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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密室殺人疑案-鄭性澤案

張娟芬

KTV密室殺人疑案-
鄭性澤案
◎張娟芬 _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
1. 鄭性澤的故事
2002年1月5日,鄭性澤和朋友羅武雄一起去KTV唱歌(請參見下圖)。羅武雄酒後任意開槍射擊酒瓶,警方獲報前來,槍戰結果有1名警察殉職。鄭性澤被當成嫌疑犯,熬不過刑求,他就自白了。從一審到定讞,一共只有開過2 1 次庭。那把殺害警察的兇槍上面,沒有鄭性澤的指紋;這個案子也沒有專業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鑑識報告、彈道分析、傷創分析。判鄭性澤有罪
的證據,主要是鄭性澤的自白,和證人的證詞。
2. 三個關鍵人物
這個案子的關鍵人物,就是歹徒羅武雄、警察蘇憲丕,與被告鄭性澤。
被害員警中槍的彈道顯示,槍手應該在他的正前方,也就是歹徒羅武雄所坐的位置。彈殼都落在羅武雄附近。此外,證據也顯示羅武雄射擊酒瓶時,所使用的槍枝就是殺死警察的凶槍。但羅武雄已於槍戰中死亡;於是鄭性澤被判處死刑。
3. 羅武雄
確定判決認為,羅武雄在槍戰一開始就中槍了,所以,他雖然身上有槍,但卻根本沒有機會開槍。但是:
● 所有在場者,都說羅武雄有開槍,而且羅武雄比警察先開槍。
● 警察隔天製作的的刑事案件報告書與移送書,都明白記載羅武雄先開槍、警方才還擊的事實。
● 證人魏世政根據現場與警員傷勢的分析,他也認為槍手位置就在羅武雄附近。
當天也在場參與槍戰的兩位警察是王志槐與高豫輝。法院主要根據他們的證詞認定羅武雄沒開槍。但是:
● 警察是後來才改口的,證詞不穩定。
● 警察的證詞矛盾:警察說當時認為僅羅武雄有槍,又說羅武雄毫無反擊機會,可是他們卻一邊開槍一邊退出包廂,並且看到同伴中彈了也不進去救援,反而雙雙離開包廂。
● 法官也認為,警察訓練精良,警匪對峙時,應該是警察出手較快、槍法較準。然而警察們以羅武雄為目標、共開17槍,卻僅有2槍打中羅武雄──反倒有3槍打到旁邊的人。
● 現場目擊證人,以及警方的原始證詞,都明白陳述:羅武雄有開槍。
4. 蘇憲丕
確定判決認為,蘇憲丕先中1槍倒地。槍手趁槍戰稍歇之際,從羅武雄的位置,對側躺在地的蘇憲丕,再開2槍。但是:
● 兇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特徵是無擊錘、3連發:「射擊反應時間非常靈敏迅速。傳統用擊錘擊發的手槍射擊一發子彈,克拉克手槍可以射擊3發子彈。」應該是連續中3槍,不是兩階段中槍。
● 蘇憲丕腹部的傷口狀如驚嘆號(如下圖):先擦過皮膚造成燒灼的長條焦痕,隔一段空白,再穿進腹腔。2傷中間的空白顯示,他中槍時是彎身向前的姿勢,不是側躺中槍。
● 現場茶几上有血泊。蘇憲丕頭部的2槍未貫穿,不會流很多血。所以他應該是腹部中槍時彎身以茶几做為支撐,所以血流在茶几上。確定判決認為他側躺在地、腹部中槍,與現場的事證不符。
5. 鄭性澤
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先開一槍打中蘇憲丕,然後走到羅武雄的位置,去開第2槍及第3槍。但是:
● 開槍時彈殼會彈出,掉在槍手附近。現場的4枚歹
徒用的彈殼,都圍繞著羅武雄,而離鄭性澤很遠。
● 鄭性澤在槍戰中被打中左小腿,開放性骨折。他可能忍痛負傷繞遠路?他還得匍匐在地開槍,才符合員警中槍的彈道。可能嗎?
● 他離開包廂的路徑上,血跡清晰可見(上圖)。槍手的位置,地面卻沒有任何血痕(下圖)。
● 鄭性澤必須經過張邦龍、蕭汝汶, 才能到羅武雄的位置去開槍。但張邦龍與蕭汝汶從未提到鄭性澤在狹窄的走道上走去走回。
● 梁漢璋作證說他和鄭性澤一直靠在一起。
● 在場的目擊證人與警察,沒有人看到鄭性澤有開槍。
6. 誰有嫌疑?
羅武雄鄭性澤
持有凶槍ˇ(證據:射擊酒瓶的克拉克彈頭)?
有開槍ˇ(證據:目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
坐在開槍位置ˇ(證據:刑事鑑識組長魏世政證詞)?
彈殼落在附近ˇ(證據:現場照片與物證)ㄨ
嫌疑ˇ ?
7. 檢警偵辦的疏失
員警蔡華癸首先進入槍擊現場,竟不知保存現場,將歹徒的4把槍拾起,放在沙發上拍照(如下圖)。
現場查獲歹徒的4把槍枝,警察沒採集指紋,檢察官竟然也不查驗兇槍的指紋。4把槍枝遲至一審時才送驗,時間延宕可能造成跡證消泯,是檢警的嚴重過失。
涉嫌刑求取供:本案共計有被告鄭性澤、證人張邦龍、證人蕭汝汶等3人指證警方刑求。
8. 學不會的教訓
江國慶案鄭性澤案
刑求
1. 江國慶被毆打、用電擊棒恐嚇、強迫做體能、在氣氛恐怖的洞穴裡接受偵訊,終於做出不實自白。
2. 當江國慶提出刑求抗辯時,軍方未要求軍事檢察官舉證,即認定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1. 鄭性澤被灌水、被電擊嘴巴與生殖器,終於做出不實自白。
2. 當鄭性澤提出刑求抗辯時,依法應要求檢察官舉證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但法庭(更一審、更
二審)均未調查,即違法裁判。*鄭案發生在2002年。2003年《刑事訴訟法》有重大修正,鄭案自更一審開始應適用新法,而新法明訂,當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法院竟不要求檢方舉證,明顯違法。
缺乏可靠的專業鑑定報告
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為衛生紙上是江國慶的精液,符合他的自白。重啟調查以後重新鑑定,發現是體液而非精液。
重要證物如兇槍、擊斃羅武雄的子彈、員警蘇憲丕與歹徒羅武雄的傷創分析、蘇憲丕擊發的子彈、現場茶几上的血泊如何形成,均未經專家鑑定。
鑑定人不適格
江國慶因測謊為通過而被認定涉嫌,但測謊未按照標準程序,施測者李復國是台大中文系畢業,僅修習280小時的學分,缺乏心理相關專業知識。
確定判決根據證人魏世政(刑事鑑識組組長)與許倬憲(地檢署法醫)的證詞,認定鄭性澤開槍殺警。然而魏世政與許倬憲均不具彈道方面的專業,也不是受法院囑託的鑑定人。2011年6月爆發的柯嘉文冤案,目前正在調查冤抑的原因,魏世政亦是被調查對象之一。
辦案人員行為有爭議
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另案亦傳出刑求取供導致一案兩破。蔡華癸後來因恐嚇取財被起訴。罪證不足「兇刀」上並無江國慶的跡證。僅憑公共廁所裡衛生紙上的DNA,就把江國慶判處死刑。
兇槍上並無鄭性澤的跡證。在場7人之中,共4人手上有火藥殘留,就將鄭性澤判死刑。
忽略其他涉嫌人
江國慶的委任律師早已具狀指出,許榮洲的犯案模式類似此案,然而軍事法庭卻忽略而不調查。
現場跡證包括彈殼位置、血跡分佈,以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都顯示羅武雄涉有重嫌,然而確定
判決草率排除羅武雄,而將鄭性澤判死刑。
程序違誤
偵訊過程有反情報隊主導,於法不合。2次審理均由同樣3人審判,3人中有1人並不具備軍法官資格。
2位證人以證人身份具結,確定判決遽以「鑑定人」、「鑑定證人」視之。更一審僅開2次庭,
僅費時3個月,虛晃一招。
9. 法官也不知道
鄭性澤的案子,在2006年5月29日定讞。然後僥倖地拖到台灣實質上暫停執行死刑。就像《雖然他們是無辜的》(原文書名:"In Spite of Innocence :Erroneous Convictions in Capital Cases")說的一樣:那些被發現冤枉的案子,不是因為司法內建的糾錯機制奏效,而是因為運氣。
你問我,鄭性澤有沒有開槍殺死警察?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法官也不知道。
10. 我們可以做什麼?
我們主張,這個案子還有許多疑點有待澄清,應當獲得再審的機會,以免江國慶的憾事再度發生。
我們也主張暫停死刑執行,因為若不如此,我們根本沒有冤案可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