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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應考慮廢除辯護人制?

張炳煌律師

身爲一個平凡的律師,所受刑事訴訟的法學教育,僅止於大學法律系(大學所學者,因我國現制採歐陸法制,故爲歐陸刑事訴訟學說)。因此,於此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前後,特全心捧閱諸多法學先進於報端或書籍上所撰關於刑事訴訟之文章,頓然深覺昨非而今是,並自諸位刑事訴訟碩學及資深實務家之盈尺言論中,得到小小結論一「立法者應深切考慮修法廢除現行辯護人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在歐陸法制之「法院職權調査主義」下無此需要。依精研歐陸刑事訴訟法學者及法務部代表所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之檢察官,係「法律之守護人」、「舉世最客觀之司法官署」,其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據皆會公平客觀地審酌,才會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其次,起訴之後,還有舉世第二客觀的法官(檢察官最客觀,所以法官只能排第二,律師就等而下之了。)會依職權公平地調査一切有利或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二者關係,依學說,是相輔相成,共同發現眞實。如此周延客觀、毋枉毋縱,當然無辯護人存在之必要。
第二、依高層檢察官所言,辯護人是訴訟拖延的罪魁。蔡碧玉副司長曾在司改會議中稱當事人進行主義會造成「一個努力舉證的檢察官、一個袖手旁觀的法官及一個當被告打手的律師」,朱楠檢察長在七月十二日自由時報撰文稱:「審判中職權調査主義強制法官調査的證據,幾乎九十五%是被告提出來的」(舉世最客觀官署的檢察長所言,應無虛妄),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證明被告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又是最客觀的,不會無證據濫行起訴,而被告又無舉證自己無罪之義務;所以,那九十五%的證據調查要求,十之八九應是多餘的、無用的,是當被告打手的律師企圖阻撓「院檢良性互動」(朱楠語)以發現眞實的手法,只會造成訴訟拖延,律師賺錢,無利有害。
第三、辯護人制度存在,誤導民眾浪費金錢委聘律師。依學者所論,當事人進行主義費時又耗錢,不僅只會養肥律師,而且用認罪協商謀殺百分之九十案件的正義。換言之,職權調查主義是院、檢的水晶球,只要沒有辯護人妨礙,透過職權調査主義的水晶球,院檢只用日、美法庭+分之一的時間就可以正確無誤地査明一件案件,求取百分之百的正義,辯護人只是法庭中的花瓶,棄之絕無礙於眞實之發現。因此,辯護人不廢,民眾將繼續誤將花瓶當神燈,而花費無益之金錢委聘律師,徒然養肥律師而已。
第四、廢除辯護人制度,就不必推行刑事法律扶助制度,節省民脂民膏。增加檢察資源是本次會議共識之一,檢察官人力物力既然增加,辦案將更精緻、更能客觀地發現眞實,當然就更不必由國家編列預算爲無資力被告聘請辯護人,還可以將因此節省下來的法律扶助經費用於擴充檢察人力,一箭雙雕。因此,所謂應建立輪値義務律師制度的會議結論,就是多此一舉了。
第五、刑事訴訟不應採「證據排除」原則。依學者及最客觀司法官署所言,刑事訴訟最高目標在於「追求眞實的發現」,而不在於審理程序的中立性,故一切制度設計均應配合此目標。「排除不當取得證據」理論,顯與此目標背道而馳,不應予以採用。
(轉載自由時報8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