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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護元首,人權「倒退嚕」?

楊宗澧

現階段國内藍綠兩大陣營持續政治惡鬥,台 灣的政治人物,尤其是國家元首,經常遭遇到所 謂嗆聲、抗議的消息更是家常便飯,但其實在民 主國家,在不危及安全的情形下,人民在言論表 達上的自由也應該是予以保障的範圍。
但根據近期報載,國安局以保護國家元首為 由,送交立法院「特種勤務條例草案」以作為法 源依據。該草案共三十三條文,其中第二十條, 賦予特勤中心強制處分權,可採取必要手段,包 括査證人民身分,要求民衆出示身分證明,說出 自己出生年月曰、住居所、國籍、身分證統一編 號等,還可攔停任何他們認為有嫌疑的人、車、 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在内。
這表示只要特勤人員認為民衆有明顯事實危 害受隨扈保護的現任或卸任元首安全的「嫌疑」, 特勤人員就可以攔人、攔車甚至「強制扣留三小 時」,而且無論男女都可以直接攔檢。
國安局官員則強調,前提必須是有「明顯危 害事實」,並且是拒絶查證身分者,同時如果被 帶往特勤處所「查證」,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小時, 特勤還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且可以在被帶往人 要求下,通知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縱使國安局官員對於可能產生的侵害人權疑 慮提出一套看似合理的解釋,但我們仍不禁必須 懷疑,特勤人員如何認定何謂「有明顯適時危害 受隨扈保護的現任或卸任元首安全」的「嫌疑」?
那麼請問穿著或手持有明顯指涉關於國家元 首字句的衣服或標示物於元首出現之場合呼口 號、表達人民意見,是否就是可能危害國家元首安全的「嫌疑犯」了呢?

而另一個疑慮則是,在實務上如果真的遭受 特勤人員「查證」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真的有 機會可以即時通知到當事人的親友或者律師?

何況以現行連當事人在檢警詢問筆錄時有律 師在場陪同都被警政署認為窒礙難行了,國安局 對於通知當事人律師到場陪同偵訊的執行程度如 何也頗耐人尋味。

過去威權時代,台灣人民言論上的自由曾遭 受到相當嚴重的箝制,隨著解嚴之後,台灣逐漸 步入民主化,才漸漸建立起如今台灣人民引以為 豪的民主、自由的人權環境。

如今國安局動輒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走回 頭路箝制人權的做法,不禁讓人產生人權「倒退 嚕」的感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