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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60週年台灣一隅

林峯正

12月2日上午,我陪同師大林佳範教授前往台 北市中正一分局接受訊問,理由是涉嫌違反會遊行 法。話說11月19日上午,有十數個民間團體的代表 共二、三百人,齊聚在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向 立法院表達希望我國的集遊法能由一部「管制」人 民集會遊行的法律,轉型為一部「保障」集會遊 行的法律,體現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自由權利。其 間,大夥輪流對著麥克風發表意見,並演出為集 遊法送終告別的行動劇。選在那一天到立法院的 主因是,當天立法院内政委員會正在開始審査集 會遊行法的修正案,大家要以行動讓立委諸公聽 到人民的心聲。

自頭至尾,朋友們相當有秩序地靜坐聽教授們 寬講’觀賞社運朋友們客串演出的行動劇’每一小時 繞行立法院週邊一次,從沒有和任何一個人衝突, 也沒有阻礙任何交通,遺憾的是警察仍「依法」舉 牌三次要求群衆解散,並將「首謀」師大林佳範教 授傳訊到案,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移送檢察官 法辦,此犯行若成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隔一天,我又因為以民間司改會名義,告發 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要求位於中山北路的 上揚公司關閉音樂拉下鐵門一案,被檢察官傳訊到 台北地檢署表示意見。庭訊約進行不到一小時,只 看到李分局長不斷否認命令上揚公司的員工關音樂 拉鐵門,並強調只是勸導,沒有強暴脅迫,民衆從 媒體上看到的影像只是商家「自願配合」,不涉及 任何違法。他因為是現場的指揮官,有民衆向他檢 舉上揚公司音樂聲音太大,所以必須進行處理。我 進一步問,當天群衆很多,他還接受哪些其他檢 舉,他說就這麼一件,沒有其他。

稍稍對法律有一些嘹解的人都知道,如上揚公 司播音樂是噪音,依噪音管制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根本不是警察而是台北市政府。就算警察要引用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製造噪音妨害公 衆安寧者,也僅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法律何時准 許警察因為「噪音」之故就逕行進入商家「勸導」 關掉音樂拉下鐵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全文30條的 世界人權宣言,距今已60年,全球都在慶賀12月10日 這個對於人權標準的建立做出劃時代貢獻的日子。

可惜的是,台灣卻在這一天來臨的前夕,因為 迎接中國特使陳雲林來台,引爆嚴重警民衝突,並 招來美國自由之家、法國FIDH、英國國際特赦組織 等國際知名人權團體,紛紛發表聲明,關切台灣警 方粗暴執法違反人權,要求台灣政府立即組織獨立 委員會進行調查,追究相關官員的法律及行政責 任,並修改箝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對於以上的訴求,行政院僅止是避重就輕簡單 回應,另外卻在拖延多日以後,在行政院會通過比 現行法更落後倒退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看看經過60年悴煉,益發耀眼的人權宣言30 條,再回顧以上發生在寶島台灣活生生血淋淋的案 例,你還能無動於衷噤聲不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