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徐自強剛經歷了一場假審判

林峯正

徐自強剛經歷了一場假審判
◎林 正 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媒體披露,徐自強案承審法官所指派的公設辯護人,到台北看守所接見徐自強時,希望他認罪,換取減刑。新聞標題是,「法官派人來喬刑期」。報導中除了徐自強的說法外,還訪問了公設辯護人,他承認有受到法官的指派,但否認有要徐自強認罪。又說,因為徐自強的律師並沒有不到庭的狀況,法院另行指派公設辯護人,似乎有瑕疵,當初也建議法官不要指派。
這下非同小可,堂堂法官怎會在審判期間派人與被告談條件,此舉置社會對法官客觀公正形象的期待於何地?高等法院立刻援引《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的規定發出聲明,強調法官本有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職權,至於公設辯護人依法至監所接見被告,屬其獨立職權。高等法院似乎作了超完美切割,承審法官只是做該做的事,一切於法有據。至於公設辯護人要做什麼他們也管不到。
可是,事情真有高等法院說得那樣簡單嗎?
承審法官首先要被質疑的是,本案是3月12日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3月27日第一次開庭,5月7日就辯論終結,前後歷時僅40天就審結一件歷時17年的更八審疑案。高等法院是否願意公布最近一年所有經過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案件,平均的審結日數,以茲比較。相信徐自強案更八審,以40天的時間審畢,應是特例中的特例,承審法官在急什麼?為何以噴射機的速度向前衝?
發回更審後,自第一次開庭到辯論終結,本案的義務律師團卯盡全力配合法院開庭審理,庭期從無一次缺席。準此,並無高等法院聲明中所指,強制辯護案件未選任辯護人或選任辯護人無故不到庭之情形,依法自無指定公設辯護人的空間。承審法官卻一反常態,預慮徐自強的義務律師們會無故不到庭,另行指定公設辯護人,而生公設辯護人奉法官之命到看守所喬刑期的爭議。
法官指派公設辯護人 就是違法
不論與徐自強喬刑期的指控是否屬實,在被告並非沒有律師、律師也沒有不配合的事實前提下,承審法官指定公設辯護人就已經是違法。而超乎尋常地短短40天,就審結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顯示承審法官心中念茲在茲,就是要在「速審法」羈押上限8年之規定於5月19日施行前審結。難怪,承審法官對於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視而不見,對於攸關是否參與犯案重要關鍵、請求重建犯罪現場的要求,斷然拒絕。同時,這也間接落實了承審法官有可能派人喬刑期的動機。因為,如徐自強認罪,本案即可確判,發監執行,當可順利避免依法放人的窘境。若否,公設辯護人隨時待命,就是要在5月19日以前將案件脫手,縱然還是得放人,但因已完成更八審判決,承審法官即可省卻向社會解釋為何必須放人的麻煩,因為那已經是最高法院的問題了。
總歸結論一句話,這是一場早已預設有罪的審判。承審法官只是在「速審法」放人的陰影下跑龍套,凡事在乎速度,完全不顧審判的真正目的在於發現真實、落實正義,公平法院的理想完全拋諸腦後。就徐自強而言,則是徹徹底底經歷了一場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