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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學運、集遊法、責任

潘淑琴

1106靜坐活動後,我在電視新聞(所謂的主 流媒體)上看到_則報導,那是_位女記者訪問 活動發起人李明璁老師,她問「如果有學生受傷 了,誰來負責?」,李老師氣憤的回答,我們每 一個人都為自己負責。

李明璁運用網路號召「線上鄕民」響應行政 院前的靜坐行動,訴求是「馬劉道歉」、「蔡王 下台」、「修改集遊法」。

有人質疑李明璁曾經參加謝長廷2008年總統 競選團隊,他也確實曾經在今(97)年總統大選 前,發了一封信,請親朋好友支持謝長廷。即使 李明璁有明顯的政治立場,但是否真的因此影響 1106靜坐活動的正當性?

我認為可以、也應該從「責任」的觀點去思 考「靜坐行動」的本質,不宜貿然以「背後是否 有特定政黨的操作或煽動」的觀點來質疑行動的 正當性與公正性。

李明璁固然有他的政治立場,曾經動員親朋 好友將票投給民進黨籍的總統候選人謝長廷也是 事實,但這些屬於他的表現自由,他所欲召喚的 群衆,未必要買單。同理,這次他號召1106靜 坐,網友買不買單,出於自願。網友響應了靜坐 訴求,但是否可以因而認定這些網友(大學生)也概 括接受李明璁其他特定的政治主張?這是可以討 論的問題。

大學生多數已滿18歲。他們可以自由決定是 否跟隨某某訴求。在過程中,每個成年的行為 者,應該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每一個受到「 召喚」的網路鄕民,在得知訊息之後,是在自由 意志之下,自主決定是否要挺身參與靜坐。並且 我們應該都能夠同意,透過網路的動員,並無法 精確掌握寅際前來響應的人數。於是,「活動發 起人是否應為所有前來參加靜坐的個人行為,概 括承受所有的責任」?無論這問題的答案為「 是」或「否」,都値得討論其中的合理性。
以筆者之見,如果要發起人負起全責,毋寧 是「_種不可承受的沉重」,並且我要用批判的角 度來指出,這種「要發起人負責」的觀點透露了 對於學生的不信任,以及家父長式的保護心態。

還有一項關於責任主體的問題也應予以注 意。通常集會遊行所訴求、抗議的主體是「國 家」、「某政府機關」、「公權力」,這些擔負 國家治理責任的主體跟一般人民主體是不同的。

所以當有人批評「學運抗議警察執法過當卻 不譴責某些泛綠支持群衆的暴力行為」,似乎是 選擇性的抗議。然而這樣的觀點是混淆了不同的 責任主體,因為學運訴求的層次是政府的暴力, 而非個人的暴力(例如大陸海協會副會長張銘清 來台遇襲事件當中出手攻擊者,海協會會長陳雲 林來台時,抗議群衆丟擲汽油彈造成公共危險 者,均有其刑事責任應負)。

雖然說「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責任負責」,但 是關於警察執法過當與否,此事涉及警政(與國 安系統等)體制内部有其上級與下屬的隸屬關 係,所以學(社)運要控訴的主體是國家機器( 官僚系統)之領導,並非單一個別員警。對於責 任主體及其層次的釐清,有助於我們思考「大學 生為何願意接受動員」以及靜坐訴求的說服力、 引起共鳴的原因。

集遊法的不合理所在

集會遊行法總共35條,内容不多,很快地可 以逐條瀏覽大意,我要用一句諺語來形容這個法 律:倒洗澡水,卻連嬰兒也倒掉了。

集遊法除了規範那些有必要事前報備的集遊 行動(例如可能影響多數人的交通便利)之外,卻連 其他平和、小規模、不至於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室 外集會遊行的政治自由,也一併限縮了。更何 況,這套法律很難適用於前述的網路學(社)運,因 為現有的集遊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必須有負責人、要事先申請並獲主管機關許可。

過去,由於傳播管道尚未自由開放且普遍, 若非民衆平曰便有參加體制外組織的習慣,否則 不容易知曉民間動員的集會遊行行動,因此當時 上街頭的群衆也多半相互認識。然而,現今傳播 工具包括了手機、網路、攝影機、照相機,況且 新聞媒體也會事先預告大型的集遊行動,因此更 增加了隨動員而來的群衆複雜性。在這樣的情況 下,「負責人(發起人)既然有能力把群衆帶上 街,就要負責把他們帶回去」的說法,是否還合 理呢?

我們來思辨以下的問題:

如果每個參與的人都是獨立自主的個體,為 何「負責人/發起人」要為其他成熟個體的違法行 為負責?如果要「負責人/發起人」擔負這種「 不可能的任務」,並可能導致「負責人/發起人」 要擔起不屬於他/她個人的責任的「責任」,這樣 是正義嗎?

現行的「集遊法」舊名稱是「動員戡亂時期 集會遊行法」,於中華民國77年公布,並在81年 改為現在的名稱,91年做了6個條文的修正。台灣 走過戒嚴與解嚴的時代,20歲的集遊法,是否適 用現在「傳播迅速」的網路社會?値得思考。

我要再次的用批判的觀點,評論「集遊法」 也是透露出對於人民的不信任以及家父長式的保 護心態。

非常手段

通常國内外公民教育教材會告訴我們,當公 民發現一項公共議題很値得探討並加以解決時, 應該先有_群人從事於「釐清」及「討論」的行 動,並蒐集資料,作成一份說帖,向民意代表或 者政府機關反應,召開公聽會,研議解決方案... 等等合法且合宜的公民行動步驟。然而如果這些
步驟與方法都用盡了,問題仍然停滯不前無法獲 得有效解決,怎麼辦?主張修改集遊法的公民團 體便是遭遇這樣的處境。於是,為「惡法」(集 遊法)前往行政法靜坐抗議,便成為了一個非常 手段。教育部長呼籲大學生要遵循合法管道來表 達意見。但是大學生要訴求的對象,正是這個合 法管道本身的合理性。

教師的角色

1106靜坐以及發展出的野草莓學運,參與其 中的不只是大學生,也有大學教授。我有個關於 老師與學生的想像。

那些沒有響應學運的其他學生,如何看待廣 場上的老師?而老師如何理解那些不認同學運訴 求的課堂上的其他學生?

還有,不支持學運的老師,如何看待學生?

於是,支持/反對的老師,與支持/反對的 學生,彼此如何看待?我思考的是,除了表現自 由的問題之外,另外一個有關教育倫理的問題。

學生會不會揣摩老師的偏好,而刻意表現出 有違本意的偽立場?

或許,(我想像),有的老師可以告訴學生,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與言論自由。所以當然可 以支持也可以反對野草莓學運,這些都不會影響 老師對學生的評量成績。

但是,我更期待,老師可以引導學生去思 考「支持」或「反對」野草莓學運的理由,不刻 意迴避對這個案例的討論,透過這次學運讓學生 練習思辨,學習民主。教師或可採用蘇格拉底式 的教學法,引導學生發現思考上的盲點,亦或者 教師本身也有思考盲點。那何妨不開放心胸、與 學生教學相長一同尋找盲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