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檢座善盡舉證責任才是要務

林峯正

檢座善盡舉證責任才是要務
◎林 正 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大火發生,屋毀人亡。當眾人都在引頸企盼打火英雄時,卻見消防隊員率先抱怨,警察為何沒有幫忙維持秩序,讓看熱鬧的民眾阻擋消防車輛進出?政府官員查察不力,失火的建物沒有使用防火材料,致遭惡火快速吞噬;消防栓設置有誤,水壓過低,取水不易形同虛設。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這種現象在公務體系並不少見,也讓多數民眾深惡痛絕,為何公僕總是只會檢討別人,卻從不願虛心面對自己的疏誤。如今,這怪象也漫延到檢察體系。
最高法院在年初時作成刑庭決議,基於無罪推定、公平法院法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
此舉一出,引起大批檢察官抗議,發起連署,並至最高法院前靜坐表達訴求,認為最高法院決議輕率,也踐踏司法正義。法務部長也認為,法律本來就規定對被告有利不利都要注意,但最高法院卻偏向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部分,不符公平原則,他支持檢察官的見解。
院檢大戰,勢所難免,兩方互不相讓,刀光劍影。到底誰說得對?
話說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經過數回合的激辯,終於將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由以往法官主動進行的職權主義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起因在於,以往的檢察官偵辦案件,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依法起訴後,就交由承審的法官依職權接續調查,檢察官在審判過程神隱,法官成了檢察官起訴案件的後繼者,完全紊亂了訴訟上法官中立聽訟第三者的角色。被告只覺得案件起訴前遭到檢察官的攻擊,起訴後又有法官承接檢察官的角色,無罪推定似乎只在教科書及法條上看到,與實際訴訟運作無關。再者,無窮無盡的證據調查,也讓最高法院動輒以「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為由將判決撤銷發回更審,成了案件久懸不決的溫床。
抱怨法官 無正當性
解決之道無他,若能貫徹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法官以審理檢察官及被告、律師提出的證據為原則,一來可以讓檢察官小心蒐證,避免草率造成冤案,亦可讓法官回歸客觀聽訟的超然角色。最重要的是,日後再無法官未能主動依職權調查即被撤銷發回更審的問題,可謂各得其所。
可惜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仍留下,「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官應依職權調查」之妥協條文。喧騰多年以後,最高法院乃以刑事庭決議,作出法官依職權調查,限於對被告有利事項,如此令檢方不滿的決定。
以平民的角度來看,我們支持最高法院在多年以後終於釐清法官、檢察官在訴訟上的不同角色及權責。
對於檢察官的抗議舉動,毋寧應被視為出於善意,擔憂法官可能因此疏縱被告而生情急之舉,需被理解與尊重。只是,若檢察官們能將這份能量轉化為善盡舉證責任,提高偵查品質的自我改革要求,例如對於民間司改會所公佈濫權失職偵查個案之檢討與改善,社會自不會吝於給予掌聲。若否,當未善盡職責的檢察官反而抱怨法官不出手相救,又有多少正當性可言!
(本文收錄自2012年6月5日蘋果日報A17蘋果論壇)
檢座善盡舉證責任才是要務
◎林 正 _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