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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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作假 蒞庭要認真

羅秉成律師

儘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第二分組對刑事訴訟法是否應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引起極大爭議,但關於檢察官應蒞庭就被告犯行成立與否,進行實質論辯,不管採何種主義,均無爭議。且報載法務部已通函全國一、二審檢察官,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就九大類型重大刑案,實施全程蒞庭,一審並要求以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爲原則。法務部爲此召開記者會宣稱這是「創新措施」之一,有媒體便以「新政」名之。
「蒞庭」就是「出庭」的意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檢察官應於審判期曰「出庭」。檢察官出庭除應陳訴起訴要旨外,在調查證據完畢後,法官應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進行辯論(參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二百八十九條)。檢察官是公訴人,對所起訴的案件,應改出庭舉證論告,現行制度就是如此,無關主義之爭。但因長期以來,實務上無法落實、貫徹檢察官的出庭義務,或怠於出庭,或由於輪値檢察官出庭行禮如儀,虛應一番,致辯論精神流於行骸,久被詬病,而今法務部竟以新政示人,令人錯謬。況且,前法務部長廖正豪任內,在民間團體籲求下,早即公開允諾重大案件應實施全程蒞庭,時過經年,法務部等於又回到原點。其在宣示「新政」的同時,等於宣佈前部長廖正豪跳票,也正顯示法務部對此議題向來是知易行難。今日的「新政」讓人憂心會不會又淪爲明日的「冷菜」?會不會又是一次輕諾而寡信的戲碼?如此質疑,並非無故。
這次法務部並未交代爲什麼前部長廖正豪的承諾會落空,且這段時間以來檢察官工作負荷不減反增,情形比諸廖部長時代更加惡化,不曉得有什麼理由可以讓人相信,在檢察官工作負荷仍未減輕的條件下,以前做不到的,現在反而馬上可以做到。究竟法務部的「新政」能否推動,値的繼續關心,尤其檢察官出庭的成效如何,是否確實做到「全程」蒞庭,法院及律師公會應該予以追蹤、監督。
長期以來刑事審判實務流於官僚化、形式化,恐怕是人民不信賴司法的原因之一。法庭上的用語如「蒞庭」、「飭回」、「諭知」……等等。言詞中流露舊式官僚作風。而且,法官恣意輕忽程序的莊嚴性,虛應故事,造假成風,反而斷喪司法尊嚴。當站在庭下接受審判的被告發現,原來檢察官可以「告」而不「論」(不辯論)、法官可以「判」而不「宣」(不宣判)、律師可以「委」而不「任」(不任事),整個程序好似演戲,在這種虛假草率的情境下,或許被告會認爲反正大家都在敷衍,對自己的犯行也可以不必太當眞。
在這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議題中,如何加強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之一,但似乎仍有部份檢察官不認爲蒞庭有必要,或有基於檢察官人力不足的理由,認爲實施蒞庭有其困難。首先檢察官蒞庭認眞實施公訴,一方面可以促使辯護律師更加投入案情(律師很難打混敷衍),另一方面有監督法官的制衡效果。且透過實質辯論過程,互相詰難、深入辯疑,亦能達到發現眞實的目的。至於檢察人力不足的問題故屬事實,但這不正是法務部應該設法解決的問題嗎?人力不足及檢察官不能落實辯論都不晕一朝一夕的問題,難道法務部居爲政府執法代表,可以藉做不到的理由繼續拒絕執行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嗎?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如果只能討論出解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問題(如法官職等、檢察官人力增員、律師登錄法院取消限制……),而不能疏減人民承受訴訟過程的痛苦(言滯、訴訟品質不佳),不能祛除人民對司法特權及黑金干涉的疑懼,不開也罷。從這個角度來看,或許司法改革除了遙遙巴望大制度、大結構的更弦易幟外,是可以先從每個程序的環節,當做一回事,認眞徹底的執行來進行改革。我們在一件一件草率結案的判決中,一點一滴所流失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也要在一件一件認眞的審理過程,一點一滴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