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法律實習課程在法學教育中的重要性

陳鍺雄

交大科法所法院胄習課程之創立
法院實習課程是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在 2005年首先創立,初期合作對象只有台北地方法 院,自2008年起增加新竹地方法院。課程初始架 構是模仿盛行於美國的Judicial Court Externship課 程,由學校揀選成績較優學生,先由法院協助進 行簡單培訓後,在法院擔任指導法官的助理,協 助事實摘要、整理案件爭點、試擬裁定判決、觀 察法庭等等。實習具體日期由學生與指導法官協 調,但總時數必須達到160小時,始取得三學分。 每一學生畢業前最多可修此課程二次,指導法官 及學生均不因本課程而支領薪酬。其後因應我國 法學教育環境與美國間的差異,逐漸將習前訓練 課程(目前課名為「訴訟實務書狀撰寫」)的份 量增加,並強化對學生的篩選、寅習流程記錄, 以及實習成果的評量與追蹤。2008年起並增加其 他類型的訴訟貢習場域供學生選擇,例如參加人 本教育基金會的蘇建和案計劃,貢際從事上訴審 的準備工作。由於學生修此課之意願踴躍,雖然 交大科法所學生總數有限,但至今已有超過60位 學生修畢此課。在交大推出此課程後,一些法律 研究所,例如中央大學、高雄大學、東華大學 等,亦推出規則類似的課程。賴英照院長就任新 司法院院長後,基於強化學術界與實務界交流的 意旨,在2008年八月制定辦法,正式授權全國各 地各級法院在無礙職務之前提下,得與大專院校 法律系所建立各種形式的實習課程。在法源確立 後,未來若有更多學校投入,此類課程很有可能
成為大學法律系所的標準課程之一,從而改變法 學教育的面貌。
19習課程目標之一:Law in Action
法院實習課程的目標,主要可分為四方面。 首先,讓學生跳脫出書本的抽象描述(Law in Books),走入司法實務的真實世界(Law in Action),不僅是一種綜合各科理論(實體法、 訴訟法)、法律邏輯思維、事實分析與法律涵攝 等多種能力的學習方式,對學生畢業後立即從事 律師實務工作的能力(Ready to practice)將有助 益。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強調的是「法」( Law)的教學,故課程的主題通常是以法典為分 類原則,強調法律概念的建立。但要作好司法實 務,執業者必須有分析複雜社會事實,檢索有效 司法裁判,將法律概念適用在具體個案,並透過 文字及言語在真正的訴狀、交互詰問及言詞辯論 過程中呈現出來的能力。這些訓練,在現今法學 教育中並不存在。絶大多數法律系學生既未看過 訴狀、土地登記謄本、支付命令、存證信函等文 件長什麼樣子,也從末寫過一份起訴狀,作過一 場言詞辯論。這些既非國家考試的範圍,通過國 家考試者當然也不會自動具備這些能力,就算在 律師事務所寅習,也要花一些時間才能上手。對 於事務所而言,這些資習律師欠缺立即可用性, 自然願意投注指導的意願也低。法院貿習課程的 期間雖然不長,卻讓同學對一個審級訴訟流程的 全貌,包括訴狀、筆錄等文書,言詞辯論、詢問證人、勘驗等動態活動,甚至法官開完庭後,思 考案件、形成心證、進行評議等等這些從律師的 身分所無從得知的部分,皆能_窺全貌。許多資 深法官在為同學進行習前訓練時,均表示他們當 年在同學的年紀時,根本不知道一份案卷長什麼 樣子,其内容意義為何。這些富有教育熱忱的法 官_致表示,儘早提供學生這方面的訓練,對專 業能力絶對具有很大的正面效果。
目標之二:掌握促進訴訟效率的重點
第二個目標,是讓學生更能清楚法官思考問 題時的觀點,從而更能清楚掌握促進訴訟效率的 重點。筆者返國以來,遇到司法官常問一個問 題:若我國改成律師強制主義,規定只有律師代 理才能提起訴訟,是否可避免非法律人在法庭上 喋喋不休地浪費時間,從而加速訴訟的進行,減 輕法官負擔?至今尚未獲得任何肯定答覆。反對 意見的主要理由,通常是認為律師的專業訓練不 夠,素質差異甚大,且素質差者居多。許多律師 在法庭上的表現匪夷所思,甚至不如非專業人的 情形亦在所多有。一位來交大科法所為同學教 導「案件爭點整理」的資深法官表示,他之所以 願意在台北市繁重的司法工作之餘,仍願意撥出 時間為同學講授,其原因在於當法官要求兩造律 師作爭點整理時,律師們整理出來的爭點,往往 體系混亂,並非法官所要的,結果法官最後還是 得自己作一遍,甚至為了回應律師們的整理還要 額外花時間。透過這樣的習前訓練,他希望讓律
師們瞭解:法官究竟需要的是什麼樣的資訊,這 樣律師才能製作出節省法官勞力、加速審判進行 的訴狀。所以短期而言法院貢習課程會對參與課 程的司法官加重負擔,但長期而言,司法最終可 以受益。這也是翁岳生及賴英照前後兩任院長為 何對法院II習課程均公開表示支持的主因。
目標之三:嘹解法官工作狀況
第三個目標,是讓在校生瞭解法官的工作環 境及生活狀況,破除片面想像所造成的幻覺,從 而讓適合司法工作者產生更強烈的動機投身司 法,讓不適合者及早改變志向,不要浪費時間報 考司法官,減少人生歲月的虛耗。這項目標對許 多考生而言意義重大。蓋律師及司法官的考試雖 然分別舉行,但考試科目雷同,所以很多考生通 常是兩者均報考,或者考取律師後,仍汲汲於司 法官考試的準備。在交大科法所三年來的實習課 程中,不乏有同學原本立志未來成為國際商務律 師,因參加本課程而改變志向,明知工作量大, 仍願投身司法工作。亦有同學原本有意報考司法 官,但實際瞭解情況後自認不適合,因而及早放 棄考試的準備。不論是哪一種情形,不少學生在 寅習結束後,仍然與指導法官保持聯絡,餐敘暢 談人生規劃,甚至逢教師節亦寄送卡片給指導法 官。以上的描述雖然簡短,但走過這條路的法律 人,應都能理解此事的意義之重大。
目標之四:樹立法律倫理的典範
第四個目標,是透過指導法官的身教,樹立 法律倫理的典範。不論每個人對法律倫理的認知 為何,法律畢竟是一門追求正義的專業。遺憾的 是,就算是到了現今的時代,不乏位居高職的法 律人,因貪污、洗錢等罪觸法被捕、判刑之例。 另外,影響全國所有法律人出路的律師、司法官 國家考試,數十年來一直無法去除各界對於「獨 門暗器」考題的質疑。這些由資深、有權力的法 律人所樹立的例子,對我國法律倫理教育的推 行,當然有非常、非常負面的影響。年輕法律人 會認為既然年長法律人無力、或無意願去懲戒不 道德的法律同業,那麼對年長法律人掛在嘴上 的「公平」、「正義」,自然也認為只是一種唱 高調的事。安排法院實習課程時,選擇適當的指 導法官,對課程的成功具有關鍵性的效果。一位 富正義感、對司法工作懷抱熱忱的資深法官,可 以用言行讓莘莘學子相信,書上所寫的正義,是 有可能在真實世界中實現,而且也是値得追求的 價値。在地方法院繁重的工作下,任何指導法官 都是排除萬難,擠出時間來指導小毛頭研究生。 這些無酬的工作,就是司法公益服務的示範。受 過這些恩惠的年輕法律人,將來也會更有意願盡 自己所能,幫助弱勢,矯正不公。由此可知,法 院寅習課程能否成功,指導法官的人選是如何地 重要。有關這點,台北地院前院長林錦芳法官在 協助交大科法所尋找適合的指導法官一事上,曾 扮演了決定性的角色,在此必須為她的付出公開 表示謝意與敬意。
「法律專業學院」改革計靈:減少畢業生人 數可以提高錄取率?
除以上目標之外,若有更多學校能參與類 似「法院實習」課程的舉辦,很有可能促進法學 教育的改進,以及國家律師考試的改革。近二、 三年由部分學界、實務界及立委所推動,沸沸騰 騰的「法律專業學院」改革計劃,欲將報考律師 司法官的資格延後到取得碩士之後的階段,曾引 起許多法律系所的震動,許多在學學子亦激烈反 對。隨著提案立委未連任的事實,此案應已歸於 沉寂。然而改革方案的失敗,不應只歸因於政壇 人事的變動。筆者認為,這一波改革論述最大的 問題,在於末能提出具說服力的說法,使人相信 在新制高錄取率原則下,通過考試取得證照的新 進律師將有高品質的專業能力。改革者認為,只 要透過限制法律專業學院的數量,減少有資格報 考律師的畢業生人數,那麼這些人在高錄取率的 保證下,在校期間就能好好專心唸書,素質自然 提昇。而且由於高錄取率使畢業生重考的比率減 少,新進律師將能在更年輕的時候就投身於貢 務,自然能更早累積實務經驗,提高專業素質。 以上的假設看似合理,但存在兩個漏洞。首先, 高錄取率下,可能有些學生會更用功,但也可能 有些學生更懶惰。除非對「法律專業學院」的課 程設計方向作出明確的定義與說明,不可能證明 此制度將比現行的法學教育為優,自然不可能說 服考試院放寬錄取率。其次,讓年輕律師從實務 中學習,其實是把當事人當成菜鳥律師練習技能的白老鼠,這對當事人的權益是不利的。現今的 律師貢習制度,是以一個月密集訓練,加上五個 月自行尋找律師事務所貢習為内容。但律師執業 技能的培養,正如同法學思維能力一樣,不可能 在短短一個月之内就建立。而要求考過證照的新 進律師自行尋找實習機會,在目前規定只要五年 執業經驗就可擔任指導律師、對霣習内容並無任 何規範的情況下,五個月的實習成效也必然因人 而異,差異甚大。
慎選指導者
類似「法院實習」的課程,藉由學校的介 入,篩選、培訓學生,並仔細選擇指導法官或指 導律師,讓學生在法院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實地學 習,有助於解決以上這兩個問題。首先,學生的 程度如果太差,指導者的意願是不會長久的。因 此實習課程的開辦,正扮演了品質監督功能,只 有一定程度以上的人才能完成實習課程。如果我 國如同德國,規定只有完成一定實習課程的人才 能參加國家考試,那麼有報考資格者的人數將大 減,一定程度上具有如同限制法律專業學院數量 的效果。大學部或研究所均可辦實習,所以不必 像日、韓一樣,為了改革而一定要將報考資格全 面碩士後化。由法院作為實習的場域,可確保寅 習的真貢性,避免明明沒貢習卻偽造文書稱有貢 習的「假貢習」現象。其次,由學校參與規劃貢 習課程,可提供外部機制促進貢習方式的改進, 以及執業技能知識的理論化、科學化。對我國新
進律師執業技能的提昇,有百利而無害。第三, 既然有報考國家考試資格者已有貢習經驗,國家 考試的方式就不能再像現在只以申論題為主,而 要採更貼近律師、司法官貢際工作的方式一樣( 畢竟這是「律師、司法官」考試,而不是「法律 學者」證照考試),打破學科的分際,強調撰擬 法律意見書、甚至試擬訴狀的能力。亦即,考試 方式的變革,一定要以教育方式的變革為前提, 而「法院實習」之類的課程正能提供考試方式改 革的基礎。
在大學法學教育課程中,應否包含讓學生在 司法實務機構實習的項目,對此問題國内法學先 進並無共識。多數見解,認為法律系所是從事法 學教授的場域,實務訓練可以在通過國家考試 後,在實務機構裏從作中學。但三年來,從國内 部分法律系所開設「法院實習」課程的實際經驗 可以證明,透過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合作,讓學生 在畢業前,在謹慎規劃的安排下,實際參與訴訟 案件的進行,不僅切實可行,而且學生也表現出 極大的參與熱忱。由於法院、法扶基金會遍布全 國各地,任何學校只要想辦,一定辦得成。期待 能有更多學校參與,一起帶動法學教育内容的革 新,促成法律人專業素質的整體提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