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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看待德沃金的法律哲學

莊世同

美國知名的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於11月24、25曰來台演講。做為當代重要的法哲學家,德沃金思想的影響力並不僅限於傳統法哲學領域,還廣泛地及於重要哲學問題的學術討論、複雜社會議題的思想論戰、以及具體法律爭議的學理辯論。 德沃金認為,換言之,法律哲學是銜接抽象哲學理論、實體法律學說與具體法律實踐之間的關鍵橋樑;其任務是在三者之間搭建一座完備融貫的價値論述體系,為複雜的法律案件提供合法正確的解答。 德沃金明白表示,法律是道德的一個部門,而且他認為>法律與自由、平等、民主這些政治概念-樣,是一種「詮釋性概念」,註釋者唯有透過「建構性詮釋」,才能在自己身處的政治社群中,找到足以充分展現該社群整體政治結構與法治價値的融貫道德原則,以做為話釋法律的最佳觀點。 根據這套詮釋性的哲學理論,德沃金主張一種「整全性」法律觀,目的是追求人人平等以待的法治理想。此一平等主義式的法哲學觀點,最 終是奠基在兩項人性尊嚴原則之上;第一項是「内在價値原則」,主張每個人的生命都有特別的客觀價値;第二項是「個人責任原則」,強調每個人都負有實現其成功人生的責任,包括判斷何種人生對自己而言是成功人生。 德沃金的法哲學理論,如同他自述,是特別的政治道德理論。然而,當代有一批法哲學家卻極力反對這樣的看法;他們認為,法律哲學的要務是對法律普遍特徵進行描述性的說明工作,而不是依照理論家自己的政治道德信念提出規範性的價値論述。在他們看來,法律哲學真正的研究旨趣’不是主張和捍衛某一種「法律應該是什麼」的規範性學說,而是建立一套可以客觀說明「法律是什麼」的描述性理論。 對於自詡為從事道德中立之描述工作的學者-包括上述的描述性法理論學者,德沃金統稱為「阿基米德論者」。這些學者認為,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正義等價値,都是多元、各自獨立、可能發生衝突的價値概念。他們認為,描述理論的任務不是為這些價値衝突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而是自這些衝突中脫離,針對每個價値概念進行冷靜'客觀、中立的分析與說明。德沃金全面性地反對這種阿基米德式的哲學主張,他以自由與平等為例指出,它們是可以相互調和的整合價値。他認為任何法律哲學理論-背後都預設某種法治價値觀點-故亦反映特定的政治道德立場。 對德沃金來說-法律哲學只是全面性、整體性哲學計畫中的一部分;這項遠大計畫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標,是將所有重要的法政道德價値,統合成為-個完備、融貫、也無懼任何挑戰的倫理思想體系。 儘管不少人認為德沃金的思想過於理想化不切實際,然而有趣的是,他這種近乎「烏托邦式」的哲學論述,卻在許多具體的法律、政治及道德議題上實際發酵,並且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最終使得你我一不管是否同意他的看法一都得認真地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