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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史」所沒有告訴你的故事

黃文雄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六十歲了,全球各地都有紀 念活動:不只是在〈宣言〉於聯合國通過的十二月 十日國際人權日;在很多國家甚至是一、兩個月前 就已開始。今年台灣似乎也漸漸趕上趨勢。且不談 政治人物必有的行禮如儀,以民間為例,例如國際 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和世界同步舉辦的「小地方(人 權)音樂季」(Small Places Tour),二十餘場中的 第一場在十月就已開張;又例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 聯盟也早在十一月開始活動,包括英、法、德三國 政府派專家團來台和該聯盟合辦三場死刑研討會。
〈世界人權宣言〉今天的地位如此崇高風光, 如果你對它的瞭解是來自教科書式的說法(例如聯 合國如何看到戰禍和納粹政權所造成的人權迫害, 如何在〈聯合國憲章〉中特別標揭人權,如何通過〈 宣言〉這個劃時代的文件,如何開啓了戰後的「人 權時代」云云),也許不會太感到驚訝。其實,這 種「官方史」是用倒推的方式寫出來的。〈宣言〉最 早的時候其實相當寒傖。〈宣言〉為何不再寒傖, 為何反而如此風光,因此是一個値得一談的故事。 從事社運的人尤其需要知道這個故事。
寒傖的初始
「官方史」沒說錯的一點是,戰禍和納粹所造 成的人權迫害的確給了世人很大的震撼。但是, 震撼是一回事,國際政治又是另一回事。二戰結束 後,主導聯合國設立的美、英、蘇最關懷的還是「 帝國問題」:其各自勢力範圍的保護和擴張。例如 說,〈聯合國憲章〉本來可以像民主憲法,有一個權 利與自由專章,但是,這個提議很快就被否決了。 建立聯合國正當性的論述裡,類似和平、權利、自 由的普世價値當然不可或缺,但是所有的國家對可 能凌駕主權的任何國際法原則(例如普世人權)本 來就超級敏感。不同陣營的國家更各自有其利益的 考慮。例如「西方」國家雖然以本國的公民與政治
權利的相對成就自豪,但是這些權利從沒有惠及其 各自的殖民地人民。「東方」國家雖然以其比「西 方」更為重視經濟與社會權利自傲,但和不少「第 三世界」的威權國家一樣,對公民與政治權利的促 進和保障深感不安。人民自決權更是讓「西方」殖 民帝國進退兩難的問題。
最後的結果是:人民自決權被「稀釋」到〈聯 合國憲章〉的前言,憲章的第五五條也只提到「促 進與鼓勵」人權,再來就是人權史學者稱之為丟給 全球人民的「麵包屑」:設立一個職權並不明確的 人權委員會。〈世界人權宣言〉就是這個委員會的 第一個產品。
這只是一個「縫」,但是當時的國際民間組織 雖然不如今天發達,卻早已練就「見縫插針」的本 領,有四十個包括工運、法律人、和平與宗教團體 爭取到被諮詢與觀察起草〈宣言〉的地位(#-)。 官方方面,也許正因為不受重視,人權委員會反而 聚集了不少不很典型的進步外交官,例如主任委員 會是羅斯福夫人。具有工運和婦運背景又正直敢言 的她,是推行「新政」(New Deal)把美國拉出三 十年代景氣大蕭條的羅斯福總統的夫人,一位讓繼 任者杜魯門總統又擔心又不敢不尊重的人物。例如 擔任副主委的張彰春,一位非常不國民黨的學貫中 西(兼及阿拉伯文明)的學者。例如黎巴嫩的 Charles Mallik,他有出自懷海德和海格德門下的哲 學教授背景。例如法國的Re# Cassin,一位組織退 伍軍人提倡和平的法學家(「三代人權」的說法就 是由他首先提出的)。又例如加拿大的」ohn Humphrey,他後來成為國際特赦組織加拿大分部 的創立者之一。
委員會的起草工作非常認真。各國的憲法被仔 細分析綜合,文化差異的問題有激烈的辯論,還有 一個理論基礎的顧問團(帶頭的是劍橋大學的E.H. Carr)。由於委員會聚集了「東」「西」「南」「北」方的代表,起草過程不只辯論邀烈,而且波折 不斷。最大的成就是,不只是公民與政治權利,經 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也同時列為〈宣言〉的内容。另 一點也很重要。前文說過,聯合國分派給委員會的 任務並不明確:將〈聯合國憲章〉的人權宣示具體 化的方式,可以是條約,也可以是宣言。當時東西 冷戰已經展開(標示開戰的「杜魯門宣言」發表於 1947年,正是〈宣言〉起草期間)。在這種條件下, 暫時先用一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宣言走第_步,可 能反而會有歡的自由度’以放進比較理想的内容; 條約化可以列為第二步。有心的外交官(及其民間 盟友)的這個策略似乎是正確的:很快的,東西冷 戰就已經是如火如荼了 ;聯合國正是戰場之一。
灰燼生出篇石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世 界人權宣言〉。它既無法律拘束力,當然也沒有落 寅條款,連最有心的起草者都不敢寄以厚望。在此 後的六十年,〈宣言〉究竟是怎麼發揮作用?怎麼 取得後來的崇高地位的?
首先,大概是因為〈宣言〉不但是聯合國的第 一份人權文件,也是人類歷史上的第一份國際人 權宣言,通過後,竟然引起極大的爭論。例如美國 律師公會(ABA)的理事長就稱之為寫在「粉紅色 紙」上的一份「在全球推動社會主義」的文件。保 守力量如此攻擊,進步力量自然不會沉默。連羅馬 教宗(Pope John Hope) 二十三世也選邊站(他選 擇支持的_邊)。這種爭論保證了〈宣言〉不會像 的其他的無數決議一樣,很快就被遺忘。
其次,雖然只是多數會員國原來並未重視的宣
言,它在冷戰期間竟然成為冷戰兩大陣營互相攻擊 的工具。「西方」陣營據以攻擊「東方」陣營之無 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東方」則引以攻撃「西方」 的忽視(甚至不肯承認)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資本主義的「自由陣營」和社會主義的「共產陣營」 如此的選擇性運用,其總結果是提高了〈宣言〉的 權威性。國際訴訟開始引用〈宣言〉,等於幫助它 逐步取得習慣國際法的效力。有些新興國家甚至把 它抄進憲法。歐洲更於1950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 但沒有包括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條約化為〈歡 洲人權與自由保障公約〉,並據之成立包括歐洲人 權法院的區域人權體系。
第三,受到這些發展的鼓舞,在個別國家和國 際的層次,開始出現民間的人權組織。這些組織 開始運用〈宣言〉的道德權威來進行各種人權的 爭取,以及對人權侵犯事件的揭露和譴責。最有 名的是1961年成立的國際特赦組織。不但如此,〈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一條鼓勵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_辭即如此而來) 參與UN事務。這些NG0也開始磨練參與的技巧。 即便早在1968年,聯合國的一份「秘書長報告」就 說:「即使只對NG0在UN的決策及運作系統中的 參與做粗略的觀察,也會毫無疑問的顯示:NG0的 介入不但證明當年把七十一條(聯合國憲章)是有 道理的,而且此一介入遠遠超過該條文原來所做的 法律安排」(《二)最後兩句的前_句稱讀了七十一 條,後一句卻多少有悔不當初的味道,可見NG0「 見縫插針」的能力和程度。
即使有以上的發展,〈世界人權宣言〉的任務 仍末達成。前文說過,暫時先以宣言的形式打頭陣 是迫於冷戰局勢的一個策略。人權委員會的下一個工作是把〈宣言〉的内容條約化。在冷戰加劇的狀 況下,以及強權各自的意識型態與利益計算下,這 可是一個艱難萬分的的任務。其艱難程度可以從時 間上看出,〈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CESCR) 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一直要 到〈宣言〉出世十八年後,才於1966年通過以供會 員國批准;更要等到二十八年後,兩公約才於1976 年生效。不但如此,這兩公約雖然於同日通過,卻 是分開的。這種安排有違〈宣言〉的精神。這兩組 人權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有尊嚴的人不但應該有飯 可吃,也應該有為某個理想而選擇絶食的權利。這 個缺憾要等到1993世界人權會議的〈維也納宣言〉 才獲得補救。它宣佈:所有的人權都是不可分割( indivisible)、互依互賴(interdependent)以及互 相關連(interrelated)的 °
在這二十八年裡,〈世界人權宣言〉的道德權 威和習慣國際法效力與日俱增,有了ICESCR和 ICCPR這兩個公約後,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法典」, 具有某種「母法」的地位,有系統的衍生出許多其 他公約(conventions,不同於兩公約的covenant, 雖然中文未做區分,都譯為「公約」)、宣言、基 本或指導原則(basic principles或guidelines,例如〈 司法獨立基本原則〉)、和決議(例如去年聯合國 大會有關暫停死刑執行的決議)來。追溯起來,這 _切都來自六十年前的〈世界人權宣言〉這個本來 很寒傖的源頭。
値得人權工作者注意的是在,這整個六十年過 程裡,全球公民社會的NGO始終沒有缺席:從〈宣 言〉起草時的四十個NGO,到前文所引UN「秘書 長報告」所說的1968年參與狀況。1968年後,兩公 約所開始建立的機構和機制漸趨完備,NGO的參與
也更廣更深,較著名者有國際特赦組織(AI)和國 際法律人委員會(I。)在〈反酷刑公約〉的推動與 起草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或女權NGO對〈消 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的投入與影響。〈兒 童權利公約〉更是史無前例,NGO的印記「幾乎都 在每一條文都能找到」(*三)°NGO的參與到1993 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時更達到新高點:參與的NGO 超過一千五百個,並且開創了以後和UN官方會議 平行開會(parallel conference)的模式。
勝利仍在遠方
人權的普世化有三個主要面相:規範的設立( norm-setting),監測(monitoring)和落實( enforcement)。以上只能簡單就規範的設立簡單 介紹「官方史」少有提及的〈世界人權宣言〉史, 尤其是人權NGO所扮演的角色;其他面相必須另文 介紹。台灣不幸在1971年退出(其實是被踢出)聯 合國時,同時也脫離了聯合國的國際人權體系,至 今已有37年。由於蔣家政權視人權為禁忌,退出前 的國際人權參與少有人知(有多少人聽過張澎春的 名字?),退出後更和國際人權發展脫軌。想起台 灣政府和公民社會在這37年中的缺席,以及其所帶 來的損失和後果(想想我們NGO失去了多少參與和 磨練的機會?),真讓人感慨難已。
Steven Lukes有幾句話很簡潔的描述了全球目 前的人權狀況。他說:「人權的原則幾乎處處被接 受;但人權的侵犯也幾乎處處都在發生,雖然在有 些地方遠比其他地方惡劣」。〈世界人權宣 言〉以及它所啓動的六十年來的發展,可以說已經 打贏了「處處被接受」的戰役。即使還有反對的人, 其反對方式也只可能是「舉著紅旗反紅旗」。需要為自己辯護的不再是爭取人權的弱勢者,而是侵害 或忽視人權的政權及其他強勢者。和人類其他的歷 史時期相比,這不能不說是一項了不起的成就。我 們的責任是謹記Lukes的後一句,在〈宣言〉所為 我們所開出的道路上繼續戰鬥。
柱一 :Mary Ann Glendon, A world Made New: Eleanor Roosevelt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Random House, N.Y., 2001,p.5.
註二 : ECOSOC Resolution 1296 (1968).
柱三:C. Price Cohen, ,lThe Rol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Drafting of the 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2(1990), P. 12. 柱四:Steven Lukes, “Five Fables About Human Rights,,,收於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r所編 On Human Rights, The Oxford Amnesty Lectures 1993, Basic Books, N.Y” 1913,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