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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緊「人權」與「全民」的主軸

黃文雄會長

這是次司法改革會議,標榜建立保護基本人權的全民司法,甚至引用國際人權標準。這是一個必須緊緊抓住的主軸。
目前社會上充滿一股莫名的沖天怨氣,已經不是依賴治亂世用重典所能解決。從人權法治的觀點而言,這股怨氣之所以「莫名」,是兩個因素所互相激盪出來的結果。第一個因素是國人人權意識薄弱而狹窄,侵犯人權者往往不知道自己在侵犯人權,而人權被侵犯者也不知道用人權來理解自己的人權被侵犯的事實。第二個因素是本來應該是保護人權「最後防線」的法律。目前眾多法律本身不是粗糖(例如無罪推定的原則尙待確立貫徹),就是過時(例如水滸傳式的〈懲治盜匪條例〉依然當道行令),而其執行更是充滿了歧視(從上位者的刑不上「大夫」到中位者的鑽空覓隙)。對廣大的人民而言,法律絕對是一個「異離」的存在,初非李總統最近在國民大會所說的「始終不能讓人民滿意」所能盡道。
建立保護基本人權的全民司法雖然是一個正本清源的做法,但這項工程絕非三天的會議所能畢其功於一役,而參加這次會議的幾個已經組成表決部隊的勢力各有「主義」,也令人難於預料最後折衷妥協的結果。無論如何,既然以基本人權和全民司法爲主導目標,我們期望與會諸公特別注重以下三個問題。
一、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和警察的養成教育必須包括人權課程
除了做爲憲法課程的一部份,國內的人權研究與教育幾乎是一片眞空。(根據國科會支持的一項研究,全國最大的七個圖書館只有一六二「筆」中文人權資訊,而國內至今也還沒有一本國際人權法的彙編)。以這種薄弱的知識和資訊基礎而奢談保護人權,無疑是戰後這個「人權時代」的怪事。我們建議在法律系所、司法官訓練所和警官學校都須開設相關的人權課程。
一則使人權價値和規範的考慮在司法人員執行任務時的必有的心證裁量空間中,佔有一席之地。
二來也可以藉機讓這些養成機構成爲推展全民人權教育的火車頭。
二、徹底修改刑事訴訟法
不論最後的審判結果是無辜或是有罪,走過司法程序的第一線體驗,對人民對人權法律的認知和態度也決定性的塑造作用;尤其以訴訟態度爲然(我們不能忘了,影響所及,除了當事人以外,還有當事人的親友)。根據台權會最進出版的一項研究,以國際人權標準(國際人權標準是最低而非最高標準)來衡量,刑事訴訟法的弊病仍多,尤其是「上游」的「前審判」部分。刑事訴訟法程序如果能夠健全,本身就將是極好的正面人權教育,有助於減低澄清前述那股莫名的沖天怨氣。
三、建立法律扶助制度
僱不起律師的台灣公民是數目最龐大的弱勢社群之一。對這群公民而言,目前的〈公設辯護人條例〉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形同虛設。這個問題如不解決,何來「全民」司法?又何以保障這個憲法和國際人權標準都明白規定的人權?
我們主張修法,第一,使低收入的當事人不必申請即有權選擇辯護人,並且有被如此告知的權利;第二,是否有此權利的標準,除了經濟能力及刑期長短以外,也應包括案件的複雜性和罪名的嚴重性;第三,這個權利應該從偵察階段開始適用。
已經有很多人說過:這次司法改革會議不是第一次,也不會是最後一次。我們相信:至少要嚴肅對待上述三個問題,「全民」與「人權」的司改主軸才不會脫軌,其他的中長期改革也才能各就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