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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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與司法

徐佳青秘書長

在以傳統威權及男性觀點.爲主體的台灣,錯誤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潛藏的性別歧視造成許多不合理事件發生,對於長期生活在不安全又不公平環境中的婦女,遇到各種性侵害或婚姻家庭暴力事故而尋求法律保障時,卻往往因爲父權中心的法律條款本身、檢警調人員對女性痛苦的無知與漠視,及司法官的性別歧視、官僚草率的態度,使婦女經常受到二度傷害或再次羞辱,使女性的基本人權受嚴重侵犯。
婦女團體長期尋求修法與立法的管道已逐漸建立公平合理且能保障弱勢婦女之法律,但是有關的司法行政及訴訟過程等不當的情形,及「法不入家門」的觀念破除與改善,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特別是關於家庭事件的處理,如婚姻、子女、監護、夫妻財產等事件有其社會特殊性,實需藉由一專門法院加以處理;因此,需盡速成立家事法院,以有效併案審理相關案件。
由於第一線的檢警經常缺乏對婦女痛苦'的了解及漠視婦女的權益,而造成受性侵害或家庭暴力之婦女二度受害,輕率以「不要鬧了,回去和你先生講」就打發報案婦女,或提供不實及粗造瑕疵的筆錄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情形更時有所聞,這種情況不只是司法制度設計不良所致,更是因爲台灣長久受父權文化所影響。司法官在處理婦女家庭案件時,也經常流露出父權思考與性別歧視的現象,曾有長期受虐婦女好不容易提出訴訟,卻因法官一句「再回去等半年」而被迫必需繼續受害,或有應隔離審判之情形,因法官疏忽或漠視而造成當事人更多的困擾。
因此,婦女團體認爲:
一、司法部門應儘速設立家事法院,及配置專業法官。
二、檢警調人員及司法官之在職教育應加強建立兩性平權觀念
三、司法官養成教育中應注重專業化、現代化及社會化的培育。
四、明文規定相關家庭特殊案件有社工人員等陪同出庭處理。
五、提供申訴管道以減少不適任之法官或損害當事人之情事。
唯有從檢警人員及司法官之在職訓練中加強兩性平權意識開始,並對未來司法相關人員養成訓練上強調專業化、現代化及社會化與公平無歧視的觀念,才能維護婦女之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平等,眞正落實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