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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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作為社會變遷的機制

羊憶蓉教授

—、司法改革成為一種社會運動
「司法改革」如今成爲各界耳熟能詳的 議題。尤其當司法院歷經林洋港、施啓揚、及現任翁岳生院長都力倡司法改革,司法主 管機關儼然成爲司法改革的「主體」。但我們不要忘記,司法改革事實上最初是發自民 間的一個社會運動,是由司法的「受害者」所發起。一九八六年因林正杰案而發生一連 串所謂「法院滋擾事件」。一九八七年以民 進黨籍律師爲主的「司法改造運動」委員會 成立,提出三十七條「司法改造方案」。同 年並發生凸顯「司法悲劇英雄」高新武的「吳蘇案」,以及轟動社會的法務部長蕭天讚的關說案,社會大眾對司法界之內的關說文化、「上級操縱」等現象嚴加撻伐。這些事例凝聚了社會各界產生必須「司法改革」的共識。
台灣的司法改革運動從此沿著三條主線在發展。第一條是由司法院主導的官方版本 的改革。第二條改革的主線由「體制內的異議者」所組成。一九九三年首先由台中地方法院發起「還我法官自治權」運動;「改革派」的司法人員並曾在參加司法院司改委員 會時有過數次退席抗議的紀錄;一九九七年修憲期間,由各級法院法官組成的「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繼續請願修憲。在檢察官方面 ,則有「檢察官改革協會」組成運作。這些 司法體系內第一線工作的「異議者」,所揭露的司法問題多能切中體制內弊病,而引起社會重視。
至於第三條路線則是標舉「民間」色彩的體制外改革者,從最初的「司法改造運動 」,到一九九0年以台北律師公會爲主的「 司法改革運動聯盟」,演變至一九九五年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間司改運動的 主力軍多爲對司法議題有興趣的專業人士,包括律師、學者爲主,並且和上述第二改革路線的體制內的改革者互爲呼應,輿論描述爲對司法改革形成「風起雲湧、裡應外合之勢」。
司改運動中,官方對於「改革」的名號有所掌握,而又擁有行政資源和進行體制革新的「正當性」,但改革卻可能流於形式化 。舉例而言,司法院在今年四月出版的「司 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雖涵蓋「司法爲民」等遠大目標,但其中各項所謂「具體計畫」,包括內容空洞者如:「褒舉高風亮節司法 典範楷模」、「維護優良司法風氣」;毋庸贅言者如:「嚴謹証據法則」、「要求法官 爲人民徹底解決爭訟」;或瑣碎者如:「鼓 勵法官精研外文」、「籌設司法文物陳列館 」、「邀請外國法官學者訪問演講」(以上 均列爲具體改革的短、中、長程計畫)。相形之下,目前各界對司法最缺乏信心、最嚴厲批評之處,如政治干預司法等問題,卻毫無涉及。此外,對於相關訴訟制度的重大改 革方向如當事人進行主義,具體的配套措施 及推動進程亦少見詳細規畫。這些事關人民基本權益,以及維護司法正義的結構性問題 ,如果未獲司法院的改革承諾,則司法院將 只是徒然占據了司改口號。

二、司法應自許成為國家與人民的調停者
從威權體制轉型的社會,人民需要能制 衡政府權力的機制,尤其需要司法扮公正的裁決角色,使人民無須沈陷於體制外的抗爭手段。但至目前爲止,司法體制所受到最嚴厲的批評,多半仍在於不能完全擺脫政治千 預力。例如法院多次賄選判決明顯地未符合社會正義和經驗法則,引起軒然大波,連司 法人員本身都難以信服。
由於既有體制內存在多種惡法,迫使人 民「自力救濟」行動層出不窮;而司法部門則有面對「惡法亦法」及維護「社會正義」 的兩難。這類情形多有賴司法人員技術性地 從「惡法」中找一出口,使民眾要求的社會 正義得以發揮,進而對行政及立法部門形成 修改法條命令的壓力。過去森林小學被控違 反「私立學校法」而獲判無罪,最終造成私 立學校設立解禁,並有「教育基本法」通過 。其他又如最近若干相關國家賠償的判例, 例如業者不滿台北市府工務局執行掃黃專案 時未査明違規事實即予處分,申請國賠而勝 訴。又如台北市新聞處查禁「妨害風化」書刊,業者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訴請國家賠償亦獲勝。這些判例的累積,對於行政機關 的裁量權作出尺度判定,也使很多社會衝突 和集體抗爭手段較可能避免,可說是司法作 爲「國家與人民之間的調停者」的貢獻。司 法機關以獨立地位對「國家/人民」關係作 出新的界定,使「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 之間建立起明晰的民主共識和規範適用。
三、司法體系是否能回應、甚或 領導社會變遷?
除了政治改革之外,社會思潮亦有所演 變,時常發生與傳統文化扞格之處。司法( 及立法)能否帶動思潮,促進變遷?社會一 方面期望司法體制維持獨立公正、不受外在 環境影響的超然地位;但另一方面當社會規 範或價値觀在變動之中,社會大眾亦希望司 法重視「大勢所趨」。過去多次有關賄選案的判決脫離社會正義的期望,法律學者提出 「裁判者不能不食人間煙火」的評論。亦有 其他的社會議題,反映社會價値觀的變動, 有賴司法判決影響社會思潮。前述台北市府新聞處査禁所謂「色情書刊」,業者不服而 訴請國家賠償獲勝的例子,引起社會對「色情」及「言論及出版自由」的關係重新思考和討論。三死刑犯的例子,以及最近的「懲 治盜匪條例」時效性的問題,引起社會對於 「社會秩序」及法律「程序正義」的關聯重新省思。又如引起重大風波的判決書中出現 「賄選文化」之說的例子,也是一個關於社會文化和法治目標之間的衝突個案。當這些判案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對人民基本權利意識的提升應有所助益。
(轉載自中國時報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