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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德國近年的人權概況一人權地圖顯影:德國

葛祥林

德國幾十年以來,不斷以基本權利之保障為憲 政之基礎,也為國家政策之重要事項。在此之際, 尤其聯邦及各邦憲法法院都以基本權利(即人權) 及憲法基本秩序之維護為業。雖然如此,當我們觀 望德國人權之現況,我們仍然可以看到,德國社會 於2007年存在著三個値得關心的重要問題:(1)個人 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發生慢性侵蝕現象。⑵部分犯 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和正當程序等人權保障被嚴重 侵犯。⑶在具有選擇之時刻,德國傾向於犠牲青少 年之受教權,反而加重刑法領域之制裁。前述觀點 所指的具體現象如下:
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的慢性侵触
德國官方持續不斷增加不同國家機關各式各樣 資訊之搜尋及利用的權限,使個人隱私權及資訊自 主權發生慢性侵蝕現象。雖然表面上看到的是:聯 邦憲法法院例如於2007年07月12日有關司法、財政 機關及社會機關等國家機構在搜集銀行客戶資料 時,不得在「毫無嫌疑」時而為之,但甚至要求國 家機關必須具有重大或具體嫌疑等字眼都已看不 到。換言之,銀行中之個人資訊過去以「銀行祕 密」為由而不可能外流;之後,國家為了查辦逃漏 稅金等事宜而要求銀行直接(即未經個人同意之 下)提供客戶資料。
再者,於11月中,德國全面寅施戶戶需包含數 位化影相及手印;若有緊急必要時,警察可以由戶 政單位直接下載相關資訊。同樣於11月份,德國議 會重新規範隱藏性偵查措施與通訊監控,在此之際 已提起刑警得否經由網路連線而直接進入他人電腦 來査尋其檔案内容的問題。以上每樣措施都侵蝕個 人資訊自主權之範圍及其與日常生活中之維護,但 憲法法院僅在_種情況創造一個國家機構行使相關 職權時不得越過的微弱限制。
部分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和正當程序被侵犯
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和正當程序等人權保障 被嚴重侵犯一事,在表面上似乎不明顯,但只要一 注意以美國為首之所謂「反恐」戰爭,問題之所在 就清楚顯現。美國要處理所謂「恐怖份子」或「恐 怖嫌疑人」的問題,既不適用戰爭法(因不承認所 謂「恐怖份子」逮捕後具有軍人或戰犯之地位)、 又不適用内國刑法(所以可以將相關人士逮捕後於 美國境外囚禁長達五年,但絶大多數卻又不起訴任 何具體罪名)。由此形成一個特殊的執法空間:國 家之偵査及執法等單位,不以傳統司法機構為主, 反而利用情治單位及軍隊,其所仰賴的「證據」沒 有公開被評價過,所以缺乏公開審判所形成之公信 力,其中有不少所謂「證據」,不是來自情治單位, 就是來自嫌疑人於刑求中所提供之「認罪」、「告 知狀況」等。換言之,國家機構對於相關人員之「 處理」,其依據是一些資訊(而這些資訊是任何法 治國之正當程序所禁止的)以及有關單位對於恐怖 攻擊風險之評估(且該評估恐怕包括或然率之概算 等)。
雖然德國政府否認積極參與相關措施,但2007 年所爆發或陸續發展的個案(Zammar, al Masri等 等)證實,德國多方面協助美方來運作相關政策。 除了德國積極提供資訊,使Zammar於第三國遭到 美方之逮捕,並且後續被前送往敘利亞之外,德國 於al Masri案先前在可以維護其人權時不予維護,於 2007年更加監聽al Masri所委任之律師的電話。雖然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後來宣告該措施為違憲,但此 時,該當事人對於通訊秘密的信賴已破滅,其經由 二次傷害所受到的心裡傷害已造成。
其次,德國曾經協助美方進行所謂「隱形」囚 犯(即未通知紅十字會何人何時與合處被何人逮捕 之犯罪嫌疑人),經由押解運送囚犯的秘密運囚班 機(rendition flights),移送於歐洲多國以及美 洲、亞洲之間。歐盟針對該議題組合了調查委員 會,並且基於此委員會所提出之報告於2007年02月 14曰控訴歌洲多國,而德國便是其中之一。然而,該報告仍指出,德國官方(如同其他被控訴之歐洲 各國)與該委員會之合作欠佳,部分不理會相關訊 問,部分僅說明「資料遺失」、「忘記」等。由此 應該有個推論:德國在此嚴重違背正當程序、人身 自由等人權之嫌疑重大,但國家卻積極毀滅相關證 據,使其表面上得以主張自己的情白。然而,針對 如此重大的嫌疑,國家態度不應該是如此,原本應 該積極提出反證,表明自己為何不可能以國家為主 體而侵犯了毫無救濟可能之人的人權。德國沒有如 此積極地配合,恐怕很難說服公衆與專家,該大家 相信其未違背自己的基本理念。
權牲青少年之受教權,加重刑法領域之制裁
德國同樣以社會安全為由而犧牲青少年之受教 權,甚至加重青少年於刑法領域之制裁,恐怕違背 國家在兒童及少年領域應承擔之保護義務。自1990 年代末期,德國的立法者陸續加重成人刑法中之各 式處遇。沿著此趨勢,邦選舉及新聞媒體經由零星 個案之操作而要求加重青少年於涉刑案時之處遇。 具體言之,政客於2007年底要求加重對於青少年行 為人之制裁,使立法者後續(即2008年)將成人刑 法前幾年所設置之不定期保安監禁(unbefristete Sicherungsverwahrung)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青少年 之行為人。
基於此,德國有可能出現,青少年因國家對於 其社會處境不重視而變成具暴力傾向之行為人,但 服完刑以後,該青少年並因社會安全之考量而被終 身監禁。若國家於考慮到社會安全面的同時,亦改 進問題社群之處境,此措施或許禁得起比例原則的 考量;但若僅加重制裁而不解決犯罪性格之社會問 題,此措施恐怕單向犧牲部分人群之青少年。
從德團看台灣
由台灣之處境及人權意識看德國社會有關人權 之維護與傷害的爭論,我發覺心裡出現一個很大的
疑問:個人資訊維護法早已立法,但有多少人嘹 解,該法對於相關保障有多麼徹底?其中的漏洞有 多少?我們是否會注意到個人隱私在資訊方面之保 障?官方在行使公權力時,是否清楚地考慮:除非 不得已,且除非為了其他重要價値,否則不得侵犯 個人資訊?換言之,雖然台灣立了保護個人資訊之 法規,但該法所保護的究竟是一般利益,還是人 權?我們社會中的問題意識應該更加推動,否則人 縱使受侵犯,也不知道自己有權利可以主張。
就反恐政策而言,台灣的處境與德國顯然不 同。由於台灣於國際社會上被孤立,所以較缺乏直 接參與或協助美方之相關政策。因此,台灣在實務 的層次較不易遇到必須選邊站的問題。其次,由於 台灣過去十幾年不斷在思考,如何將刑事被告(以 及犯罪嫌疑人)之人權於刑事程序中得以落實,所 以相關單位、專家、學家及社會大衆對於相關現象 確實有一種較為普遍的問題意識。
就少年犯罪與社會及教育等政策之關聯性,台 灣過去十幾年似乎未予政治化,使專家學者可以秉 持「以教育為主、以刑罰為輔」的基本理念來推動 相關措施。惟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程序問題,其與刑 事訴訟相異之處是否明確等等,其中有不少牽涉到 正當程序之人權問題仍缺乏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