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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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選任、調動與淘汰

黃國鐘律師

存在不等於眞理!現狀是改革最大的敵人!
吾國法官之任免、遷調,委諸「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由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高等以上法院院長、公懲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及法官代表十人組成。
廳長爲秘書長之「投票部隊」,司法院院長在《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已成爲「首席大法官」;而其他院長仍唯我獨尊,高高在上,決定其他法官之陞遷、調動;而票選之法官背負「選民」之人情壓力,吾國法官人事作業令人不滿,組織結構可見一斑。
司法院及以下各級法院之組織及法官人事任命,雖委諸「法律」定之,但應參考先進法治國家之例。各國通例,法官之任命屬於行政權而非司法權,充其量經由司法權之推薦(如:日本)、出具意見(如:德國)或徵求國會之同意(如:美國)而已;吾國司法權自行提請國家元首任命法官,舉世罕見。大法官八十六號解釋之後,高等法院及以下法院之「人事任命」(甚至調動、淘汰),並無隨「審判」職權一併移轉之理,而登記處、公證處、民事執行處及提存所之職掌,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之執行)而非司法(爭端之裁判),亦應隸屬法務部。人事任免、調動,若由法務部爲之,乃現狀之一大突破!不寧唯是,法官由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並無規定之「人事審議委員會」掌控,與「國民主權」之原則殊有違背,而且封閉之系統(吾國有多少「封閉系統」?)最易保守、反動、獨斷、腐化。從而各級法院法官之任命,必須從憲法及憲政機關求其法源及權源基礎。
筆者建議:由大法官選任司法院各終審法庭(大法官兼任庭長)之法官,上級法院依「辦案成績及評鑑分數之名次順序」(非依人審會委員投票數多寡),參考法官或候任者之志願,選任、調動下級法院之法官。
曩昔《辦案成績要點》固然複雜,但稍事修正之後,仍有許多可取之處:一、維持率:上訴後上級審維持原判決之比率,若部份維持(地院判七十萬,高院判五十萬並確定),則計爲半件;其實應以「偏離」最後確定金額之比例計算(上例偏離二十萬,得六十分,計零點六件)否則金額不易確定之案件,譬如:車禍賠償或贍養費,「聰明」之法官「速審速決」,反正皆爲「半件」。二、和解率:曩昔促成一件和解,算辦案三件,乃有「半強迫和解」之情事發生,對弱勢之當事人(車禍之受害者、遭倒會之會腳)不利,其後一件折算一件;其實和解之案件,法官省下製作判決書之勞力,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徒勞往返,對法院實現「客觀法律正義」之職務亦有所違背,應該折算零點八件以下。三、折服率:雙方當事人皆不上訴之案件比例;注意認罪者重判(反正上訴亦遭駁回),狡辯者輕判,與社會正義不符。四、結案件數。五、遲延件數:直接在辦案成績總分扣分。其實二種可以合併計算平均結案日數(未結之案件算至計算日)。除此之外,應加計:六、上級審法官對下級審法官之「隨案評分」。七、下級審終結之案件,由學者、上級審法官、律師及檢察官「抽樣評分」(全民健保採此模式)。
「遊戲規則」可以影響「行爲模式」,若廢除《辦案成績要點》,則「遊戲規則」爲爭取人審會委員之好感,表現於「行爲模式」者,爲夤緣奔競或成群結黨,戕害司法,莫此爲甚!「影響裁判行爲」,應從修正《辦案成績要點》著手,而非廢止《要點》本身。
法官之調動,分爲地區、審級、職務及專業調動,彼此有競合之可能。法官可依年資、考績逐年調昇,其情景有如「陞官圖」。類似黃埔軍校之「期別」固然影響調動,但「關係」及「成績」亦有不可忽視之力量。「地區調動」可以增加流動率,並維持法官與法官間之「公平」,完全不加調動,則易形成「山頭主義」。若能建立一套「客觀評價機制」,使各種調動,皆如同「大學聯招」分發機制,依「自己之主觀意願」排列順序,則有助於激發法官獨立審判之自覺!
筆者十年前首撰「法官評鑑一一司法改革之先聲」之論述,以「序位統計學」「無母數分析」之方式,對法官進行「排序」。筆者創辦「法官評鑑」之原意,在於廢除「考績制度」,並與「辦案成績」互爲表裏,做爲法官陞遷(倘若法官有所謂陞遷)調動之依據,並取代「考績」。傳統意義之「考績」,乃院長、庭長對於法官之評分,而庭長又常爲該庭案件之審判長,侵犯「合議審判」之精髓,其害不可勝言!
依筆者所見,吾國應組成單一之「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依其所訂之規則」(法官評鑑與辦案成績各占其半),參考「法官所訂之志願順序」(志願包括民刑或行政庭甚至兼任庭長),決定現任法官之陞遷、調補及淘汰。初任法官依此意旨辦理,其情形猶如大學聯招,決定考生分發之學校及科系者,乃其「分數與志願」,而非「聯招委員」之投票!另以立法方式規定:「法官評鑑」及「辦案成績」皆列全國或全區最後百分之八者,考績列爲丁等,應予免職,但許其轉任律師、檢察官,預計每年有百分之六之法官轉任其他職務。
法官以「民主」方式選出法官代表,法官代表再決定法官之陞遷、調動等等,猶如:教授選舉系主任、系主任聘任教授,實有邏輯上「循環論證」之謬誤。
總而言之,「司法改革」經緯萬端,「人的改革」重要性逾於「制度改革」。法官之選任、陞遷、調動與免職,攸關法官之工作熱誠與裁判品質,筆者建議尊重法官之個人意願,以「辦案成績」及「法官評鑑」各占其半之方式,決定調動之「優先順序」。法律學系在大學聯招中名列前茅,吾國法官夙夜辛勤,竟未獲得社會應有之評價,殊爲可惜!也許加速淘汰窳劣之法官,可以還給「法律行業」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