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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査不公開不要兒戲

林峯正

自從八月十四日前總統陳水扁召開記者會承 認自己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事以後,隨著特偵組 檢察官的偵查作為,及相關案情的進展,媒體的 報導有如水銀瀉地,一發不可收拾。

此舉固然滿足了多數民衆對於涉及前總統鉅 額金錢疑案的關切及好奇•同時更引發政治上一 波波強震,迄今未曾止息。相信隨著扁家案情一 步一步的發展,勢將繼續吸引全國民衆的目光, 新聞熱度在短時間内恐怕難輕易消退。

與此同時,法務部自本月初即不只一次附具 新聞剪報發函特偵組,促其調查新聞報導的内容 是否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特偵組也在日前 正式傳訊相關的媒體記者,甚至傳出可能正式分 案調查的訊息。此舉_出,引發媒體_陣撻伐, 直指特偵組是否不務正業,把力氣用錯地方,如 此做法妨礙民衆知的權利,也傷害了新聞自由。

稍稍對法律有一些瞭解的人都知道,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其主要的内容就是在檢察官偵査終結之前,所有 的偵辦内容都是祕密的,對外不得洩漏。

因此,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偵查庭的門是關 上的,這與法官開庭是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少數 涉及隱私如性侵害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正好 相反。

今年五月時,甚至有律師陪同當事人到台北 市調查處接受訊問,完畢後律師想協助被告閱覽 筆錄卻遭到調查人員的拒絶,甚至在推拉之間律
師因此受傷,律師還堅持到法院對調查員提起自 訴。調査員拒絶律師看被告筆錄的理由無他,就 是偵査不公開。

偵査不公開的理由,在於偵查内容如果公 開,易導致共犯串供或脫逃,不利偵查;另因無 罪推定原則之故,也怕傷害涉案當事人的名譽; 還有偵査期間,也要避免媒體審判,限縮曰後法 官獨立審判的空間。

不過,偵査不公開的原則與民衆知的權利之 間是否又會互相牴觸呢?事實上法務部在多年前 即已函釋,在必要時,得由檢察機關設置發言 人,對於民衆關切的偵辦内容適時對外表達,不 過仍不應由承辦人員私下洩漏偵査訊息。

扁案爆發之初,媒體揭露偵辦内容鉅細靡 遺,論者便懷疑似有檢調人員對外釋放訊息,若 由報導内容看來,也不像只是憑媒體記者的採訪 經驗推估預測偵查進度即可一語帶過。法務部此 次站出來公開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意圖導正歷 來媒體報導偵査中案件過度報導的歪風,清査檢 調體系中是否有洩密的漏洞,應予肯定。媒體記 者除了不滿與反彈之外,也應反躬自省,在搶新 聞與遵守法律之間,找到適切的平衡點。

台灣的檢察系統正經歷一場可能脫胎換骨的 法治大戲,倘若我們能藉由合法的手段,讓非法 的高官巨買一一現形,並嚴格遵守法律所規定的 各項辦案程序,才能令作姦犯科者束手就擒,無 所遁逃,那才是台灣法治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