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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報導一/個案報導二

編輯部

個案報導一
時間:民國87年 地點:台北地院案由:陌生人強暴
這是一起被害人在住家樓梯間遭到強暴的案例,由於辯方律師認爲樓梯間空間太小,不可能進行強暴,因此要求履勘現場,法官不但准許辯方的要求,而且要求被害人也要在場。
被害人的代理律師立即向法官表示抗議:履勘現場一定會讓被告與被害人再一次見面,勢必對被害人再度造成恐懼及心理傷害;再者,要求被害人「身歷其境」,再一次面對犯罪現場,回憶起恐怖的經歷是非常不人道的作法。最重要的,這原本是一起陌生人強暴的案子,被告對被害人並不熟悉,而經過履勘現場只會讓被告更清楚被害人住家附近的狀況,對被害人的安全非常不利。但法官以「被告在法律上有被告應有的權利」爲理由,拒絕被害人代理律師抗議,還是進行現場履勘。
被害人在考慮要不要到履勘現場時,法官卻對代理律師表示:「(律師啊,如果妳的當事人沒有到,那被告說什麼我就只好相信什麼囉!」律師在憂慮法官採信被告片面說詞的情況下,只好盡力和當事人溝通,希望被害人能夠到場,並保證如果現場能讓證據一次呈現,這樣被害人就不用再到現場了,被害人也在這樣的勸說下同意前往現場。
而在此時,被告居然拿是否去履勘現場爲籌碼和被害人談條件,表示:「只要被害人願意和解,我們就可以不用去履勘現場!」在被害人代理律師拒絕之下,雙方只好在現場見面。
履勘的當天,被告、被害人、兩造律師、法官、蒐證人員全都就擠在小小的樓梯間內。附近的鄰居都很好奇到底發生了什麼大事情,要勞動這麼多人?所以在當天履勘完之後,得到的結果是:鄰居們都知道被害人發生了什麼事;也讓被告更瞭解被害人居家附近的地形,甚至知道她住在幾樓。所以之後被告每天到被害人居家附近「走動」、「走動」,被害人受不了壓力,終於屈服而和解了。
法官在這個案子中並沒有惡意且態度良好,但他卻因爲不瞭解案子的特殊性,所以以這樣的方式處理這個案子。之後,被害人代理律師看被告的資料發現,被告曾經有三次強姦的前科,而這次就這樣讓他逃掉了。

個案報導二
時間:民國87年 地點:士林地院 案由:約會強暴
在這個案子中,被害人曾經是一名應召女郎,後來決定離開這種行業而成爲泡沫紅茶店的老闆娘。有一次以前的一個常客打電話給她,要求和被害人從事性交易,被害人就向他說明自己已經從良,不願再過皮肉生涯了。但是被告說,沒關係,還是可以成爲朋友,一起出來吃飯、聊天啊!被害人經不起要求,也覺得作個朋友沒什麼關係,所以就答應了被告的邀約。
他們一起出遊之後回到被告家中吃飯,也喝了一點酒。被害人喝了酒之後覺得頭暈,身體非常不舒服,被告就請她去房間休息一下。並且表示,等會兒要去接小孩放學。被害人當時覺得這既然是他家,他是已婚的人,在家裡應該還算安全,一方面也實在是頭痛難當,於是竟進入房間休息,未料被告隨即尾隨進入房間,強迫對被害人進行性行爲。這時被害人雖企圖抵抗但身體實在沒有力氣,最後只能任被告擺佈。
過了一會兒被告才清醒過來,身體也恢復力氣了,憶起剛才的事心中非常難過,覺得自己雖然從良了,卻還是沒有得到男人的尊重,就迅速穿好了衣服離開。被告則表示願意幫被害人叫車回家,被害人回到家中,才現皮包中多了6000元的「交易費」。被害人雖然心中憤怒,但實在不想和他再有瓜葛,也沒有再理會這件事。
沒想到過了幾天,被害人接到被告的電話,說那一天的情況他都已經錄影下來,要求被害人再一次與被告從事性行爲,否則他就會將錄影帶公佈出來。這時被害人才感到害怕,也不願始終受他要脅,於是找律師報案。
更沒有料到的是,當她告訴律師事情原委後,並表示自己並不很富裕,並沒有太多錢可以打官司,詢問自己應該怎麼辦時,那個男性律師竟然回答:「沒關係!妳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支付。」
被害人反而受到更大的傷害,只好向婦女中心求助。因此才找到義務律師幫忙。她控告被告強暴和恐嚇罪,但是強暴罪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恐嚇罪的部分成立。法院還是無法相信一個曾經做過妓女的人怎麼有可能被強暴呢?
而那一位說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付費」的大律師,也在被害人不願意再上法院作證,再一次傷害自己的原因下,能夠繼續安逸的從事律師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