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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權不保刑事人權會倒

聯合聲明

法務部繼先前認陳水扁前總統辯護律師鄭文 龍、鄭勝助、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辯護律師李勝雄 及共同被告杜麗萍辯護律師談虎發言不當,而由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咋又傳出鄭文龍律師赴台北 看守所接見陳水扁前總統時,左右各坐一位檢察 事務官,於兩人談話時,不時會出聲警告,提醒 鄭律師「你可能要考慮哦!」、「你要注意」等 語,介入及干擾律師接見當事人之情形,甚至於 討論案情時,檢察事務官也邊聽邊做記錄,致鄭 律師抗議此舉限縮其律師職權。

當前資務上律師至看守所接見羈押中被告, 看守所不分情形全面加以監視,禁見被告除記錄 内容或錄音外,甚或指派檢察事務官全程監看的 情形,早已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例如聯合國「保 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拘禁的人之原則」、「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及「關於律師作用的基 本原則」,均一致規定所有遭逮捕拘禁之人,應 有充分時間、機會及便利得以與律師會談,不被 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

基此,根據以上的國際人權準則,由數十個 民間團體所組成的刑事人權法案推動聯盟,早已 提出包含上述内容在内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245 條等修正案,希望藉由律師與當事人間祕密接見 權的保障,維護被告最基本的司法人權。

此外,對於法務部在未對檢方疑似涉及洩密 案件作出公平之調查以前,反而積極加速發動對 於律師的偵査作為,我們也在此呼籲應謹慎為之, 切莫造成律師的寒蟬效應,實質導致國内刑事司 法人權的倒退,那將是民主台灣最大的悲哀。

最後,我們要求:

1.立即取消對律師接見禁見被告時之錄音錄 影。

2.立即取消對律師接見禁見被告時由檢察事 務官在場監視之作為。

3.立即對所有疑似檢方洩密案件發動偵査作 為,並將結果公告週知。
附錄:聯合國關於辯護人與被監禁者權利 之相關規定

-、瞄合S「保腰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 (Body of Pricin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第 18條:

1.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應有權與其法律顧問聯絡與磺商。

2.應允許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有充分的時間和便利與其法律顧 問進行磺商。

3.除司法當局或其他當局為維持安全和良好秩序認為必要,並 在法律或合法條例具體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不得終止或限制 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接受其法律顧問來訪,和既不被延擱又 不受檢查以及在充雜密的衝兄下顚法律顧問艦的權利。

4.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與其法律顧問的會面,可在執法人員視 線範圍内但聽力範圍外進行。

5.本原則所述的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與其法律顧問間的聯絡, 不得作為對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不利的證據,除非這種聯絡 與繼緬進行或圖謀進行的犯罪有關。

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櫬準規則J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第93條:

未經審訊之囚犯可以會見律師,警察或監所官員對於囚犯與律 師間之會談,可以用目光監視,但不得在可以聽見談話的距離

以内。

三、「閾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

1.第8條=所有遭逮捕、居留或監禁的入,應有充分機會、時 間和便利彳条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 保密的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繫協商。這種協商可 在執法人員能看見但聽不見的範圍内進行。

2.第16條⑷項: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区I能夠履行其所有職責而 不受到恫嚇、妨礙和不適當的干涉。

3.第22彳g :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間在其專業 關係内的所有聯絡及磋商均屬保密。