、體制不合法、及員額、效率等問題上,作出具體的改革回應或承諾,且除了一位法官沒有通過審議外,其餘最高法院增員的人事遷調案,均仍依司法院之原始提案照案通過,無怪乎被視為是基層法官集體連署以來、司法內部自發性改革最高法院行動所經歷之「最大歷史挫敗」。
而林孟皇法官也在開完會之翌日,在法官論壇為文,聲明:「關於最高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是繼保密分案制度取消後,下級審法官及社會各界開始關
心的議題,還請最高法院儘速解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不然的話,屆時恐怕不只是『茶壺內的風暴』而已,而是違法失職所引發的監察院糾舉、彈劾問題」(註六)。是筆者僅在此衷心呼籲司法院及最高法院能夠察納雅言,正視此問題之嚴重性,並進而提出具體解決、因應之辦法,好讓最高法院能更精實、更小而美、更有效率、即能「早日瘦身成功」!

1. 參見最高法院2012(民101)年3月14日公布之新聞稿。
2. 參見最高法院2012(民101)年3月20日公布之新聞稿。
3. 參見最高法院庭長、法官配置表。
4. 參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網站(最後瀏覽日為2012年4月24日)
http://www.bundesgerichtshof.de/SharedDocs/Downloads/EN/BGH/
brochure.pdf;jsessionid=9B29A779FCFFA698C505E52EA25FCB67.2_
cid134?__blob=publicationFile
5. 見2012年4月24日之法官論壇「林孟皇」、「臺南但仔麵」、
「克達完禮」等人之發言內容。
6. 見2012年4月25日之法官論壇「林孟皇」之發言內容。(編按:
請見前文《最高法院應解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