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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追査扁家洗錢案行動大事記

編輯部

璺請矚押部分

1.經審前羈押者名單
姓名 糴押口期 撖押日期 釋放條件 起訴與否
郭銓慶 9/11 10/16 轉污點證人, 檢方當庭釋放 已起訴
陳鎭慧 9/25 11/20 轉污點證人, 檢方當庭釋放 已起訴
蔡銘哲 10/2 11/21 檢方謦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300 萬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已起訴
李界木 10/28 11/21 檢方聲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50 萬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已起訴
林德訓 10/3 11/24 檢方聲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20 萬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已起訴
余政憲 10/15 11/27 檢方聲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100 萬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污點證人
吳景茂 10/15 11/27 檢方聲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200 萬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已起訴
馬永成 11/4 12/9 檢方聲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50 萬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已起訴
陳水扁 11/12 12/13 二度無保當庭釋 放,限制住居及 出境 已起訴
邱義仁 10/31 12/19 檢方聲請具保停 押,法院裁定50 萬交保,限制出 境但未限制住居 未起訴
葉盛茂 10/6 12/24 北院判決:有期 徒刑10年、褫奪 公權5年 移審昌院時,昌 院裁定以500萬 元交保,限制住 居及出境 已判決

※11月24日,因中信金併購兆豐金弊案逃亡日本 通緝在案的辜仲諒突然回台,成為扁案關鍵證 人之一;辜就訊後罕見地並未收押,亦未限制 住居、限制出境。

※11月27日,檢方聲押杜麗萍,28日,被法院認 定無羈押必要,以一百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12月13日,檢方就包括洗錢案等與扁家相關多 案併同起訴,被告名單:陳水扁、馬永成、林 德訓、陳鎮慧、李界木、吳淑珍、吳景茂、陳 俊英、陳致中、黃睿覬、蔡美利、蔡銘杰、蔡 銘哲、郭銓慶。

※口月13日,檢方於起訴同時聲請陳水扁繼續羈 押,台北地院裁定駁回羈押聲請,陳水扁無保 釋放;15日檢方提起抗告,17日高院裁定原裁 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18日,法院再度裁定 無保釋放;26日,檢方再度提起抗告,28日凌 晨再度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

檢辯的媒體攻防部分

月13日,陳水扁委任之辯護律師鄭文龍於前 往臺北看守所律見羈押中之當事人後,首次為 其發表聲明,並宣布禁食。其後並數次為羈押 中的扁發表聲明。

※”月14日,對於鄭文龍不斷當扁的傳聲筒對媒 體發表聲明,法務部政次黃世銘指示檢察司, 瞭解鄭之作法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月24日,法務部函送北檢偵辦並向律師公會 檢舉;北檢簽分「律他」案調査。

※”月28日,杜麗萍委任之辯護律師談虎,在當 事人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親口證實杜麗萍 於偵査庭陳述之案情内容。法務部亦認其有洩 漏偵査機密之嫌。

※”月29日,吳淑珍藉委任律師孛勝雄,就案情 内容發表澄清聲明。

※口月1日,法務部長王清峰接受媒體訪問時表 示,談虎確II涉嫌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

※12月4日,遭北檢傳訊鄭文龍,鄭請假未到。同 日,司改會、全聯會及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 舉行記者會,要求取消律見被告時的錄音影, 及檢察事務官的在場監視;並對疑似檢方洩密 案件進行偵査。

※12月5日,台北律師公會召開記者會’針對法務部 檢舉鄭文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一案做出結論,認 為鄭並未不構成懲戒事由。同日,法務部發表新 聞稿,對台北律師公會的不懲戒處分表達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