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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回顧司法改革缺少什麼

李子春檢察官

長久以來,司法問題始終沈荷難清,造成的原因──或是執政者長期的漠視吝於投資致無法進步;或是掌權者視司法爲鞏固既得權力,整肅異己的有力工具,而或明或暗的抑制司法的自立成長;或是人民缺乏法治自由社會的知識素養;不知司法成長對人民權利保障的重要性,以致坐視權力者對司法的踐踏,而不知奮起協助司法對抗權橫者;或是司法官缺乏理念、勇氣、屈從於官僚共利結構,自腐的實質的腐敗了司法的成長;甚或是輕忽法治的傳統文化,摻加了現時功利短視的新文化價値觀念,而將法律亦視爲謀取己利的工具,缺乏正義公平的理念,上下有志一同的「玩弄法律」,使得司法更形扭曲等等……原因多端,固難追究何者爲主因,但司法的情況的確是很惡化,其整體形象常在谷底,人民無法信賴司法,不斷的發出責罵要求改革的吶吼。在這一遍的怨聲中,最令人瞪目的是總統等執政掌權者,竟然也以受害人民的「代言人」自居,而多方斥責抨擊司法(他們固然獲取了民心,但他們似乎忘了司法是他們在治理的「政府」中的一部份,他們的「責任」突然不見了)。這樣的情況,司法可說是四面受敵,不但遭以往受害(直接或間接)的人民大眾攻擊,連效忠的掌權者也一起投石,這眞不是一個「慘」字可以形容得。不過唯一堪可自慰的是:在這個時刻,司法倒是眞的「獨立」了。
在這樣的內外夾殺下,司法機構慌亂的、不停的提出並執行一些應付政策,但因係受迫而爲,沒有眾人共同博議深思的終極理念,也就沒有據此理念而提出有次第、一貫的長遠規劃政策,所提的對策(政策),常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甚至慌亂中,對策是頭痛醫腳,而更增亂象。這樣缺乏一貫的政策,不但難有效果,甚至常因相互扞格,時有倒退現象。再加以政治、社會急速的變遷,司法縱有寸進,也都消失在社會的大變化中。
司法院翁院長,法務部葉部長於今年一上任就分別提出了「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司法院)「檢察改革白皮書」(法務部)似乎顯示他們視司法改革爲任職最重要、最急迫之事。但是否是在一個終極理的指導下,所提出有次第一貫的長遠規劃政策呢?因爲如果沒有理想的終極理念指導,勢必落入多位前任司法領導者同樣的下場,我們先回顧一下司法(改革)政策的歷史:
(一)政府遷台前: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司法院召開司法會議,列舉努力目標有五項:1.司法經費之獨立。2.法規硏究機關之創設。3.法院組織之健全。4.法律教育之改進。5.領事裁判權之撤廢。抗日戰爭結束後,三十六年十一月,司法行政部亦揭橥五事:一日保持司法獨立。二曰切實保障人權。三曰簡化訴訟程序。四曰限期普設法院。五曰澈底改良監獄。
其內容充分顯示了對當時時空環境維護國權完整、創立制度之回應,而無暇思及終極之理念究竟爲何。
(二)政府遷台後,六十九年審檢分隸前:這期間一些代表性的政策內容是:
1.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年司法行政檢討會議作出數項重要決議方案:(1)司法工作全面改進實踐方案。(2)配合反攻復員建立司法制度案。(3)配合反政復員儲備司法人才方案等。四十三年並擬定司法復員計畫綱要草案。可見在遷台之初,司法政策只是根據上下一致的「打回大陸」的高昂反攻復國的情緒下的產物。無法談及司法之眞正應有理念。
2.四十九年,司法行政部鄭彥棻部長說:「……有五個重要問題……,(1)要注意時效(指訴訟程序及裁判)……(2)監所業務改進、(3)司法風紀……注意檢點……(4)司法人員任用考核……從嚴究辦……(5)光復大陸後的司法重建等」。可以看出隨著情緒的沈澱及現實的理解與承認,政策逐漸注意及實際的問題,惟其指導之思路,依同一致詞開端所引陳誠副總統所曾說:「司法的責任是維護國家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尤其在這反共抗俄的階段中,如何做好司法工作,對於反共抗俄大業有莫大的影響,對今後建國工作更有密切的關係。」的一段話可以看出目標仍是反攻復國。此後參諸接任的査良鑑部長等人所發表之政策重點亦均大同小異,其指導原則仍不脫反共復國。
(三)審檢分隸後,八十八年初以前:在審檢分隸前,我國遭受了退出聯合國、爲美斷交的一連串重大衝激,在情勢上認清了以力量復國的可能性之低弱,因而採取了許多注目在台灣本土的政策。審檢分立,讓司法權回復其固有地位,逐應運而生。不過在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以前,司法政策的理念是什麼?或許可以以黃少谷(司法院長)在六十九年一月「審檢分隸與司法革新」中一段話中見到:「……也說明了審檢分隸的實施是當前整個政治革新運動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們要以全面政治革新來開創新局,而政治革新首須加強民主法治來鞏固全民團結,擴大憲政功能。」──
可見司法政策的理念仍是爲了因應國家外在情勢有覆國之危機,而必需採取「團結」,在「執政者」身邊的政策,只是因當時反對勢力漸起、民智益開,不得不強調「全民」,但並無眞正長遠理想之理念。
解嚴後,隨著多項不合宜之戒嚴時期綁縛法令的解除:要求司法改革的聲音在司法機關內部的年輕法官、檢察官中、在民間的律師、學者間風湧雲起,產生了相當的壓力。司法院及法務部被迫而召開各類司法改革相關會議,亦提出一些對應的政策。這些政策的理念是什麼?或可以以八十三年施啓揚院長就任伊始,組成「司法改革委員會」研究改革司法中一段活動摸其端倪:「……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審判獨立、法官清廉、裁判公正,以提高裁判品質,增進國民對司法之信任。」理念上顯然是將「國民的信任」作爲主要重點,這似乎是有「人民」爲重心的傾向。但衡量該次委員會的成員除一位外均具法律專業背景。一般人民的想法、需要,上述這些專業背景成員能否如實的反映或發掘,實有疑問。而整會議的過程及其間或其後司法機關也未曾以社會科學的方法探討人民需要的「司法改革政策」。又上開委員會之成員謝啓大委員曾提出臨時動議以司法改革需全民之參與,但以成員之背景以觀,尙乏全民之意見進入管道,從而提出增加輿論界代表之方式略補遺憾,但並未被同意等,均可看出此一階段之司法改革政策實質上並非以「人民之需要」爲理念目標,而是以「專業者的需要及專業者直覺的、粗糙的認爲是人民的需要爲理念目標」。
概略的回顧了以往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政策,我們看不到什麼眞正的理想的終極理念。只看到了執政者的需要,沒有「人」的眞正需要。那終極理念是什麼呢?
人類生命的進展,需要透過對生命內在本質的探索與朝眞善美方向努力改進的追求。如此方能得到喜悅的生活,並擴及社會大眾,使整人類社會逐步走向淨土。肯做這樣的探索與追求,必需在生命的過程中,不斷地培養此種意識及能力。因此不僅是成長階段的家庭、學校教育應該朝此一目的制定其方案,整個社會(政府爲其中主要且有力量者)也都應共同朝此一方向制定政策、計畫、目標等併努力之。
司法機關的政策,當然也不能例外。尤其法律是社會共同生活中,爲了能保障最大多數人的成長,最有效的工具機制。因此司法政策的理念也就是司法終極目標,不止是消極的定紛止爭、保障人權、摘奸發伏。而應是積極的與其他社會機制(如教育、媒體等)共同研究協力培養「人」有能力併願併致力於個人生命圓滿、整體社會生活和諧、物我同存並榮的提昇進展工作。
從這樣的理念來看,翁、葉兩位所提之新改革政策,雖標舉者「全民司法」「以人民爲主軸」的「司法爲民」之理念,但細觀其內容,在提昇人的部分,如法官、檢察官之提昇,多爲提昇司法的專業層面,然而這樣的提昇,並不意味著法官、檢察官會將所辦理案件相關的人:「視之如親」的盡心盡力、人性化的去處理。如果沒有對人、環境的熱愛,縱有極高的專業知識,仍難使司法對人有眞正的幫助。顯然,此新司改政策對於提昇司法人員的人性層面是極爲不足的。
而在積極與其他社會機制(如教育、公益團體、宗教、媒體等等)之結合方面。所計劃及所做的,如結合律師公會,召募司法志工等,也都主要在解決司法本身資源不足,門面缺乏(缺乏親切的笑臉等)的司法層面,並未在社會整體的提昇上,踏出腳步。「象牙塔的自閉」仍未打破,終極的理念畢竟尙未在司改政策中現出蹤影。
「全國司改會」在酒雨中上場,能不能從呢喃醉囈中呈現人民期望,眞正有益人民及未來,希望參與人士能思考司法之終極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